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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2020-06-23 16:27:54) 百科综合

清水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我县城乡困难民众就医难问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呼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称:清水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 行政区类别:清水河县
  • 所属地区:中国北部
  • 涉及领域:政策法规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制度,帮助城乡特困民众解决医疗难问题,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特困民众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贫困民众接受基本医疗原则;
2、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原则;
3、以筹定资,救贫助困,及时救助原则;
4、量力推进,分层救助,逐步提高原则。

组织机构

为了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成立清水河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组 长:李开元(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姜培成(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德明(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 强(县监察局局长)
白 瑾(县卫生局局长)
郝来喜(县审计局局长)
张兰萍(县财政局副局长)
韩慎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忠良(城关镇镇长)
乔占文(宏河镇镇长)
云永祥(喇嘛湾镇镇长)
孙 盛(窑沟乡乡长)
李六小(韭菜庄乡乡长)
薛建华(北堡乡乡长)
张 建(县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杨德明(兼),副主任:金文卿。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五保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4、住院医疗费5万元以上的低保边缘特殊困难大病患者。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日常医疗救助

1、对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资助全部参保金;
2、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对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日常医疗救助採取契约定点上门服务的方式进行救助。即由民政局与敬老院就近的医院或医生签订服务契约,为院民提供医疗服务;
4、分散供养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给予200元日常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以各类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审定报销后的余额作为计算救助的基础和依据。住院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
1、五保对象治疗费用在各类医疗保险审定报销后的基础上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2、低保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按各类医疗保险报销余额(各医疗卫生保险机构核准金额与各医疗卫生保险机构报销金额之差)的5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5000元/人。

门诊救助

其他在救助範围内的重症慢性病特殊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给予门诊救助,本人、家庭成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重症慢性病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疗的;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

大病临时救助

对住院医疗费超过5万元的城乡低保以外的低保边缘特殊困难、大病患者,採取临时救助。住院医疗费(以各医疗卫生保险及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核的基数为準计算)超过5万元的困难边缘人员报销余额(各医疗卫生保险机构核准金额与各医疗卫生保险机构报销金额之差)的5%。年封顶线5000元/人。
未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以上救助对象按实际住院费发票额为基数计算。

救助审批程式

申请救助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
3、各类医疗保险报销三联单,加盖报销单位公章
4、诊断证明複印件加盖报销单位公章
5、住院医疗费收据複印件加盖报销单位公章
6、一寸照片1张
7、“一卡通”卡号
8、联繫电话
9、未参加各类保险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住院清单、住院医疗收据、诊断证明原件

低保对象家庭成员的界定

1、与低保对象在同一户口簿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的认定为低保对象家庭成员:
(1)低保对象本人及其配偶
(2)低保对象的未成年子女
(3)低保对象供养的在校上学子女
(4)与低保对象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
(5)低保对象赡养并共同生活的父母
(6)低保对象供养并一起生活的失去父母的孙子、外孙
2、与低保对象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低保家庭成员:
(1)已经与低保对象结婚登记的
(2)1994年2月1日前与低保对象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
各类救助对象在住院结算之日起半年之内或各类保险报销后三个月之内申请办理救助,逾期不予救助。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救助範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发票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美容整形的医疗费用;
(三)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準"三个目录"範围的费用;
(五)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有他方责任的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1、中央、自治区和呼市财政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2、县财政按照上一年度上级城乡医疗补助资金数额安排本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按上年城市低保实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20元的标準筹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準筹集)。
3、社会捐赠资金;
4、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经民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从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将下一年度资助金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机构,并通知相关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和参合手续;
住院治疗、大病门诊救助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金融部门,通过“一卡通”个人账户予以发放。

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同时建立日常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大病门诊救助明细台账。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已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到医疗保险和《清水河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要求的医疗机构就诊。其他患者参照执行。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制度,帮助困难民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民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按救助基金总额的1—2%安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要加强宣传,使困难民众了解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三)完善机制,协调发展。城乡医疗救助,是各类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之后,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再救助,各类医疗保险机构、社保部门、卫生部门要与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做好有效衔接。
(四)健全制度,严肃纪律,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要接受审计及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从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试行,本方案解释单位为清水河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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