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铜陵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0-04-11 07:41:07) 百科综合

铜陵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我市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铜陵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生效时间:2008年4月10日
  • 适用地区:铜陵市
  • 所属类型:地方法规

铜陵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8年4月10日印发)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建立“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系统联动”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体系。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88号)、《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

1.4 适用範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範围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级

依据《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範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範围涉及我市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民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範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级行政区域,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设立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商务局、农委、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教育局、工商局、质监局、民政局、交通局、铜陵海关、铜陵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局、市场办等单位组成。
2.1.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3)审议批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4)根据授权,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市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回响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负责对网际网路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6)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7)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 理。
(8)市农委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市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0)铜陵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1)市工商局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2)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3)市环保局负责对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4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
(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任主任,副主任由市农委、卫生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县、区,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管理工作,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d.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採取有关控制措施;
e.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f.组织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专家库;
g.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组织体系框架
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有关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护组,案件查办组,专家谘询组,信息通报宣传发布组等应急处理部门。
2.2.1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範意见。事故处理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2.2 医疗救护组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抢救,儘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求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準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情况。
2.2.3 案件查办组由市监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蹤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2.2.4 专家谘询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2.2.5 信息通报宣传发布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分析事故进展,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外宣传,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採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在省内外产生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按程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做出相应处置。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採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网际网路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3 县、区应急指挥部
一般以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路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委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路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举报电话。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卫生、工商、质监、农业、商务、教育、环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资料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範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b.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报,并按程式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至省政府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区、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周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準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县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準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按程式报告省政府,同时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準备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并按程式报告省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採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发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2 报告範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区、县政府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并按程式报告省政府。
区、县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 饮单位;
(3)食品检验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儘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繫人员及联繫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範和处置建议。

应急回响

4.1 分级回响

I级、Ⅱ级应急回响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指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回响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应急回响行动组织实施时,市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程式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回响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回响由县区政府决定。县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县区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採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区政府应积极配合併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回响(I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按规定向省政府和省食品协调委员会直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2)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并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组织应急救援。
(3)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等工作小组的工作。
(4)通知有关应急救援力量为事发地提供技术和人力、物资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根据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加强或调整应急工作,配合国家、省应急指挥部机构人员参与协调指挥。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回响(Ⅱ级)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按规定向省政府和省食品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2)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应急救援。
(3)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等工作小组的工作。
(4)通知有关应急救援力量为事发地提供技术和人力、物资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根据省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加强或调整应急工 作,配合省应急指挥部机构人员参与协调指挥。
4.1.3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回响(Ⅲ级)
(1)市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回响:
接到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回响(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县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採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办公室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 回响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複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I、Ⅱ级回响后,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各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市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託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现场处置

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力量开展应急处置。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县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採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变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採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严重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或省、国家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回响终结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回响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回响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跟蹤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徵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儘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儘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发布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託,立即採集样本,按有关标準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準备、协调和应急回响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採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範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7.2 奖励与处罚

7.2.1 对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 实施效果显着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2.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预案规定採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3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繫方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室电话。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画;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7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