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申请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9、家庭成员大病住院治疗、重度残疾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係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係的;
11、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事购建的第二套(次)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次)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
办理场所
中心一楼提取科、县(区)管理部
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相应证明材料及複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託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契约、付款凭证(首付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档案(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4、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批准建经济适用房的批文、购房契约、首期购房发票或收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5、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契约或协定、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6、大修自住住房的(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契约、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购房契约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
8、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契约、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9、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1、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失蹤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1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契约证明或失业证明;
14、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医疗治疗费用发票、医保报销单、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关係证明(户口簿)。
15、与单位终止按劳动、人事关係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係的,提供劳动关係解聘书。
1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提取科审核-中心领导、县(区)管理领导审批-提取科列印提取凭证-财务科审核转账付款。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覆核。覆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覆。
申请时间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等),在契约约定全部付清房款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开工2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一次性提取,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3、按期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可以每满一年或隔几年提取一次;
4、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租赁住房租金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5、拆迁安置房的,自取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契约或协定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6、重大疾病是指列入医保保障範围的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及受监护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