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目标是全面、系统掌握我国海洋经济基本情况,完善我国海洋经济基础信息。科学有效地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能够为科学谋划海洋经济长远发展,实现海洋强国建设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
- 外文名:The first national marine economic survey
- 总体目标:全面掌握我国海洋经济基本情况
- 调查类型:国情国力调查
大事记
●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批准同意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
●2014年2月国家海洋局印发了《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总体方案》。
●2015年1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区域分类》、《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调查用)》和《主要海洋产品分类目录(调查用)》三项标準规範。
●2015年6月16日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第二批有关标準规範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2015年7月第二批海洋经济调查标準规範通过专家评审。
●2015年7月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徽标及标语专家讨论会召开。
●2015年10月—2016年4月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试点调查。
●2016年6月国家海洋局印发了《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实施方案》。
调查目标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总体目标是全面、系统掌握我国海洋经济基本情况,完善我国海洋经济基础信息。
具体包括:一是全面摸清我国涉海单位基本信息,形成全国涉海单位名录库;二是掌握我国海洋经济现状,分析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水平、结构和分布;三是了解海岛海洋经济和临海开发区经济活动情况,明确海洋对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四是完善海洋工程项目、围填海规模、防灾减灾、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基础信息,了解其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影响。
工作任务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包括4项调查任务,分别是单位清查、产业调查、专题调查和平台建设。
1.单位清查
单位清查包括涉海单位清查和专题调查填报单位清查。本次调查的涉海单位是指我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2.产业调查
产业调查包括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盐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製造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药物和生物製品业、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业、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和海洋相关产业调查等。
3.专题调查
专题调查包括海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围填海规模、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节能减排、海洋科技创新、涉海企业投融资、临海开发区和海岛海洋经济情况调查等。
4.平台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并统筹考虑海洋经济调查的当前需要以及信息化套用的长远需求,建设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资料库,研究开发海洋经济调查数据採集处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成果发布系统、工作管理系统和外网门户,布设覆盖国家、海区和地方调查机构的办公区域网路,搭建网路化局域工作平台,形成规範、统一、权威的海洋经济基础信息平台。
调查时间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5年度。
凡是2013年年末资料,均以调查时点数据为準;凡是年度资料,均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全年数据为準。
对象与範围
调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渔民等。重点地区是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北京、重庆、湖北、江西4个非沿海省(直辖市)。其中:
产业调查、海洋科技创新调查、涉海企业投融资调查对象: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渔民,以及4个非沿海省(直辖市)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
海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调查对象:直接占用海岸线或海域空间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海洋工程建设、施工、运营、谘询服务的单位等。
围填海规模情况调查对象:填海造地、围海项目,区域用海规划申报部门,以及在填海形成陆地上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
海洋防灾减灾情况调查对象:海岸防护设施,海洋承灾体,以及从事海洋防灾减灾业务的相关机构等。
海洋节能减排情况调查对象:向我国海域排放污水及污染物的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包括入海排污口、河流和沿海城市产污主体等)和涉海单位。
临海开发区调查对象:临海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临海开发区指位于沿海县(县级市、区)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
海岛海洋经济调查对象:有居民海岛的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相关的海岛基础设施等。
调查方法
根据各类调查对象、範围、内容的差异,结合海洋经济特点,本次调查以全面调查为主,并辅之以抽样调查等。
(一)全面调查
採用全面调查方法,对所有调查对象逐一开展调查。
1.单位清查: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名录的基础上,对各类单位是否从事海洋经济活动进行逐一清查,并标识认定,建立涉海单位名录。根据专题调查对象,对部分专题调查填报单位进行逐一清查,建立专题调查填报单位名录。
2.产业调查:对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盐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製造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药物和生物製品业、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业、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的单位开展全面调查。
3.专题调查:对海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围填海规模、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节能减排、海洋科技创新、涉海企业投融资、临海开发区、海岛海洋经济情况等各专题的单位开展全面调查。
(二)抽样调查
在从事海洋相关产业活动的单位中随机抽取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
流程与步骤
本次调查分为前期準备、单位清查、数据採集处理、总结髮布、套用开发五个阶段。
(一)前期準备阶段
包括编制调查方案,开展前期研究,收集基础资料,编制清查底册,成立调查机构,落实调查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和调查标準,配置调查软硬体,组织试点调查,以及开展调查培训等。
1.编制调查方案
全国调查办组织编制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地方各级调查机构应按照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的海洋经济调查实施方案或计画。海区调查机构负责编制4个非沿海省(直辖市)海洋经济调查实施方案或计画。
2.开展前期研究
全国调查办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包括涉海单位清查方法、海洋产品目录、各类海洋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调查方法、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类型和调查方法、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核算方法、围填海调查技术、海洋工程分类体系、海岸防护设施调查指标体系等方面研究。
3.成立调查机构,落实调查人员
由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作为各海区派驻机构,成立海区调查机构。沿海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组织模式,成立地方调查机构。
海区和地方各级调查机构应选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海洋经济调查工作。根据调查对象类型、特点及数量等情况,选聘一定数量的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从事海洋经济调查工作。各级调查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路等多种形式,宣传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收集基础资料,编制清查底册
各级调查机构收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六次人口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炼油业普查等资料,全国及各地统计年鉴,已完成海域使用审批的海洋工程及围填海项目、涉海上市公司、海岸防护设施、遥感影像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
待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验收工作结束后,于2014年6月由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数据提取方案分地区、分行业向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调查办”)提供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能源和水消费、科技情况、信息化情况和单位定位信息等。全国调查办根据上述资料,按照《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调查用)》,编制涉海单位清查底册,製作调查工作底图,作为单位清查、产业调查、专题调查和后期成果开发套用的基础。
5.编制管理制度和调查标準
全国调查办组织编制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管理办法,以及质量控制、保密、档案、经费使用、成果验收、数据发布、课题招标等方面系列管理制度,制修订《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等标準,编制涉海单位清查、数据处理等方面技术规程。
海区和地方调查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数据审核、录入、上报、汇总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6.配置调查软硬体
各级调查机构根据调查用硬体要求,配置调查所需设备。全国调查办组织建设国家海洋经济调查资料库和入口网站,统一研製开发数据採集处理系统。省级调查机构根据本地区调查实施方案或计画,建设省级海洋经济调查资料库。
7.开展试点调查
选择海洋产业类别较全的部分沿海地级市,开展海洋经济调查试点工作。在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基础上,开展单位清查、调查表填报等工作,检验调查实施方案的调查内容、步骤流程、调查表式和指标、调查软体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8.开展调查培训
调查培训分为国家级、海区级、省级、地级和县级五级,由各级调查机构分别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为单位清查培训,第二阶段为数据採集处理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涉海单位清查方法,海洋经济调查工作步骤和流程,调查表填报要求和指标解释,调查软体操作方法,质量控制方法等。
全国调查办统一编制培训教材、课件,组织培训海区、省级和地级调查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技术人员、调查指导员,以及海区和省、地级调查机构师资人员。海区调查机构主要负责培训海区调查员。省级调查机构主要负责培训省级海洋经济调查员。地级调查机构主要负责培训地级海洋经济调查员,县级调查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技术人员、调查指导员,以及县级调查机构师资人员。县级调查机构主要负责培训县级海洋经济调查员。
(二)单位清查
包括涉海单位清查、专题调查填报单位清查等工作。
1.涉海单位清查
(1)分发清查底册
根据《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调查用)》,全国调查办将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海单位清查底册发放到各省级调查机构,将北京市涉海单位清查底册发放给北海区调查机构,将重庆市、湖北省涉海单位清查底册发放给东海区调查机构,将江西省涉海单位清查底册发放给南海区调查机构,以保证涉海单位清查确认工作的顺利开展。
省级调查机构按照沿海地级市和非沿海地级市对本辖区涉海单位清查底册进行分类,并将沿海地级市涉海单位清查底册分发到地级调查机构。省级调查机构承担本辖区非沿海地级市涉海单位清查。
地级调查机构按照沿海县(县级市、区)和非沿海县(县级市、区)对本辖区涉海单位清查底册进行分类,并将沿海县(县级市、区)涉海单位清查底册分发到县级调查机构。地级调查机构承担本辖区非沿海县(县级市、区)涉海单位清查。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各级调查机构需正确分发、使用和管理涉海单位清查底册,充分利用本地区已有的基础资料,进一步补充完善清查底册,并报全国调查办备案。
(2)採集单位信息
按照涉海单位清查底册,海区和地方各级调查机构组织调查员採取入户走访、集中座谈等方式,了解各单位情况,填写涉海单位清查表。
(3)清查表抽查
上级调查机构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地区,抽取一定比例的涉海单位清查表,对下级调查机构的清查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系统性偏差。
(4)录入审核
海区和地方各级调查机构组织对涉海单位清查表进行录入和人工複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并由调查员进行核实和修改。
(5)标识上报
海区和地方各级调查机构根据涉海单位清查表的信息,即是否生产海洋产品、原材料是否来源于海洋、生产的产品是否套用于海洋和海洋开发活动、是否提供涉海服务、是否占用海岸线和使用海域、是否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等,对底册中的涉海单位进行逐一标识认定,并将标识认定结果报送上级调查机构。
上级调查机构负责对下级调查机构上报的标识认定结果进行检查,保证涉海单位不重不漏。
(6)审定反馈
全国调查办负责审定涉海单位标识认定结果,编制涉海单位名录,并按照责任分工将涉海单位名录反馈给海区和省级调查机构。
2.专题调查填报单位清查
在明确各专题调查对象和收集国务院有关部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涉海单位清查底册,编制各专题调查填报单位名录。海洋科技创新、涉海企业投融资、海岛海洋经济专题调查填报单位已通过涉海单位清查确定。
(1)海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专题填报单位清查
全国调查办整理国务院审批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从中提取项目名称、海域使用权人、用海类型、用海面积等基本信息,并按照“在地原则”分发给省级调查机构。省级调查机构蒐集整理辖区内各级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结合全国调查办分发的资料,按照用海类型编制辖区内的海洋工程项目名录和填报单位名录。
(2)围填海规模专题填报单位清查
全国调查办整理国务院审批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从中提取项目名称、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方式、用海面积等基本信息,并按照“在地原则”分发给省级调查机构。省级调查机构蒐集整理辖区内各级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和区域用海规划项目资料,结合全国调查办分发的资料,按照使用方式编制辖区内的围填海项目名录和填报单位名录。
(3)海洋防灾减灾专题填报单位清查
全国调查办根据行业代码,从第三次经济普查基本名录中,提取沿海县(县级市、区)内海洋承灾体对应的单位,以及地方各级海洋、渔业、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作为海洋防灾减灾专题的填报单位。
(4)临海开发区专题填报单位清查
全国调查办蒐集整理国家级临海开发区资料,从中提取开发区名称、位置、管理机构等信息,并按照“在地原则”分发给省级调查机构。省级调查机构蒐集整理辖区内省级临海开发区资料,结合全国调查办分发的资料,编制辖区内的临海开发区名录和填报单位名录。
(三)数据採集处理阶段
包括调查告知和调查表发放,数据採集,数据审核和录入,数据抽查,数据上报汇总,数据会审等工作。
1.调查告知和调查表发放
海区和地方各级调查机构按照涉海单位名录和专题调查填报单位名录,按照责任分工组织向填报单位传送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告知书和相应的调查表,指导和督促其做好相关资料準备工作。海洋经济调查告知书和调查表由全国调查办统一製作。
2.数据採集
海区和地方各级调查机构组织调查员主要採取入户调查的方式採集调查数据。调查员负责指导填报单位相关人员填写调查表,检查调查表填写是否完整、有效、规範,并回收调查表。
海区调查机构组织调查员採集北京市、重庆市、湖北省、江西省海洋经济调查数据。省级调查机构指导和督促地级调查机构採集海洋经济调查数据,并承担本辖区非沿海地级市(含县、县级市、区)海洋经济调查数据的採集工作。地级调查机构指导和督促县级调查机构採集海洋经济调查数据,并承担本辖区非沿海县(县级市、区)海洋经济调查数据的採集工作。县级调查机构承担本辖区海洋经济调查数据的採集工作。
3.数据审核和录入
调查指导员组织调查员按照审核要求对回收的调查表进行互审。互审中发现的差错和问题,由调查指导员与原调查员核对,并联繫填报单位核实修改。
海区和地方各级调查机构组织人员在全国统一的数据採集处理系统中录入调查表数据,使用计算机进行审核和人工複审,发现的数据录入错误及时更正,对于漏填、错填等问题要由原调查员联繫填报单位核实修改。
4.数据抽查
上级调查机构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地区,分产业、分专题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表,对下级调查机构的调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并将发现的数据採集、录入等方面问题反馈给下级调查机构,由下级调查机构予以解决。
5.数据上报汇总
採取“逐级上报、超级汇总”的方式,下级调查机构将审核后的调查数据报送上级调查机构。各级调查机构组织人员汇总辖区内分地区、分产业、分专题调查数据。
6.数据会审和资料归档
全国调查办组织多领域、多行业、多部门的专家,对海区和省级海洋经济调查汇总数据进行会审,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必要时採取逐级退回的方式,由海区和地方各级调查机构联繫填报单位核实修改。有关调查资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完成归档。
(四)总结髮布阶段
包括成果集成、事后质量评估、数据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
1.成果集成
各级调查机构要按照调查成果编制要求,整理彙编相关调查资料,製作数据集,编写各类报告等。
2.事后质量评估
全国调查办组织开展事后质量评估工作。通过对单位填报率、调查表填报率、指标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并结合历史海洋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资料,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海洋经济调查数据质量。
3.数据发布
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调查主要数据。各级调查机构建立海洋经济调查资料共享制度,搭建海洋经济调查数据共享平台。同时,可利用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等系统展示相关调查成果,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和浏览服务。
4.总结表彰
全国调查办负责组织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经验总结及表彰。各级调查机构对本次调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套用开发阶段
各级调查机构要加强对海洋经济调查资料的套用开发,充分利用调查数据,重点围绕海洋经济实力、海洋经济结构与布局、海洋生产要素配置、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海洋服务业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海洋中小企业情况,以及相关专题等方面开展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