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民众医疗需求,公平地向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布局,充分合理地利用县内医疗资源,建立切合实际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定规划指导原则》,依照《固始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结合医疗机构设定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固始县医疗机构设定规划
- 发布时间: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发布单位: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性质:法规
基本信息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始县医疗机构设定规划的
通 知
关于印发固始县医疗机构设定规划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
《固始县医疗机构设定规划(2010-2014)》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医疗机构设定规划(2010-2014)》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详细内容
固始县医疗机构设定规划
(2010-2014)
为更好满足民众医疗需求,公平地向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布局,充分合理地利用县内医疗资源,建立切合实际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定规划指导原则》,依照《固始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结合医疗机构设定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医疗机构设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医疗机构设定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县卫生区域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基础,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良好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设定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複浪费或遗缺不足。具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保证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最佳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整体水平,发挥医疗和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易为民众服务。
(四)分级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準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为主提供基本医疗原则。全县医疗机构设定以公有制为主导,坚持以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适度补充,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市场竞争,适度放开非基本医疗和特需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準、加强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原则设定。
(六)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结合医保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画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卫生资源及服务现状分析
(一)医疗机构。全县有卫生机构684家,其中县级医院6家,妇幼保健院1家,卫生院32家,专科医院3家,民营医院5家,个体诊所36个,村卫生室601个,门诊部3家,医务室4家。1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了感染性疾病科。
(二)卫技人员和床位。2009年,各类卫生技术人员2163人,其中注册执业(助理)医师1289人,注册护士523人。全县医疗机构核定病床总数1974张,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1.19张,每千人拥有医师0.78人、每千人拥有护士0.31人。
(三)卫生服务状况。2009年全县医疗机构出院病人累计84538人次。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县已参合农民1283120人,参合率95.%,筹集合作医疗资金19246.8万元。
(四)居民健康水平。2009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3.45%,孕产妇死亡率为0.03/10万,婴儿死亡率9.5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71‰。法定传染病发病率313.69/10万,死亡率为0.15/10万。居前三位的主要传染病发病率为肺结核、手足口病、B肝。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50.26%;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58.05%。
三、医疗机构设定规划和布局要求
(一)具体设定规划
1、医疗机构:根据固始县人口和区域情况,现有县级医疗机构已经不能满足人民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保留设定并发展现有代表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1家(县人民医院),在凤凰新城新建一所民营综合医院(固始信合医院),易地新建1家(县中医院),保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妇幼保健院各1家。以一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主办的卫生院为原则,村卫生室按一个村一个设定,建制乡镇建成区和行政村不再新设个体诊所,加快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模式转型步伐。
2、医疗床位:到2014年,县域服务人口170万人,按千人床位数2.9张配置,床位总量应设4930张。现有编制床位总量1974张,尚缺2956张。计画到2014年总床位达到420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1200张、县中医院600张、县妇幼保健院100张,中心卫生院及一般卫生院累计1000张、其他医院300张,民营医院累计1000张。期间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需要对床位设定进行10-20%範围调整。
(二)医疗机构设定要求
1、县级全民医疗机构。到2014年全县拥有三级乙等以上标準的综合性医院1家(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标準综合性医院1家(固始信合医院)、二级甲等标準中医院1家(县中医院)、二级甲等标準儿童医院1家(县妇幼保健院)。
功能职责:县级医疗机构是全县医疗、教育、科研、急救的中心,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承担全县疑难病的诊治、急重症的抢救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职能。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照一个建制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为原则,全县设定32家乡镇卫生院,其中确定10所卫生院为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原则上按行政村设定,建制乡镇建成区内及行政村不再新设定个体诊所。撤村改居后,村卫生室可予以注销。鼓励引导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或合併。
功能职责: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路的中心,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画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範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村卫生室是三级卫生服务网路的最基层单位,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画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定,按固卫字(2010)29号《固始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实施。
鼓励、支持和引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并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
4、机关、社团、企业和事业单位医务室。服务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定医务室,500人以下原则上不予设定。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定。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定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5、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疗机构(诊所)。现有民营医疗机构要依法执业,规範经营。条件具备的可向专科或综合性医院有序发展。个体诊所的设定以总量控制、最佳化发展为原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设定和审批。其它法人、组织和个人要求设定的门诊部及三级以下专科医院等,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準入条件,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鼓励引导到经济欠发达乡镇、山区开办。
功能职责: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设定主要是作为公办医疗机构的有效补充,以满足民众的多元化需求,同时有义务承担政府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等指令性任务。
6、县120医疗急救中心。以建立“指挥灵敏、反应快速、装备精良、技术精湛的急救网路体系”为目标,坚持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县医疗急救指挥系统和急救网路。2014年前建成比较完善的固始县“120”急救体系。按照城市人口每5万人、农村人口每10万人一辆的标準配备救护车。
功能职责: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主要职责为受理呼救电话,组织、指挥、调度各急救站(点)医疗急救工作,组织院前急救知识培训等工作。突发紧急事件时,辖区内其他县级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救护车接受120医疗急救中心统一调度。
7、感染性疾病病区(传染病区)。本县暂不设传染病专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和新建中医院设立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区),用于收治全县传染病住院病人。2014年前,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均要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预检接诊点),并设定相对独立的传染病房,用于预检接诊。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8、计画生育服务机构。计画生育服务机构按照计画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定审批。开展计画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同级计画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四、设定申请和执业要求
(一)设定申请和执业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申请设定审批,进行执业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和转让。
(二)卫技人员执业。任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规则执业,承担各种法律责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依法进行惩处。
五、监督管理和处罚
(一)监督与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许可权负责本县範围内医疗机构的设定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注销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并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处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医疗机构设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医疗机构设定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县卫生区域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基础,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良好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设定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複浪费或遗缺不足。具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保证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最佳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整体水平,发挥医疗和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易为民众服务。
(四)分级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準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为主提供基本医疗原则。全县医疗机构设定以公有制为主导,坚持以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适度补充,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市场竞争,适度放开非基本医疗和特需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準、加强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原则设定。
(六)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结合医保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画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卫生资源及服务现状分析
(一)医疗机构。全县有卫生机构684家,其中县级医院6家,妇幼保健院1家,卫生院32家,专科医院3家,民营医院5家,个体诊所36个,村卫生室601个,门诊部3家,医务室4家。1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了感染性疾病科。
(二)卫技人员和床位。2009年,各类卫生技术人员2163人,其中注册执业(助理)医师1289人,注册护士523人。全县医疗机构核定病床总数1974张,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1.19张,每千人拥有医师0.78人、每千人拥有护士0.31人。
(三)卫生服务状况。2009年全县医疗机构出院病人累计84538人次。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县已参合农民1283120人,参合率95.%,筹集合作医疗资金19246.8万元。
(四)居民健康水平。2009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3.45%,孕产妇死亡率为0.03/10万,婴儿死亡率9.5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71‰。法定传染病发病率313.69/10万,死亡率为0.15/10万。居前三位的主要传染病发病率为肺结核、手足口病、B肝。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50.26%;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58.05%。
三、医疗机构设定规划和布局要求
(一)具体设定规划
1、医疗机构:根据固始县人口和区域情况,现有县级医疗机构已经不能满足人民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保留设定并发展现有代表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1家(县人民医院),在凤凰新城新建一所民营综合医院(固始信合医院),易地新建1家(县中医院),保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妇幼保健院各1家。以一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主办的卫生院为原则,村卫生室按一个村一个设定,建制乡镇建成区和行政村不再新设个体诊所,加快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模式转型步伐。
2、医疗床位:到2014年,县域服务人口170万人,按千人床位数2.9张配置,床位总量应设4930张。现有编制床位总量1974张,尚缺2956张。计画到2014年总床位达到420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1200张、县中医院600张、县妇幼保健院100张,中心卫生院及一般卫生院累计1000张、其他医院300张,民营医院累计1000张。期间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需要对床位设定进行10-20%範围调整。
(二)医疗机构设定要求
1、县级全民医疗机构。到2014年全县拥有三级乙等以上标準的综合性医院1家(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标準综合性医院1家(固始信合医院)、二级甲等标準中医院1家(县中医院)、二级甲等标準儿童医院1家(县妇幼保健院)。
功能职责:县级医疗机构是全县医疗、教育、科研、急救的中心,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承担全县疑难病的诊治、急重症的抢救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职能。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照一个建制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为原则,全县设定32家乡镇卫生院,其中确定10所卫生院为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原则上按行政村设定,建制乡镇建成区内及行政村不再新设定个体诊所。撤村改居后,村卫生室可予以注销。鼓励引导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或合併。
功能职责: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路的中心,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画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範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村卫生室是三级卫生服务网路的最基层单位,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画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定,按固卫字(2010)29号《固始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实施。
鼓励、支持和引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并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
4、机关、社团、企业和事业单位医务室。服务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定医务室,500人以下原则上不予设定。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定。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定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5、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疗机构(诊所)。现有民营医疗机构要依法执业,规範经营。条件具备的可向专科或综合性医院有序发展。个体诊所的设定以总量控制、最佳化发展为原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设定和审批。其它法人、组织和个人要求设定的门诊部及三级以下专科医院等,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準入条件,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鼓励引导到经济欠发达乡镇、山区开办。
功能职责: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设定主要是作为公办医疗机构的有效补充,以满足民众的多元化需求,同时有义务承担政府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等指令性任务。
6、县120医疗急救中心。以建立“指挥灵敏、反应快速、装备精良、技术精湛的急救网路体系”为目标,坚持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县医疗急救指挥系统和急救网路。2014年前建成比较完善的固始县“120”急救体系。按照城市人口每5万人、农村人口每10万人一辆的标準配备救护车。
功能职责: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主要职责为受理呼救电话,组织、指挥、调度各急救站(点)医疗急救工作,组织院前急救知识培训等工作。突发紧急事件时,辖区内其他县级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救护车接受120医疗急救中心统一调度。
7、感染性疾病病区(传染病区)。本县暂不设传染病专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和新建中医院设立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区),用于收治全县传染病住院病人。2014年前,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均要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预检接诊点),并设定相对独立的传染病房,用于预检接诊。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8、计画生育服务机构。计画生育服务机构按照计画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定审批。开展计画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同级计画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四、设定申请和执业要求
(一)设定申请和执业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申请设定审批,进行执业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和转让。
(二)卫技人员执业。任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规则执业,承担各种法律责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依法进行惩处。
五、监督管理和处罚
(一)监督与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许可权负责本县範围内医疗机构的设定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注销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并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处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