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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

(2020-07-02 02:48:20) 百科综合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公布。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该律并未施行。它採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篇。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 在刑法原则方面,採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大清新刑律
  • 完成时间:1908年
  • 施行时间:1911年1月25日
  • 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基本概括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帮助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详细情况

特点与地位
它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範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採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大清新刑律》採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删除了旧律中八议、十恶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传统。
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範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採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演变过程

为了使得在修订过程有一个过渡性的法典可以套用,首先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后又仿照西方的刑法典完成了《大清新刑律》。在修订的过程,引入了大量的西方近代的刑法原则。
在新刑律的修订过程中,由于主持修订的沈家本等人过于激进,受到了当时比较保守的像张之洞等人的批评。就形成了当时的礼法之争。就是保守的礼教派和激进的法理派的争议,最后争议妥协的结果是新刑律的后面在颁布的前提下,附上了暂行章程五条。这五条分别针对中国当时伦常的维护。
沈家本沈家本
在诉讼体制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定了《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以后又分别制定了《大清刑事诉讼律》和《大清民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大理院编制法》。但这个时期真正指导清廷地方诉讼的是一个过渡性的法典,叫做《试办章程》。

具体变化

规定新式的刑法原则:如规定刑法的效力範围、罪刑法定原则、加减刑的条件,诉讼时效等。
确立新式的刑罚制度:新的刑罚由主刑和从刑组成,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这一刑罚制度打破了中国封建刑罚制度的模式,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的基础,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继承。
规定新式罪名:其中主要有妨害国交罪、妨害交通罪、妨害卫生罪、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等。
镇压人民的革命斗争:表现在《侵犯皇室罪》、《内乱罪》两章之中。
维护封建的礼教纲常:如对尊亲属的犯罪处刑要重于对卑亲属犯罪的处刑等,在暂行章程中这一点就表现的更加明现。
保护外国在中国的特权:表现在特别规定了《妨害国交罪》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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