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意在为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巩固祖国北部边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从而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 发布单位:80501
- 发布日期:1995-01-12
- 生效日期:1995-01-12
基本信息
【发布文号】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1995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2日公布施行)
条例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巩固祖国北部边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防教育要贯彻长期稳定、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一般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国防教育分重点教育和一般教育:对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进行重点教育;对其他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进行一般教育。
第五条 国防教育要突出爱国主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教育。要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有侧重地进行国防理论、国防战略、国防形势、国防历史、国防现状、国家安全、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军事技能、人民防空和拥政爱民、拥军优属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它国防义务。
第六条 对少数民族公民进行国防教育,要注意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七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八条 国防教育工作由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统一部署,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工作规划,决定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总结和推广国防教育先进经验;
(三)督促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四)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国防教育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五)处理违反本条例的有关事宜;
(六)承办上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第十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向本级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指导下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制定教学计画和组织教员培训,组织编写、翻译教材;
(四)管理和使用本地区国防教育经费;
(五)承办上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事宜和处理本地区国防教育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各级军事机关、人民武装部和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兵员徵集对象和人防专业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并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四)民政、人事、劳动、法务部门,要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五)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分别负责普及国防科技知识、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活动等工作;
(六)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国防教育工作;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配合各有关单位开展民众性的国防教育工作;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工作,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驻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搞好自身国防教育工作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建立相对稳定的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创办少年军校、预备役学校,作为国防教育基地。
各类干部(职工)学校、文化活动中心、拥军优属服务中心、民兵和预备役训练基地(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公园、烈士陵园等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国防教育活动场所和设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国防教育设施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为国防教育安排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武装部门、民兵和预备役组织可在国家法律和法规允许的範围内,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补充国防教育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採取多种形式培训国防教育工作的教员。国防教育工作的教员从下列人员中聘请:
(一)各级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
(二)现役军人、复转军人、人民武装部干部、民兵和预备役人员;
(三)其他适合做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 对在国防教育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国防教育义务的单位和公民,所在地区的国防教育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草案)经本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审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会同自治区国防教育办公室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修改稿)。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託,对修改稿做如下说明:
一、原草案为章条结构,根据一些委员们的提议,去掉了章的设位,修改成以法条为序一贯到底的体制。
二、删去了原草案的第三条。因原草案第三条与有的法条内容有些重叠,修改稿去掉了重意之句,必要保留的句子,分别移位到现在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条各自的第一句。这样,修改稿比原草案减少了一条,原草案第四条升位为现在的修改稿第三条,以下各条依序提前一位,成为现在的修改稿,共二十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五条在教育内容上有的突出的不够,有的也可以去掉,应该再调整一下。修改稿根据宪法规定,进一步做了规範,将“维护国家统一”移前至突出位置,并去掉了不必要的句子。
四、修改稿第八条,对原草案有两处修改:在(一)项中明确了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上下级的指导关係;在(四)项中明确了国防教育委员会是向同级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先进的建议,这就同第十七条规定一致起来,易于统一执行。
五、关于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设立,有的委员提出:盟市设在军分区,旗县设在人武部。经与内蒙军区政治部协商,他们提出,现在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是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国防教育的规定(下称规定)关于办事机构不强求一致的要求而设立的,所以现在有的设在党委宣传部、有的设在军分区或人武部、也有的在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构,有人员编制也有经费,而且都因地制宜的开展了国防教育工作,并且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此,本条例不做强行一致的规定为好,还是确认政府的规定,保持现行的办事机构设定为宜。
六、关于国防教育经费,根据一些委员们的意见,删去了第十四条原来二款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国防教育的经费由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的规定;有的委员还提出对政府安排国防教育经费,应规定一条最低的下限,经与自治区国防教育办公室研究,并同财政部门协商一致认为,规定政府拨款的下限,弊多利少:如定限低了,会影响先进地区安排经费的积极性;定限高了有些地区还办不到;根本的是定限再低,也会有安排不了经费的地区,因当前各地国防教育经费的开支,有些就是从以劳养武的经费中补贴的。因此,以法定限做统一规定,条件还不具备,不如不定限为好。因此,修改稿第十七条保持了规定中关于经费的内容,基本上是规定的原文。
此外,还对个别法条做了位序上的调整,对某些文字表述上进一步做了技术处理,使之更为规範严谨。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併审议。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草案)经本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审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会同自治区国防教育办公室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修改稿)。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託,对修改稿做如下说明:
一、原草案为章条结构,根据一些委员们的提议,去掉了章的设位,修改成以法条为序一贯到底的体制。
二、删去了原草案的第三条。因原草案第三条与有的法条内容有些重叠,修改稿去掉了重意之句,必要保留的句子,分别移位到现在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条各自的第一句。这样,修改稿比原草案减少了一条,原草案第四条升位为现在的修改稿第三条,以下各条依序提前一位,成为现在的修改稿,共二十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五条在教育内容上有的突出的不够,有的也可以去掉,应该再调整一下。修改稿根据宪法规定,进一步做了规範,将“维护国家统一”移前至突出位置,并去掉了不必要的句子。
四、修改稿第八条,对原草案有两处修改:在(一)项中明确了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上下级的指导关係;在(四)项中明确了国防教育委员会是向同级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先进的建议,这就同第十七条规定一致起来,易于统一执行。
五、关于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设立,有的委员提出:盟市设在军分区,旗县设在人武部。经与内蒙军区政治部协商,他们提出,现在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是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国防教育的规定(下称规定)关于办事机构不强求一致的要求而设立的,所以现在有的设在党委宣传部、有的设在军分区或人武部、也有的在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构,有人员编制也有经费,而且都因地制宜的开展了国防教育工作,并且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此,本条例不做强行一致的规定为好,还是确认政府的规定,保持现行的办事机构设定为宜。
六、关于国防教育经费,根据一些委员们的意见,删去了第十四条原来二款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国防教育的经费由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的规定;有的委员还提出对政府安排国防教育经费,应规定一条最低的下限,经与自治区国防教育办公室研究,并同财政部门协商一致认为,规定政府拨款的下限,弊多利少:如定限低了,会影响先进地区安排经费的积极性;定限高了有些地区还办不到;根本的是定限再低,也会有安排不了经费的地区,因当前各地国防教育经费的开支,有些就是从以劳养武的经费中补贴的。因此,以法定限做统一规定,条件还不具备,不如不定限为好。因此,修改稿第十七条保持了规定中关于经费的内容,基本上是规定的原文。
此外,还对个别法条做了位序上的调整,对某些文字表述上进一步做了技术处理,使之更为规範严谨。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併审议。
第二次修改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做好国防教育工作很重要,这对于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维护祖国统一,强边固防,促进我区国防建设及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在上次会议审议的基础上,经过修改,比较精练,条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再做必要的修改后,可以在本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的修改。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我受主任会议的委託,作如下说明。
一、移位了一条。为突出内蒙的特点,第十六条移前为现在的第六条,原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以下顺延到第十六条。
二、关于国防教育的内容,根据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自治区国防教育的实际情况,突出了爱国主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同时也体现了内蒙的特点。
三、第十八条第三款原来只是做了禁止性的规定,缺少对违反者如何处罚的内容,这次增加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的内容。
四、对有的条文,进一步做了规範,使之在表述上更加确切严谨。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请一併审议。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做好国防教育工作很重要,这对于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维护祖国统一,强边固防,促进我区国防建设及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在上次会议审议的基础上,经过修改,比较精练,条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再做必要的修改后,可以在本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的修改。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我受主任会议的委託,作如下说明。
一、移位了一条。为突出内蒙的特点,第十六条移前为现在的第六条,原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以下顺延到第十六条。
二、关于国防教育的内容,根据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自治区国防教育的实际情况,突出了爱国主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同时也体现了内蒙的特点。
三、第十八条第三款原来只是做了禁止性的规定,缺少对违反者如何处罚的内容,这次增加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的内容。
四、对有的条文,进一步做了规範,使之在表述上更加确切严谨。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请一併审议。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託,就《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1994年4月份召开的自治区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解放军代表团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全民国防教育立法的议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立法五年(1993-1997)规划》中,将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列入了立法规划。今年8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起草办公室,并进行了大量的起草调研工作,三易其稿提出了条例(草案)审议稿,经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形成了本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国防教育条例,对于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观念,克服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随意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国家就要有国防,有国防就要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教育。公民为履行国防义务而接受国防教育,必须带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可以起到统一规範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的行为。
制定国防教育条例,有利于保障教育的系统性。国防教育的对象虽然是全体公民,但它有干部、工人、农民、军人、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居民之分,对于不同的教育对象,必须通过条例规定,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由浅入深,由低到高,循序渐进。
制定国防教育条例,可以保证国防教育的社会性,协调社会各方面抓好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把各种力量都动员起来。制定条例,就是要把领导机构和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用法规条文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社会各界在国防教育中的责任,齐心协力抓好国防教育,使国防教育走上法制的轨道。
三、提出条例草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制定本条例(草案)的法律根据。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团队精神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而国防教育正是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
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国防教育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是提出条例(草案)的政策依据。在党的十三大和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明确提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人民的国防观念"的要求。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又强调指出"抓好全民国防教育"。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普遍进行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在和平时期加强国防教育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我区的国防教育工作,是提出条例草案的基础。1991年自治区成立了国防教育委员会。同年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三年来实践证明,暂行规定符合内蒙古实际,行之有效,故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条例(草案)。
全国各省区市制定的国防教育方面的法规,为制定条例(草案)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1989年至今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区市先后立法实施了本地区的国防教育条例,只有我区是政府规章,而且是暂行规定,故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经验,亦应立法。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教育总的原则、对象和内容、组织与实施、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中的责任、教育与保障和奖励与处罚等,共六章二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六章附则,第二章至第五章规範了一些具体内容(详见条例(草案))。
关于国防教育的机构问题。国防教育是一项巨大的社会教育系统工程,教育的组织实施,涉及到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必须有健全的、强有力的领导机构。目前全国二十几个省区市在制定国防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时,都把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规範在法规的条文中。我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暂行规定,已在自治区、设区的市(盟)和旗县(市区)建立了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和内蒙军区副政委等领导担任。成员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教育、文化、广播电视、财政、劳动、人事、公安、司法、民政、人防办和内蒙古军区政治部以及自治区工会、青年团、妇联等部门的领导同志。各设区的市(盟)和旗县(市区)也都由各地的党委、人大、政府和军事机构的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了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并设立了办公室。因此条例(草案)第八条的规定,是确认了现有的机构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为使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更好的开展工作,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草案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了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关于国防教育的经费问题。国防教育是全民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其它教育事业一样,需要一定的经费,用于编印、购买教材和资料,添置器材,兴办场所,培训师资,进行各种宣传活动,表彰奖励先进等。如果没有一定的经费做为保障,国防教育工作就不可能顺利进行。因此,条例(草案)第四章设专条(第十七条)作了规定。这一规定也是对正在实施中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暂行规定》的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併审议。
我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託,就《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1994年4月份召开的自治区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解放军代表团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全民国防教育立法的议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立法五年(1993-1997)规划》中,将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列入了立法规划。今年8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起草办公室,并进行了大量的起草调研工作,三易其稿提出了条例(草案)审议稿,经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形成了本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国防教育条例,对于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观念,克服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随意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国家就要有国防,有国防就要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教育。公民为履行国防义务而接受国防教育,必须带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可以起到统一规範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的行为。
制定国防教育条例,有利于保障教育的系统性。国防教育的对象虽然是全体公民,但它有干部、工人、农民、军人、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居民之分,对于不同的教育对象,必须通过条例规定,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由浅入深,由低到高,循序渐进。
制定国防教育条例,可以保证国防教育的社会性,协调社会各方面抓好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把各种力量都动员起来。制定条例,就是要把领导机构和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用法规条文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社会各界在国防教育中的责任,齐心协力抓好国防教育,使国防教育走上法制的轨道。
三、提出条例草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制定本条例(草案)的法律根据。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团队精神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而国防教育正是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
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国防教育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是提出条例(草案)的政策依据。在党的十三大和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明确提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人民的国防观念"的要求。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又强调指出"抓好全民国防教育"。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普遍进行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在和平时期加强国防教育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我区的国防教育工作,是提出条例草案的基础。1991年自治区成立了国防教育委员会。同年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三年来实践证明,暂行规定符合内蒙古实际,行之有效,故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条例(草案)。
全国各省区市制定的国防教育方面的法规,为制定条例(草案)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1989年至今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区市先后立法实施了本地区的国防教育条例,只有我区是政府规章,而且是暂行规定,故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经验,亦应立法。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教育总的原则、对象和内容、组织与实施、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中的责任、教育与保障和奖励与处罚等,共六章二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六章附则,第二章至第五章规範了一些具体内容(详见条例(草案))。
关于国防教育的机构问题。国防教育是一项巨大的社会教育系统工程,教育的组织实施,涉及到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必须有健全的、强有力的领导机构。目前全国二十几个省区市在制定国防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时,都把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规範在法规的条文中。我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暂行规定,已在自治区、设区的市(盟)和旗县(市区)建立了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和内蒙军区副政委等领导担任。成员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教育、文化、广播电视、财政、劳动、人事、公安、司法、民政、人防办和内蒙古军区政治部以及自治区工会、青年团、妇联等部门的领导同志。各设区的市(盟)和旗县(市区)也都由各地的党委、人大、政府和军事机构的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了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并设立了办公室。因此条例(草案)第八条的规定,是确认了现有的机构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为使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更好的开展工作,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草案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了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关于国防教育的经费问题。国防教育是全民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其它教育事业一样,需要一定的经费,用于编印、购买教材和资料,添置器材,兴办场所,培训师资,进行各种宣传活动,表彰奖励先进等。如果没有一定的经费做为保障,国防教育工作就不可能顺利进行。因此,条例(草案)第四章设专条(第十七条)作了规定。这一规定也是对正在实施中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暂行规定》的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併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