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範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全市城乡困难民众就医难问题,缓解贫困民众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7]125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 施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 负责单位:通辽市民政局
- 地区:通辽市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一) 正在享受全市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200%);
(五)地方政府规定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民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範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複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準的费用;
4、计画生育费用;
5、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医疗救助範围的医疗费用。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採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等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採取事前救助,在农村牧区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代缴其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在城镇要首先为救助对象(自愿参保者)代缴不低于30%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民政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机构应给予适当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不得低于3000元/年,今后各地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增加逐年增长)内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或全额救助;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超过规定限额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在城镇,对于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民政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民政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不得低于3000元/年,今后各地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增加逐年增长)内的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或全额救助;自付部分超过民政部门规定限额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对于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内的按不低于65%给予救助或全额救助,超过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参照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救助标準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三) 大病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长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民政部门要根据基金筹集情况,每年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四)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低收入的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给予不超过封顶线以内的临时医疗救助。各旗县市区每年核发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5%。
以上各种救助应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和65岁(含)以上老人实施重点救助。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式
(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主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查验)及複印件二份;
3、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查验)及複印件二份;
4、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街道卫生院、所或同级医疗机构以及旗县市区精神病防治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或複印件),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或複印件);
5、已享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救助对象,需提供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或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1、审核申请人的救助资格。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及证明材料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填写《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登记备案,填写《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
2、核定医疗救助金额,填报《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撰写“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后,上报旗县市区民政局。
(三)审批。各旗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
1、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併退回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书面通知本人。
2、根据审批结果,填写《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编写“关于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批覆”后,与有关原始材料一起返回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存档;旗县市区民政局留取複印件一份存档。
(四)资金髮放。由旗县市区民政局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发放。
以上审核、审批和救助资金髮放工作时限按自治区民政厅《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要求办理。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嘎查)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旗县市区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旗县市区民政牵头、会同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合理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民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到免收挂号费,门诊观察费、处置费、各项检查费、住院床费予以适当减免。如遇特殊情况需转到上级医疗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需要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同意后,治疗终结后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各旗县市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为:
1、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2、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旗县市区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赠资金;
5、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的主渠道为国家补助和市、旗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及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原则上,两级财政当年预算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能低于上年度上级补助资金额度(即以1:1的比例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旗县(市、区)两级上年度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同时,要积极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将部分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适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专账,开展救助工作。
(二)各旗县市区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收支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度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上级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度。
市民政、财政部门将依据各地贫困人口数、地方财政状况、财政安排情况和当年救助资金支出情况等因素,对各地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定人数后将资金划拨至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救助对象确因困难支付不了住院费用的,经民政部门同意,可会商医疗服务机构先行垫付规定限额内的全部或部分前期医疗资金,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医疗服务机构。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画,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福利院、敬老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救助站等)中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其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所在民政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并按季度凭医疗收费票据或购药票据同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结算,由民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服务机构。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立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组织实施
(一)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救助对象人数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民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选配工作能力强且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原则上救助对象超万人的配备2-3名工作人员,万人以下的配备1—2名工作人员,并落实救助资金,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2、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原则上,救助对象超万人的,地方安排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6万元,救助对象不足万人的,地方安排工作经费应不低于3万元,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民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民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6、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7、各级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2次的联合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三)完善机制,协调发展,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各旗县市区要从制度、管理和监督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医疗救助要探索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实现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用、监管统一的工作机制。进而形成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
(四)健全制度,严肃纪律,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採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不少于三年的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同时,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五)各旗县市区可依据此实施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细则。
(六)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通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