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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公关公司

(2020-02-13 18:46:33) 百科综合
网路公关公司

网路公关公司

网路公关公司是专业从事网路公关传播活动的企业机构,主要业务包括:口碑行销、事件行销、微信行销、新闻传播、微博传播、整合行销等,网路公关(PR on line)又叫线上公关或e公关,它利用网际网路的高科技表达手段营造企业形象,为现代公共关係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策划思路和传播媒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网路公关公司
  • 行业特性:意外性、聚焦性、破坏性、紧迫性
  • 行业职能:品牌维护、产品行销、口碑维护
  • 隶属行业:网际网路
  • 行业原则:保证信息及时、保证客群知情权等

基本介绍

网路公共关係公司是专业从事网路公关传播活动的企业机构,主要业务包括口碑行销、事件行销、微博传播、网路发稿、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等。网路公关兴起之初,存在一定行业乱象,一批以“网路打手”、“网路推手”、“水军”、“删帖”业务为主的网路公共关係公司让公众对网路公关存在负面印象。但网路公关走上品牌传播的正轨是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网路公关。随着社会网路化合信息化,网路公共关係公司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监督平台。
通过一系列网路公关活动策划,及时捕捉社会热点借势行销,从而达到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的效果,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最终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
创造良好网路口碑
网路口碑行销是近3年全球行销业增长最快的领域,口碑源于第三者,具有很高价值。消费者在作出购买决策之前,习惯于查阅相关评论信息,以之为参考,可见网路时代口碑的重要性凸显。网路口碑存在于论坛、微博、部落格、问答等社会化媒体的各个角落,而搜寻引擎将口碑信息聚合,集中呈现在消费者面前,因此以搜寻引擎为主要切入点进行整合行销是未来网路公共关係公司的发展趋势。
防範舆论危机,维护企业声誉
对于企业而言,网路上的负面新闻和口碑信息已经成为引发危机的重要导火索,如罗永浩砸西门子冰柜事件、抵制家乐福事件等,都给涉事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声誉损耗,对品牌形象造成巨大伤害。公关业界越来越意识到网路公共关係维护的重要性,因为网路的一条抱怨微博很可能就让企业所有的传统公关努力白费。如何及时发现危机、怎样用正确有效的方法去处理危机,看似简单实则需要非常专业且富有经验的团队出谋划策并付诸实施。除了在面对危机时,妥善处理外,同时也要有危机中寻找潜在的成功因素,从而为免于日后危机的出现,做好预警工作,这便是危机公关的精髓所在。

公司形式

形式:活动、稿件撰写、稿件发布、媒体关係、公关策划、软文发布、部落格事件炒作、病毒传播
网路公共关係公司形式:企业危机管理、个人形象公关、政府城市形象策划、危机公关管理

业内呼吁

企业能找到诽谤证据但找不到发帖网民,所以无法用法律保护自己。从多个案例中看出,目前网路上针对企业发帖等方式的恶意竞争,已层出不穷。但是企业遇到这样的事件,如果没有快速反应,往往会束手无策。国家虽然出台了有关保护企业网路商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执行力度,企业或者个人在遭遇网路上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群体的恶意攻击时,往往无法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
目前的法律没有考虑到网路信息的爆炸性传播速度,这是最大的缺陷。网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式走,即使打赢了官司,负面信息和恶意诋毁却早已散步到网路的各个角落,已经对品牌造成极大伤害,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丧失了消费者信心。
发帖员都是网民,一个网民针对企业的发帖,诋毁该企业产品,法律难以追究网民个体的责任。若靠企业自身去调查掌握诽谤证据,则需要耗费巨大人力财力,之后还不一定能成功找到IP位址后面的那名网民。
中国对网路的管理还是伺服器属地管理,网路论坛分布在世界各地,企业要消除影响,删掉所有信息几乎不可能。专家称网上言论需负法律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应完善相应司法手段保证发帖者履行责任。
截至2009年4月18日,中国的网民数已达到3.16亿人(据中国网际网路信息中心统计数字)。这个庞大的网民规模,企业需要认真思考和利用这个平台,提前做出预警方案,并且要主动公开透明传播良性信息。新东方、万科等大型企业遭遇网路恶意攻击的事件更加将网际网路管理的法律空白、“网路公共关係公司”、“删帖公司”的畸形存在以及个人隐私与网路道德的矛盾凸现出来,这应该引起政府、法律界和广大网民的深入思考和高度重视。
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曾在2002年就已强调,网路也应该受到着作权和智慧财产权的保护,“同时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

量刑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路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路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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