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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20-01-04 09:41:55) 百科综合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 种类:地方性法规
  • 施行:2014年3月1日

基本信息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正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创业扶持
第三章技术创新
第四章资金支持
第五章市场开拓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符合国家划型标準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範、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创造条件。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画,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监督有关部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第五条市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金融、科技、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统计、规划、国土资源、智慧财产权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本市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调整结构,从事科技、文化创意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资源稟赋条件的产业,严格限制中小企业从事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行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中小企业产业分类发展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中小企业从事的产业,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从事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业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七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範,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中小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协会或者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加强自我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根据章程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实施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可以依託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予以落实。
第九条本市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发展数据和年度发展报告。
第二章创业扶持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平等的市场準入条件。
第十一条本市逐步完善市、区县、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创业信息,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谘询、辅导、培训等服务。
第十二条本市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纳入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市和区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画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为小型微型企业预留发展空间。
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配套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以及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和产业用房等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由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经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并可以作为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企业住所。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产业用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也可以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投资设立中小企业或者创建小企业创业基地。
第三章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设研发中心,提高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科技行政部门、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申报国家或者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或者资金项目,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画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行政部门、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支持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画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行政部门、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智慧财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产品研製、技术开发、设计、谘询、检测等服务。
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十九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市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其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智慧财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智慧财产权谘询辅导和服务,提高中小企业智慧财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并通过补贴、託管、奖励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获得相应的智慧财产权。
第四章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加强统筹,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设立和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融资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基金运作方式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社会资金。
第二十三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初创期、成长期小型微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中小企业短期债权融资;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四)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
(五)基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运用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託、融资租赁、私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金融等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应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企业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公司。
本市综合运用风险补偿和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智慧财产权质押融资、股权出质融资、信用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市场开拓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政府採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制度,不得在政府採购中设定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
第二十九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年度政府採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安排一定的比例,面向中小企业採购。
第三十条本市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係,促进中小企业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採购系统。
第三十一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可以有计画地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自主品牌的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销会以及新产品和新技术推介活动的,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商务、科技、文化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连锁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创新经营模式,商务行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信息谘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制定地方标準、行业标準、国家标準和国际标準,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跟蹤研究国际标準、国家标準和行业标準以及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为中小企业参与标準制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以及开拓市场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本市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年检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应当简化程式、缩短期限、减少层级、最佳化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适用範围、标準和条件、申请程式等信息,方便中小企业查询。
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就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适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谘询、说明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六条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实施信息化技术套用推广,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製造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本市设立市和区、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谘询、创业辅导、信息传递等公共服务;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行销、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财务指导、法律谘询等社会化专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本市建立政府资助引导、社会智力支持和企业自主需求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内容,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人员素质。
鼓励高等院校和中小企业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机制,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服务热线、法律谘询、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二)违法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摊派财物;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赠;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社会团体、考核、评比、达标、培训等;
(五)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违法使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和基金;
(七)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市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属于职责範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範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供投诉举报人查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
中小企业在促进首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本市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将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统一到经信委。二是以政府或者部门档案的方式先后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三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并不断扩大规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四是搭建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推动中小企业与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对接。五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近些年,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已经成为本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本市中小企业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亟需通过立法破解。比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固化;我市产业用地资源紧张,用地成本昂贵,导致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空间不足;科技创新资源面向中小企业的开放、共享程度不够,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突出;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近两年,多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提出提案、建议,呼吁儘快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立法。
二、主要工作过程
201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同意《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立项。市经信委经过调研、论证,形成草案送审稿,于今年2月20日报送市政府审查。接到送审稿后,市政府法制办徵求了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政协、有关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并公开徵求社会意见。4月12日,召开市政府立法专家工作组会议,对草案进行法律审核。在此期间,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一直保持沟通。在充分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分为7章42条,包括总则、创业扶持、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市场开拓、服务保障、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中小企业工作和发展的指导方针
为保障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徵,草案在规定“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範、保障权益的方针”(第3条)的基础上,明确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鼓励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调整结构,从事科技、文化创意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资源稟赋条件的产业,限制从事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行业,同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分类发展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中小企业从事的产业(第6条)。
(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体系
一是在政府层面,在规定市、区政府责任的同时,明确市和区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第4条)。二是在部门层面,明确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第5条)。三是在公共服务体系层面,明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第35条)。四是在社会层面,明确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中小企业(第36条、第39条)。
(三)具体扶持和保障措施
1、加大创业扶持(第二章)
一是关于市场準入。明确保护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政府部门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準入条件(第9条)。二是创业服务。人保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创业信息,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谘询、辅导、培训等服务(第10条)。三是关于用地。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规定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纳入全市产业空间布局,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画和城乡建设规划时,要考虑小企业创业基地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小企业用地指标(第11条)。
2、激励技术创新(第三章)
一是支持参与科技项目。支持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申报或者中小企业直接申报有关科技项目,并要求科技等部门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第15条)。二是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要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创投机构、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第16条)。三是支持研发。规定科技部门统筹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鼓励科研机构的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第17条)。
3、深化资金支持(第四章)
一是关于专项资金,明确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适时扩大规模(第21条)。二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22条)。三是关于直接融资,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上市或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主管部门和金融等行政部门给予指导和服务(第23条)。四是关于间接融资,明确建立贷款和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第24条、第25条)。
4、市场开拓(第五章)
一是关于政府採购,要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採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採购,同时规定一定金额(300万元)以下的政府採购项目预留给中小企业;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採购的评审中,给予中小企业或者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同等条件下,政府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组织实施示範项目、推广套用等,优先支持中小企业(第28条)。二是关于市场推广,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计画地组织并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第29条)。三是关于标準制定,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标準制定,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质监部门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第31条)。
此外,草案还专章从规範政府行为、信息公开、人才培养、信用体系建设、举报投诉等方面规定了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保障。

修改意见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上有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一审的审议意见,条例的出台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围绕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支持鼓励措施的落实等问题,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经济和信息化、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相关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小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协会或者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加强自我管理,促进行业发展。”(表决稿第八条第一款)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平等的市场準入条件。”(表决稿第十条)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产业用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也可以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投资设立中小企业或者创建小企业创业基地。”(表决稿第十四条)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併,修改为:“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加强统筹,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设立和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融资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五、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表述为:“违法使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和基金。”(表决稿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中明确了相关主体,对草案修改稿中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

2014年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新闻发布会。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今天我们的新闻发布会比平常晚了一小时,是之前有一个北京市的百名发言人集体上微博的仪式,所以很抱歉。今天我们这个新闻发布会的主题就是很单一集中在《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这个话题上。大家都知道,三中全会以后北京的改革力度很大,中小企业是重要组成部分,在各方面都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有一个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法,这个法规已经出台了,我们结合北京市的有关情况,通过了《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今天就这个《条例》,我们请有关部门的领导给大家做一个解读。今天我们请到的出席发布会的领导有:北京市经信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姜贵平;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婴;北京市国土局副总规划师王兵。市科委、规划委、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工商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的领导都坐在第一排,大家有问题也可以请他们来回答。
下面请姜主任介绍情况。
姜贵平: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大家知道3月1日《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就要实施了,今天我们联合国土局、财政局还有所有成员单位在这里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在这里我谨代表主办单位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各界和媒体朋友们表示感谢。
在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下,《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去年12月27日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对全市中小企业而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一件大事。下面,我代表市经济信息化委,就《条例》的立法背景、重点内容以及贯彻落实的有关思路,给大家进行介绍。这部法注重分类发展和制度突破,是一部彰显北京特色和改革精神的新法;给政府“束权”和“加责”,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是一部规範行为的硬法;遵循市场规律和平等公正,体现扶持和规範并重,是一部扶持中小型市场主体的善法。总的来看,《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符合企业发展的规律。
一、关于立法背景
大家都知道,当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首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首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本市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以政府或者部门档案的方式先后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二是将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统一到市经济信息化委。三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并不断扩大规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四是搭建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推动中小企业与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对接。五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本市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破戒。比如,我市产业用地资源紧张,用地成本昂贵,导致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空间不足;科技创新资源面向中小企业的开放、共享程度不够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中小企业市场面不够宽,融资难问题依然突出;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针对上述问题,市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批示,安排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举措并启动立法工作。对此,社会各界积极回应,部分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建言献策,众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纷纷提出立法提案和建议,加快中小企业地方立法的时机不断成熟。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2009年以来,市经信委专门组织力量,扎实开展立法前期调研。201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论证同意《条例》立项。市经会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和北京联合大学成立立法工作小组,深入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反覆修改,形成草案送审稿,于2013年2月正式报送市政府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徵求了各区县政府、市政协各部门、市政协、人大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并通过网际网路公开徵求社会意见,修改后的送审稿,于6月提交市政协常务会讨论通过,形成立法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市人大财经办、法制办的进一步徵求意见和仔细斟酌、推敲修改,《条例》草案内容更趋完善。7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11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12月27日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表决,最终获得高票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应当说,《条例》的颁布出台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条例》确立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纲领,传递出全市上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鲜明态度;巩固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宝贵实践,为国家修订中小企业法进行了有益探索;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坚强保障。
二、关于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7章43条,包括总则、创业扶持、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市场开拓、服务保障、附则等。《条例》的文本已经发给大家,我这里仅就立法亮点内容进行介绍。
(一)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方针
为保障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徵,《条例》在规定“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範、保障权益的方针”的基础上,明确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分类发展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中小企业从事的产业。
(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体系
一是在政府层面,在规定市、区政府责任的同时,明确市和区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二是在部门层面,明确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三是在社会层面,明确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中小企业。明确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具体扶持和保障措施
《条例》主要从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市场开拓和服务保障等五大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1、在加大创业扶持方面。一是关于企业设立。明确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平等的市场準入条件,本市逐步完善市、区县、乡镇创业服务体系。二是关于用地。第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能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产业用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也可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持股设立中小企业货币创建小企业创业基地。
2、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一是支持参与科技项目,支持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承担货币中小企业直接申报承担各类科技项目,并要求科技部门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二是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要求主管部门会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介会,推荐中小企业项目。
3、在深化资金支持方面。一会儿财政局王局长也会介绍。
4、在支持开拓市场方面。一是关于政府採购,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行政部门应在年度採购预算总额中安排一定的比例面向中小企业採购,不得再政府採购中设定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二是关于市场推广,规定中介结构、行业组织可以由计画地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对于符合条件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5、在服务保障方面。《条例》从规範政府行为、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人才培养、信用建设、举报投资等方面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保障。一是关于公共服务体系,规定本市设立市和区、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体社会化服务。二是关于行政责任追究,明确规定7类禁止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这些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渠道,规定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并做好协调处理。
三、关于贯彻实施
今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各区县和行业协会,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使立法的精神播及到社会的每个层面,使《条例》的制度利好惠及到最广泛的中小企业。
(一)全力做好《条例》立法宣传 

市经济信息化委进会同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单位,借着《条例》的贯彻实施,统筹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新闻宣传工作,强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媒体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我们将畅通多层次的新闻宣传渠道,通过专报、专刊、专栏和专访等形式,全方位、立体化地宣传报导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成就、工作举措和立法亮点。同时,我们还将面向区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开展专题法规培训讲座,对法规进一步解读,为《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总之,通过一系列宣传举措,我们要引导社会力量更多地关注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的创业、生存和发展问题,进而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参与到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中来。在这方面,我真诚地希望在座的新闻媒体朋友给予大力支持。这里我也向大家通报一下,刚才王主任主持的新闻发言人的新闻发布会上,我也在现场,我的微博和微信的用户名是“荷花鸽子”,欢迎大家关注,我们将为大家提供服务。
(二)切实抓好重点工作落实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会同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照《条例》内容和各部门行政职能,形成年度摺子任务和落实举措,定期跟蹤督查分工任务工作进展。儘快形成贯彻《条例》的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办法,让创业扶持、融资服务、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发展举措儘快落到实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融资等九大专业服务。新认定30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3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成立中小企业服务联盟,扶植培育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发展。规範运作使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扩大集合信託、集合债等创新融资产品的发行规模,2014年力争达到70亿元。我说的只是经信委这一块,像中关村,各个区县都有这方面的工作。
中小企业是首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动力源泉,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具有重大意义。让我们乘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春风,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坚韧不拔的意志和全力服务企业的务实作风,依法促进北京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激发首都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和创新力。我的介绍到此结束,下面请大家继续听取财政局和国土局的介绍,谢谢。
主持人:谢谢姜主任的介绍,下面我们请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婴给大家介绍财政方面的支持情况。
王婴:各位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刚才市经信委的姜主任把《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一个全面的介绍,下面我就围绕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财政政策做一个简要介绍。
有这幺几个方面。一个是就目前来讲,我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近几年,我市採取了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多种方式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重点解决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科技融资等系列问题。主要有这幺几方面。一个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近两年来,我市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小企业的促进法的相关要求,落实我市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8亿元,重点用于解决加强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新金融品种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用于健全便民商业服务体系向支持民生,服务业的发展。大力推进现有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小微企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建设比例不低于50%。
为进一步规範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并发布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以及中小企业创新融资相关的实施细则。形成了支持上述三类事项的长效机制。这是第一块。
第二个内容是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增资机制和小微企业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市财政局出资与中关村发展集团,首创,国资公司共同设立了三家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目前已成为北京市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主渠道。面对逐步增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需求,市财政对三家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资金增资机制也相应建立并不断完善。
2012年底,市财政局安排10.4亿元,同时引导社会资金16.1亿元,对以上三家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了再次增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能力有了改观。2013年,为鼓励和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对代偿补偿政策进行了完善,建立了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全覆盖机制。出台了《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块内容是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创新财政支持中小企业的方式。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引导资金自2008年7月启动以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共同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市财政累计投入9.2亿元用于引导资金的增资。截止到2013年12月,引导基金已参股方式与国内优秀创意投资企业合作设立6批24家创投企业,基金共规模超过39亿元,财政基金放大倍数约3.91倍。这是第一块内容。
第二块是贯彻市人大通过的这个《条例》。我们去年对原来北京市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进行整合,设立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2013年,按照政策性,全局性,引导性,市场化的原则,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资源整合,资金统筹,方式创新为手段,资金旨在通过市场化管理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槓桿作用,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扩大全社会对中小企业支持的资金规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当年,市财政统筹安排首期资金16.2亿元,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主要以股权,引导基金,担保等参股支持方式与社会资金合作,利用各类金融工具和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是政策採购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採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2013年我市政府採购授予中小企业的占同期的95.2%,授予小微企业的契约金额占同期的23.74%。
第四块内容是科技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的现行政策。这个主要也是去年我们投入了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共2.7亿元,用市场机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分担企业融资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推动科技型,科技创新要素与金融资本的相结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局。
最后,我想介绍一下下一步的安排。下一步,市财政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依照《条例》继续做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机制,努力做好搭建平台和引导工作,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係,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王局长,下面我们请国土资源局的王总规划师介绍一下土地政策的有关情况。
王兵: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刚才姜主任和王局长把有关的综合政策进行了介绍。我们认为从国土的角度来说,《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发展是对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国土局将在指导下制定一些办法和方式方式,以切实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具体有几方面。 第一是土地市场方面。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能够和各种大中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尤其是招标中设立同等条件,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在土地交易,土地市场中获得同等地位。同时,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使用权入股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我们会制定具体的措施,切实推进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发展企业。因为中小企业是属于出生阶段,很多方面是弱势,所以在土地政策方面将进行支持,包括国有土地是不是考虑中小企业的需求,比如说将地块划小,出租,或者是採取出让年限缩短,现在是40年,或者是我们可以採用5年、10年,以减少企业入盟的资金或者是门槛。另外是我们主动服务和保护中小企业在发展中使用土地的一些权益。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展当中不可避免的碰到一些,尤其是现在集体建设土地的改革刚开始,可能一些政策障碍,一些政策不衔接的问题,包括一些权属问题,国土局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这项工作我们前年已经开始了,这些活动我们已经在做了。北京要以环境为优先,矿的方面总体是收缩的,土地使用方面是要有引导,这是第四方面。我们会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向,及时把有关土地市场变化的信息,现在建设全市的土地公开监测系统,把土地市场和变化信息通报给中小企业,按《条例》来说的话,有一些产业发展的要求,一些进出进入的东西,来调整企业的发展方向,适度的改善企业的结构。这方面土地政策将给予支持,包括中小企业在小地域建一些更多的建筑,我们国土局都会实实在在的支持,包括容积率调收,我们可以减收或者是免收国土这一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我们将通过和集体经济组织一块是入股的方式还是什幺方式,这方面给予支持,保证他们在成本适度的时候能够支持。最后,这方面,国土局将在经信委的统一协调领导下,我们共同积极开展一些细的工作,具体的工作落实到各个局,国土局这方面一定做得更好一些,让大家满意。谢谢。
主持人:谢谢三位领导的详细介绍,下面把时间交给记者朋友们,请大家提问。
《北京晚报》记者:咱们这个《条例》里面提到有一个技术创新,我想问一下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怎样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本市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现在的进展怎幺样?谢谢。
姜贵平:谢谢晚报,一直对我们很重视。刚才您提的问题关于中小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事。中小企业刚开始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可能还没有能力设立研发中心,但是它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设立研发中心。我们有规定,对北京市的研发中心和全国的研发中心,北京市的是要奖励100万,对全国的研发中心奖励200万,鼓励这些企业一个是要研发,还要研发投入。当然在推举的时候,符合条件的时候还有一些指标。您说的中小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目前可能还要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有能力来设立研发中心。但是,我们可能要倾向这些符合北京的技术发展方向的,或者是投入少,产出多的,资源消耗少的这些有一些倾向,在打分上,专家评定上,再研究,来鼓励这些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谢谢。
还有一个刚才您讲的基金髮展规模,刚才王局长已经说了,我们的发展基金已经归集了16.2亿元,还在进一步的归集中。基金的数量不是一个重要的,而是如何使用。一个是要统筹使用,一个是要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基地上,因为把平台的能力提高了,我可以服务众多的中小企业,而不是一家一户支持。再有是把基地建设好了,使基地里的企业更好的发展,这是第一。第二是要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再有是引导创投机构跟我们的基金结合,支持一些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发展。谢谢。
《北京日报》记者:我想问一下国土局的王总工,关于第14条,规定中小企业落户农村的这块,具体的程式是怎幺办理的,比如说我是一家中小企业,我去村里租了一块地就可以建产业用房了吗?
王兵:目前的政策按十八届三中全会不是解决租地建房,而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出租,这是两个概念。还有一种方式是用这个建设用地入股,和企业合资合作,这幺经营。程式目前首先当时是规划清晰,是不是集体变更用地,因为农村的地很多,咱们知道现在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用地,所以你别在农田上建。而后是跟乡镇有一个明确协定,协定之后国土局申报。申报之后有一系列的程式,比如说要进行预审,规划的确定,这些都是建设中的,建设中跟国有的是一样的。无论是建厂房还是出租厂房,一般是由县级以上的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是区县批准,因为建设用地比较多,不同种类还很多,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企业自己租地建厂房,这块是目前政策没有开通的。现在的政策是村集体组织建厂房租给你,第二是可以用这个入股,共同开发,目前还没有开发您说的直接租了去建。
《北京法制晚报》记者:我想问一下王局长,第29条,我们会在年度政府採购安排一定的比例安排中小企业,这个实施之后,会不会对中小企业提出一些新的要求?谢谢。
王婴:按照现在的政府採购法,在政府採购过程中,应该是所有的採购人和供应商一律是平等的。现在所谓的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实际上是在政府採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标準认可,这个过程。应该说,对于供应商的资质的审核对中小企业是倾斜的,并不是说对那个供应商,就偏向中小企业,让中小企业去中标。实际上来讲的话,咱们贯彻中小企业的促进法,实际上更贯彻政府採购法,是不矛盾的,应该是两条法同时都是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去做的。不知道我的回答你能满意吗。
现场记者:我想问一下王局长,年初北京日报发给北京市的209项摺子工程,第13条是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目前到了什幺程度了,会不会有具体的信息,什幺时候公布?还有一个问题是想问国土资源局的王主任,就是第36条里说北京市要加快构建新型农场经营体系,要在今年推进土地确权办证,这个确权办证已经进行到了什幺程度,是不是已经在做了?另外一个是昨天新华社有一个信息,北京市公布了一个汽车产品目录的这幺一个东西,这个想问一下经信委,北京市今年已经建成了100个充电桩,今年年内要建成1000个,这个对中小企业会不会有一些具体的倾斜,比如说有一些企业有资质,可不可以竞标?谢谢。
王婴:你说的政府购买服务的问题跟政府採购是两个概念。这是第一要解释的,具体的购买服务的情况,咱们下来再沟通,这个跟中小企业的这个不能说没有关係,但是没有直接的关係。
王兵:这个摺子工程,政府会正式推行,届时会有一个计画安排,目前工作已经在展开,究竟进行到了什幺程度,到时候摺子工程下来以后,我们按这个进度去推进。
姜贵平:感谢您关心北京市汽车的发展。这里先说一下,北京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总牵头单位在科委,电桩建设在发改委。
北京电视台记者:在这次《条例》当中,我看到要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我之前的採访当中,我採访到了北京市投融资的公共服务平台,发现他们有很多的创新做法,包括信託等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措施,所以想问问,这次《条例》当中规定了像进一步的1+16+N的平台,有没有更具体的做法,让中小企业有更大的期待?谢谢。
姜贵平:感谢您关心这个问题,因为中小企业融资难,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世界的问题。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我们首先搭建了一个融资平台,是1+16+100,1是北京是一个大的平台,16是16区县,100是我们设立了担保机构,中介组织在这个平台上,中小企业有需求往上提供,给他提供一个融资平台,加快融资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对接速度,适合个性需求的融资产品。还有创新融资,比如说信託,债券,比如说去年我们经信委这一块融资总额是60.67亿,这是一个创新。还有比如说我们对软体企业还搞了软体的代产品,你可以提供你的软体着作权我们跟北京银行进行创新,为这些轻资产的企业也进行了创新的融资产品。再有,我们利用创新引导基金,跟社会的投融资机构组织了20几家投资基金,对符合北京产业发展需求的和趋向的一些企业进行投融资,目前投了70多家企业,有的企业已经上市,有的企业的资金已经回到我们的资金池,我们可以继续支持一些成长型或者是初创型的企业。谢谢。
主持人:时间关係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领导们介绍的情况,也感谢媒体们关心我们的话题,请大家跟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希望媒体支持。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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