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是内蒙古自治区制定施行的。
基本介绍
- 行政区类别: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牧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套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林、水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自治区设立的农、牧、林、水行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牧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每年评审一次。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自治区农牧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丰收奖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设立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厅长担任,秘书长由农牧业厅科教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农牧业、林业、水利、农机、渔业等方面的科技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丰收奖奖励办法;
(二)组建丰收奖评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
(三)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奖励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农牧业厅科教处,办公室主任由内蒙古农牧业厅科教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连续实施两年以上、在农、牧、林、水等行业中发挥重大作用、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推广成果(包括自选项目)。
(二)报奖项目须为近5年内完成并通过盟市级及盟市以上农牧、林、水主管部门或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推广成果。
(三)丰收奖遵循不重複报奖的原则
1、凡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
2、同一实质内容的成果,已经获得过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的,不得再次申报受奖。
3、同一年内同一个人不得作为两个以上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的主要完成人报奖。
(四)行政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
(五)成果无争议。
第五条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效益分析报告
3、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属新品种推广套用的申报项目,除须提供品种审定、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品种推广套用过程中有关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验收报告)。
4、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契约书、计画任务书。
5、成果套用效益证明:由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农、牧、林、水行业主管部门或统计部门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据。
(二)材料份数:申报书及相应附属档案形成合订材料一式2份;另附申报书15份。
第三章推荐、评审与授奖
第六条推荐、评审与授奖程式
1、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按行业分级推荐,经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上报至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2、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覆核、形式审查。
3、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进行丰收奖的评审工作。
4、经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拟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报丰收奖奖励委员会审核。
5、拟获奖项目将在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6、公示期内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异议问题的受理工作。
7、奖励委员会对无异议的拟获奖项目进行审定、授奖。
第七条评审标準
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自治区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自治区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自治区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牧民增收很显着。
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自治区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区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自治区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牧民增收显着。
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盟市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盟市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盟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牧民增收较显着。
第四章经济效益计算
第八条报奖项目经济效益计算方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规定的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
第五章奖励
第九条成果奖励範围和数量
成果奖励範围包括在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水利、渔业、农机等行业技术推广中取得显着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推广成果。根据评审标準评出一、二、三等奖。原则上每年奖励项目数量不超过参评项目数的8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二等奖不超过30%,三等奖不超过40%。
第十条受奖人员及数量
(一)受奖者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在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範推广、技术谘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
(二)受奖人数:一等奖每项不超过35人,二等奖每项不超过30人,三等奖每项不超过25人。
第十一条奖金及奖励证书
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设立奖金,分别由自治区主管厅局按行业颁发。一等奖每项奖励8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
被推荐的受奖项目、受奖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处理完毕符合授奖条件的,予以颁发奖励证书。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自丰收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準)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繫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繫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範围。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1989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内政发[1989]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