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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明确性原则

(2020-02-16 06:22:08) 百科综合

行政明确性原则

行政明确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应明白确定,具有可了解性、可预见性和可审查性。它是基本人权原则和法的安定性原则及法律明确性原则的要求,能促进安全、自由、公正和效率等价值的实现,广泛适用于行政立法、行政授权、行政处分、行政指导和行政契约等领域。中国存在较严重的行政行为不明确的问题,应在行政程式法中确立行政明确性原则,并在行政和司法中实际适用行政明确性原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行政明确性原则
  • 对象:行政行为
  • 特点:内容应明白确定
  • 对应:预见性和可审查性

涵义

所谓明确,即明白、确定,英语中的clear、definite和德文中的Klarheit 、Bestimmtheit
行政明确性原则

渊源

以提纲挈领,在分则中再规定各类行政行为的明确性要求以具体落实,更为稳妥可行。首先,从要求上而言,行政明确性原则对行政行为的要求不仅包括行政决定应否采书面形式以及具体载明必备事项,还包括从表达效果而言,行政行为应该是行政主体十分明确的意思表示。其次,从适用範围而言,行政明确性原则除适用于行政决定(行政处分)外,还广泛适用于行政规则的制定、行政授权、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领域。最后,从明确性原则的功能而言,行政明确性原则不仅具有指导具体法律规则的实施之功能,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克服行政程式法等成文法局限性(如不周延性等)之功能。因此,我国在即将制定的行政程式法中明文确立行政明确性原则,并在行政和司法中实际适用行政明确性原则,必能使中国行政程式法更好地发挥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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