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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2020-05-17 20:11:32) 百科综合

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皖政办〔2014〕8号印发《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共10条,由安徽省科技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 印发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皖政办〔2014〕8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14年2月23日
  • 施行时间:2014年2月23日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档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切实做好创新安徽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配套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3日

实施细则

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在本省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创业岗,让科技人员专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在创业岗工作的科技人员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的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四条 鼓励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在本省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第五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等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高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至少70%、最多95%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智慧财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第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核,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份、出资比例分红和转让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允许在引进的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中,将地方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的一定比例(不超过50%)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
第八条 鼓励市、县针对科技人员探索开展企业股权、期权、分红等奖励试点。
第九条 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高校、科研院所拟评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套用科技类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累计工作至少满1年,其中连续工作时间至少满半年。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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