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制度是1986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和颁发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合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结合自己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备案;合资各方按照协定规定期限缴足各自的出资额,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由合资企业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合资企业在正式投产生产前发生的人工费、职工培训费、差旅费,可列作开办费;投资后,每年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摊销;合营期间,合营各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抽回其投入资本;合营企业应依法缴纳各项税款,税后利润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净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合营企业宣布解散时,应参照中外合营企业解散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各项帐册由中方合营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