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白鹭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 施行时间:2015年 12月1日
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号)
公 告
(第6号)
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关于批准《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5年8月20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5年9月28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0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5年9月28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白鹭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白鹭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白鹭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凤凰路,西至临春河岸,南至椰景蓝岸小区,北至新风路、图书馆,占地面积26.7公顷。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白鹭公园的主管部门。白鹭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鹭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工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鹭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白鹭公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白鹭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式报批和备案。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白鹭公园规划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依法确定的白鹭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资、合作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市政工程建设涉及白鹭公园用地的,应当採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白鹭公园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白鹭公园内建设住宅、会所、办公楼以及其他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第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公园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根据《声环境质量标準》(GB3096-2008)1类标準,在白鹭公园内,6:00-22:00时段,噪声控制在55分贝以下;22:00至次日6:00时段,噪声控制在45分贝以下。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在白鹭公园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的种类、规模和数量。
白鹭公园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白鹭公园规划。
商业服务摊点应当依法经营,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範和应急措施,保障游人安全。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汛和用电安全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十五条在白鹭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以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
在白鹭公园内开展的各类活动,组织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在白鹭公园内举办大型民众性活动。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除下列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和电动脚踏车不得进入公园: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辆;
(二)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
(三)其他经白鹭公园管理机构批准进入的工作用车。
前款规定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的要求行驶和停放,并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白鹭公园的生态环境和设施,遵守白鹭公园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白鹭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红树林;
(二)伤害、捕捉、惊扰白鹭等动物;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四)从事赌博、封建迷信活动;
(五)排放污水、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六)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备设施;
(七)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八)挖坑取土或者焚烧垃圾;
(九)游泳、捕鱼、垂钓、宿营、烧烤,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
(十)擅自在自然景物、园林建筑、雕塑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悬挂;
(十一)散发广告,兜售物品;
(十二)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菸头、果皮(果核)等废弃物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十三)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第三款规定,侵占白鹭公园用地或者临时占用白鹭公园用地逾期不还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在白鹭公园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的,按照《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噪声超过标準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白鹭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白鹭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不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机动车辆、电动脚踏车驶入白鹭公园内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备设施的,处以该树木花草或者设备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挖坑取土或者焚烧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游泳、捕鱼、垂钓、宿营、烧烤,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擅自在自然景物、园林建筑、雕塑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兜售物品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散发广告、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菸头、果皮(果核)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本规定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白鹭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白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具体套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 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白鹭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白鹭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凤凰路,西至临春河岸,南至椰景蓝岸小区,北至新风路、图书馆,占地面积26.7公顷。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白鹭公园的主管部门。白鹭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鹭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工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鹭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白鹭公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白鹭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式报批和备案。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白鹭公园规划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依法确定的白鹭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资、合作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市政工程建设涉及白鹭公园用地的,应当採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白鹭公园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白鹭公园内建设住宅、会所、办公楼以及其他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第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公园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根据《声环境质量标準》(GB3096-2008)1类标準,在白鹭公园内,6:00-22:00时段,噪声控制在55分贝以下;22:00至次日6:00时段,噪声控制在45分贝以下。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在白鹭公园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的种类、规模和数量。
白鹭公园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白鹭公园规划。
商业服务摊点应当依法经营,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範和应急措施,保障游人安全。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汛和用电安全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十五条在白鹭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以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
在白鹭公园内开展的各类活动,组织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在白鹭公园内举办大型民众性活动。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除下列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和电动脚踏车不得进入公园: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辆;
(二)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
(三)其他经白鹭公园管理机构批准进入的工作用车。
前款规定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的要求行驶和停放,并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白鹭公园的生态环境和设施,遵守白鹭公园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白鹭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红树林;
(二)伤害、捕捉、惊扰白鹭等动物;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四)从事赌博、封建迷信活动;
(五)排放污水、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六)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备设施;
(七)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八)挖坑取土或者焚烧垃圾;
(九)游泳、捕鱼、垂钓、宿营、烧烤,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
(十)擅自在自然景物、园林建筑、雕塑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悬挂;
(十一)散发广告,兜售物品;
(十二)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菸头、果皮(果核)等废弃物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十三)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第三款规定,侵占白鹭公园用地或者临时占用白鹭公园用地逾期不还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在白鹭公园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的,按照《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噪声超过标準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白鹭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白鹭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不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机动车辆、电动脚踏车驶入白鹭公园内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备设施的,处以该树木花草或者设备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挖坑取土或者焚烧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游泳、捕鱼、垂钓、宿营、烧烤,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擅自在自然景物、园林建筑、雕塑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兜售物品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散发广告、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菸头、果皮(果核)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本规定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白鹭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白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具体套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 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说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法规的必要性
白鹭公园是我市中心城区实行开放性管理的城市公园之一。因其地理位置突出,环境优雅,红树林资源丰富,不仅使得其成为白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栖息地之一,也成为市民主要的休闲、健身和娱乐的场所。但近年来随着三亚市的高速发展,城市土地尤其是市中心土地成为越来越稀缺的资源,越来越多的开发商觊觎利用白鹭公园用地进行商业开发。同时,我市居民日益增强的休闲活动意识,也使得白鹭公园每天的人流量大幅增加,公园的环境承载力的超负荷造成游人对公园环境和设施破坏严重。
关于公园的保护管理,国家没有统一立法,海南省也没有制定适用于全省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对公园管理虽然作出原则性规定,但针对我市在保护和管理白鹭公园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需要结合三亚实际进一步细化,并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将三亚列为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双修)、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双城)综合试点的新情况、新要求予以补充和完善。为了更好、更有效地加强三亚市白鹭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守住我市为数不多的公园绿地,真正做到“让景于民”、“让绿于民”,有必要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一部专门保护白鹭公园的地方性法规,明确白鹭公园的功能定位,对该公园的规划进行管控、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确保公园绿地性质不改变、面积不减少以及规範公园活动的有序性,增进广大市民的福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规定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
(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本《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型民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参考了《海口市公园条例》、《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北京市公园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广州市公园条例》、《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二)《规定》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市人大常委会将《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列入2015年立法计画后,市园林环卫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法规初稿并反覆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见稿。市法制办在吸收和协调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多次专题会议逐条研究、讨论、修改。2015年6月2日,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形成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定》草案。
2015年6月26日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徵求各部门、各单位、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为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借鉴其他省、市委託高校进行立法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与三亚学院法学院签订协定,由其精心配合法工委完成草案后续的修改完善工作。三亚学院法学院对草案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语言规範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的完善工作。期间,法制委员会专门召开了五次会议对三亚学院提交的草案修改稿进行逐条审议,并採纳了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提出的部分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法工委对我市第一部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并予以指导,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大部分被採纳。2015年8月20 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了《规定》。
三、法规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法规的适用範围。市政府议案没有规定法规的适用範围。为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法规》第二条规定法规适用範围为“白鹭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法规规範的主体和规範的事项等加以明确,为白鹭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条)
(二)关于白鹭公园的性质功能定位、用地和规划保护。为保护白鹭特别是为白鹭提供栖息场所的湿地环境,美化城市实现“让景于民”、“让绿于民”,根据市“双修”“双城”战略,《规定》一是将白鹭公园定位为“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并明确了公园用地的四至範围;二是明确了白鹭公园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备案、变更调整的主体和程式,并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白鹭公园规划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及作出相应决议的监督权能;三是规定白鹭公园用地不容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对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规定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是为保护公园用地,禁止在公园内建设住宅、会所、办公楼以及其他与白鹭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关于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体制。为明确并强化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规定》一是明确了白鹭公园的主管部门,规定了白鹭公园的管理机构及其应担负的职责;二是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鹭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是要求规划、土地、环保、林业、水务、工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四是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公园的义务及对违法行为享有的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的权利。(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四)关于在白鹭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和开展各类活动的管理。为有效管理商业服务摊点和在园内开展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加强对白鹭公园的保护,《规定》一是对商业服务摊点的开设採取严控原则,要求其应当符合公园规划,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二是规定在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强调活动结束后应当履行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等义务,和活动的组织者应承担的落实安保措施、确保活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三是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在白鹭公园内举办大型民众性活动,对确需举办的,明确要求举办者应当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和安保措施,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四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管控园内活动等造成的噪声,根据《声环境质量标準》(GB3096-2008)1类标準,规定在白鹭公园内,6:00-22:00时段,22:00至次日6:00时段,噪声控制分别在55分贝和45分贝以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五)关于白鹭公园的游园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和白鹭公园现状,《规定》明确了市民游客在游览白鹭公园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範。一是为保障安全,对允许和禁止进入公园的车辆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进园车辆应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二是要求爱护白鹭公园的生态环境和设施,遵守白鹭公园管理规定,引导游人文明游园;三是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园内实施有关行为,细化了禁止性行为的分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关于处罚条款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一是分类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处罚主体,除部分违法行为分别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外,其他违法行为均规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二是对违反本规定的大部分行为,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主要依据上位法、个别参照海口等其他城市地方立法设定了警告、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法律责任及罚款额度;三是为了避免理解上的分歧和实践中的许可权冲突,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际,明确强调“本规定规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四是对本规定为设定处罚的行为,规定依照其他已有处罚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九条)
《规定》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以审查批准。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8月25日召开会议,对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法制办和三亚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规定》的修改论证工作,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大多已被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採纳。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是必要的。《规定》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牴触的内容。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牴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24日上午对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是必要的。同时认为,《规定》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牴触的内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法制委员会于24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批准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