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是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具有基金会法人资格,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卫生局。它正式成立于2006年3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 地点:上海市
- 时间:2006年3月
- 类别:非营利性慈善组织
基金会简介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是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具有基金会法人资格,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卫生局。它正式成立于2006年3月。
作为上海市首家登记成立的以医疗救助为主的非公募基金会,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秉承"关爱生命健康,体现社会和谐"的宗旨,殷切关注社会中最贫困、最弱势的人群,向他们提供医疗救助、健康教育及赈灾救援。
宗旨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的宗旨是:关怀生命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的精神,开展济贫救难等慈善项目,为社会特困群体提供医疗健康以及其他形式的帮助,体现社会和谐。
理事会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事会 监事 名誉理事长
理事长:叶敏丽 範金成 史文生
常务理事长:朱小波 严胜
副理事长:陈亚玲 华元炜
秘书长:黄莉莉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耀忠
宋卫
张文忠
黄硕麟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关怀生命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的精神,开展济贫救难等慈善活动,为社会特困群体提供医疗健康以及其他形式的帮助,体现人与城市、社会的和谐。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卫生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接受社会捐赠;对弱势人群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救助。
(一)接受海内外热心于慈善医疗等公益事业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二)救助“低保无医保、特困家庭、残疾人”等各类弱势人群的慈善医疗等济贫救难项目;
(三)对开展弱势人群基本医疗保障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资助;
(四)立足浦东,面向上海,救助各项旨在关怀弱势人群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公益事业,减低弱势人群因病致(返)贫的风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8-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严谨;
(二)热心于本市公益事业,并对本基金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三)热心于本市公益事业的台港澳地区和国外企业及组织的代表、个人;
(四)德高望重及突出贡献者可受聘为名誉理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首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係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参加理事会会议,讨论理事会工作计画、业务活动以及所有理事会的其他活动;
(二)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三)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四)积极为基金会捐款,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五)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对理事会有权提出质疑和意见;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画,包括捐赠资金的接受、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併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接受、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併或撤销。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应当製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噹噹场製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档案;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画;
(三)拟订捐赠资金的接受、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从事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範围主要在中国境内,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五)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使用财产;捐赠协定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定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的药品有效期须在半年以上,对于未使用完而过期的药品的销毁成本由捐赠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救助弱势人群的慈善医疗等济贫救难项目;
(二)对开展弱势人群基本医疗保障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资助;
(三)救助各项旨在关怀弱势人群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公益事业;
(四)支付本会日常开支。
(五)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六)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接受、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有附加条件的捐赠活动;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基金会投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式。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
复。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定。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定,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定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定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定。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1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