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8日印发。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
- 发布机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7年9月8日
- 实施日期:2017年10月10日
办法全文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
第三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
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託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应当结合企业的风险特点,根据食品类别、消费对象、条件保持、过程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级。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附属档案1)确定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
本市公布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中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为高。
第七条 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生产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
第三章 信用分级
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用分级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综合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委託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级评定。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负责相关信息的採集,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信息、许可证换髮及变更情况、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情况、产品品种、执行标準、停产情况以及委託加工等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自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理情况等抽检监测信息;违法类型、违法内容以及查处结果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产品情况等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食品安全的信息;责任约谈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
(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
第十二条 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守信企业:
(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且无不符合的。
(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的。
(三)未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
(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五)上一评定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
第十三条 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基本守信企业:
(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的。
(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检出违法添加物的。
(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不多于1次,且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第十四条 同一评定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评定为信用缺陷企业:
(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出现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
(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违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产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
(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四)评定年度内曾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因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直接评定为失信企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上一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为一个评定年度。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满6个月,或同一评定年度内未生产的企业,当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不予评定。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式进行:
(一)每年9月30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通过政府採购或其他方式确定受委託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第三方机构名单,由受委託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每年10月31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本辖区待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情况表》(附属档案2)送交评定机构。
(三)每年11月30日前,评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将拟评定的信用等级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将初评情况,通过《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告知书》(附属档案3)告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并告知其可在收到初评结果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
(四)被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覆核,并填写《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覆核表》(附属档案4)。涉及监管信息的,评定机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确认。
(五)每年12月31日前,评定机构应将经过公示、覆核后的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被处罚款五十万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评定机构,评定机构应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区市场监管局应事先将下调情况及原因通过《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附属档案5)书面告知食品生产企业,被调整的食品生产企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覆核
第十九条 参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评定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组织;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区市场监管局应制定评定机构的遴选及考核办法,并加强对评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评定机构不得向食品生产企业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费用。
第四章 分级监管
第二十条 分级监管是指在食品生产风险因素分析基础上,将食品生产企业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并结合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情况,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将企业风险等级及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录入市食药监局移动监管系统,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画。
第二十二条 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共分为A、B、C、D四级。
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具体日常监管频次不少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附属档案6)规定次数。
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评定年度内不进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最近一次评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确定监管等级。未评定过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监管等级按照B级确定。
第二十三条 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一)符合《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恢复生产后2个月内,监管部门应每月开展监督检查,2个月之后按照C级要求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和评定机构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内容解读
依据意义
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管理既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也是长期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益经验。上海市有近1700家食品生产企业,数万种食品,如果不区分风险等级,不确定监管重点,那幺无论多少监管力量和资源都是难以满足需要的,也不能真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不同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不同种类的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是不同的,为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需要按照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情况、食品种类的风险特点进行区分,再根据等级和特点採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以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
2016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和《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10号),积极推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本市有必要制定适合本市的《办法》,科学确定重点食品企业的风险等级,细化监管措施,落实总局有关工作要求。
适用主体
根据《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第二条规定,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
职责分工
根据《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管部门的分工如下: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
同时办法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委託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此外,本办法还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生产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监管原则
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级监管,是指在食品生产风险因素分析基础上,将食品生产企业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并结合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情况,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各区市场监管局在实施分级监管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等级确定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是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基础,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应当结合企业的风险特点,根据生产食品类别、消费对象、条件保持、过程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并结合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将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低、较低、中、高四级,并在办法附表中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按照具体产品类别,细化为89类,结合具体产品的生产工艺、储存条件、食用人群等风险因素进行综合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同时办法还明确两个原则,一是生产多类别食品的,按照高风险食品类别确定企业风险等级;二是考虑到各区的实际情况,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参照附表具体确定本区企业风险等级,但不得降低附表中食品类别的风险等级。
信用等级
食品安全信用分级是指受监管部门委託的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综合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用档案记录情况,按年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级评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四级。同时本办法还明确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企业信用的评定,并对社会公开,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社会第三方的作用,参与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组织;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与参与被评定企业数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办法中明确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制定评定机构的遴选及考核办法,并加强对评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规定评定机构不得向食品生产企业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费用。
档案内容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信息、许可证换髮及变更情况、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情况、产品品种、执行标準、停产情况以及委託加工等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自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理情况等抽检监测信息,违法类型、违法内容以及查处结果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产品情况等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食品安全的信息,责任约谈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
(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评定标準
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和十五条对食品生产的信用等级评定条件进行了明确。
守信企业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且无不符合的。
(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生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的。
(三)未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
(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五)上一评定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
基本守信企业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的。
(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检出违法添加物的。
(三)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相关行政处罚不多于1次,且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信用缺陷企业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情况的:
(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出现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
(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违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产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
(三)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相关行政处罚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四)评定年度内曾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严重失信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食品生产企业因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评定程式
本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评定程式,规定上一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为一个评定年度,评定程式要求如下:
(一)每年9月30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通过政府採购或其他方式确定受委託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第三方机构名单,由受委託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每年10月31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本辖区待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情况表》送交评定机构。
(三)每年11月30日前,评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将拟评定的信用等级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将初评情况,通过《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告知书》告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并告知其可在收到初评结果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
(四)被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覆核,并填写《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覆核表》。涉及监管信息的,评定机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确认。
(五)每年12月31日前,评定机构应将经过公示、覆核后的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区市场监管局。
等级调整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同实际情况向相符合,本办法规定了在评定年度内企业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条件和相关程式,规定食品生产企业被处罚款五十万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按照办法的条件和程式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等级进行下调。
监管等级
本办法採用企业风险加企业信用情况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等级,将企业监管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并明确具体日常监管频次。同时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将企业风险等级及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录入市食药监局移动监管系统,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画。
不同等级监管
(一)对A、B、C级在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中监管频次最低每年1次,最高每年3次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原有规定充分考虑基层监管力量,根据企业风险和信用等级,细化各类企业的监管频次,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从每年1次到每年6次且明确全项检查至少每年1次到4次。
(二)对D级企业採取特殊监管措施,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区分监管,对符合《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对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恢复生产后2个月内,监管部门应每月开展监督检查,之后按照C级要求进行监管;对被吊销或撤销许可证的,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后2个月内不定期查看是否继续违法生产。
(三)评定年度内不进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最近一次评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确定监管等级,未评定过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监管等级按照B级确定。
实施期限
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