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採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总局政府採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政府採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採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採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或者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使用自筹资金採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00元以上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货物类项目,及总局规定的政府採购项目均属于政府採购範围。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家体育总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
- 外文名:无
- 目的:完善总局政府採购运行机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採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总局政府採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政府採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採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採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或者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使用自筹资金採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00元以上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货物类项目,及总局规定的政府採购项目均属于政府採购範围。
第四条 总局政府採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政府採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和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及採购限额标準内的各项採购活动;政府採购预算的编制;政府採购实施计画的制定;採购活动的实施;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採购契约的签订和履约验收;採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採购档案的保存以及採购统计的编报等。
第五条 总局政府採购分为政府集中採购、部门集中採购和单位自行採购。
(一)政府集中採购,是指总局将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的项目委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以下简称“採购中心”)实施的採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採购,是指总局将属于部门集中採购目录内的项目,委託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实施的採购活动。
(三)单位自行採购,也称为分散採购,是指单位实施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範围以外、採购限额标準以上、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无法实施的採购活动。
第六条 体育经济司是总局政府採购的主管部门。授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代行总局政府採购行政管理职能。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科学学会、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是总局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各单位是採购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採购工作。
第七条 採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应当採用公开招标採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採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採购方式的,应当在採购活动前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核,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单位政府採购作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採购政策和制度,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承办的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和有关操作性档案。
第九条 政府採购评审专家应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採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政府採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採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採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或者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使用自筹资金採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00元以上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货物类项目,及总局规定的政府採购项目均属于政府採购範围。
第四条 总局政府採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政府採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和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及採购限额标準内的各项採购活动;政府採购预算的编制;政府採购实施计画的制定;採购活动的实施;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採购契约的签订和履约验收;採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採购档案的保存以及採购统计的编报等。
第五条 总局政府採购分为政府集中採购、部门集中採购和单位自行採购。
(一)政府集中採购,是指总局将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的项目委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以下简称“採购中心”)实施的採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採购,是指总局将属于部门集中採购目录内的项目,委託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实施的採购活动。
(三)单位自行採购,也称为分散採购,是指单位实施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範围以外、採购限额标準以上、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无法实施的採购活动。
第六条 体育经济司是总局政府採购的主管部门。授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代行总局政府採购行政管理职能。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科学学会、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是总局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各单位是採购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採购工作。
第七条 採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应当採用公开招标採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採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採购方式的,应当在採购活动前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核,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单位政府採购作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採购政策和制度,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承办的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和有关操作性档案。
第九条 政府採购评审专家应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採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条 体育经济司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府採购有的关政策。
(二)制定总局政府採购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制定总局政府採购规划。
(四)负责总局系统政府採购监督管理。
(五)编制总局政府採购预算。
(六)制定总局部门採购目录及标準。
(七)确定部门集中採购目录及标準。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职责
(一) 拟定总局政府採购的相关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 负责政府採购计画及资金的审核、汇总、上报。
(三) 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採购的执行情况,考核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工作业绩,并对其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四)处理採购单位及供应商对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政府採购活动质疑等事宜。
(五)负责总局政府集中採购政策谘询、宣传及政府採购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总局有关政府採购的审批或备案档案、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信息。
第十二条 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职责
(一)接受单位委託,承办部门集中採购目录内的项目採购。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活动。
(三
) 负责制定部门集中採购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负责本单位採购人员业务培训。
(五)维护採购委託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 对政府採购活动中不宜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七)接受并答覆供应商的质疑。
(八)在政府採购活动中,接受财政和政府採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每季度末将政府採购信息统计报表报送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府採购有的关政策。
(二)制定总局政府採购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制定总局政府採购规划。
(四)负责总局系统政府採购监督管理。
(五)编制总局政府採购预算。
(六)制定总局部门採购目录及标準。
(七)确定部门集中採购目录及标準。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职责
(一) 拟定总局政府採购的相关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 负责政府採购计画及资金的审核、汇总、上报。
(三) 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採购的执行情况,考核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工作业绩,并对其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四)处理採购单位及供应商对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政府採购活动质疑等事宜。
(五)负责总局政府集中採购政策谘询、宣传及政府採购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总局有关政府採购的审批或备案档案、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信息。
第十二条 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职责
(一)接受单位委託,承办部门集中採购目录内的项目採购。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活动。
(三
) 负责制定部门集中採购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负责本单位採购人员业务培训。
(五)维护採购委託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 对政府採购活动中不宜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七)接受并答覆供应商的质疑。
(八)在政府採购活动中,接受财政和政府採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每季度末将政府採购信息统计报表报送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第十三条 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府採购的各项规定。
(二)指定本单位政府採购归口部门和人员负责与体育经济司、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联繫。
(三)每年11月份负责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採购计画和经费预算分别报送体育经济司和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四)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本单位政府採购计画及有关资料报送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向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本单位政府採购计画及有关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自行採购工作。
(六)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採购契约。
(七)每年6月份、12月份向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送政府採购信息。
(八)接受财政和政府採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执行政府採购的各项规定。
(二)指定本单位政府採购归口部门和人员负责与体育经济司、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联繫。
(三)每年11月份负责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採购计画和经费预算分别报送体育经济司和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四)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本单位政府採购计画及有关资料报送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向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本单位政府採购计画及有关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自行採购工作。
(六)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採购契约。
(七)每年6月份、12月份向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送政府採购信息。
(八)接受财政和政府採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政府採购预算
第十四条 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採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採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式上报体育经济司。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接到体育经济司批覆的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的实施计画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抄送採购中心组织採购。
第十六条 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式调整或补报政府採购预算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或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接到体育经济司批覆的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的实施计画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抄送採购中心组织採购。
第十六条 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式调整或补报政府採购预算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或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
第四章 政府採购审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 政府採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各单位依照财政部和总局的有关规定,以档案形式将本单位政府採购档案或採购活动事项报送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核后,按有关程式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採购项目,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採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採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政府集中採购协定供货协定书、定点採购协定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採购契约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批后,按有关程式报财政部备案。
(一)财政部批准的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採购的事项。
(二)部门集中採购招标公告、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制定的採购项目操作方案。
(三)政府採购项目的契约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财政部备案。
(一)总局政府採购的实施办法。
(二)单位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採购预算、已经批覆政府採购预算的变更。
(三)政府採购实施计画、总局增加的部门集中採购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核后,按有关程式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採购项目,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採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採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政府集中採购协定供货协定书、定点採购协定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採购契约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批后,按有关程式报财政部备案。
(一)财政部批准的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採购的事项。
(二)部门集中採购招标公告、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制定的採购项目操作方案。
(三)政府採购项目的契约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财政部备案。
(一)总局政府採购的实施办法。
(二)单位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採购预算、已经批覆政府採购预算的变更。
(三)政府採购实施计画、总局增加的部门集中採购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五章 政府集中採购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集中採购前,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应与採购中心签订委託代理协定,明确委託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二十三条 单位採购协定供货或定点採购项目,一次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採购协定供货或定点採购项目,一次性
採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二十四条 政府集中採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批覆的部门预算和政府採购计画,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本单位政府採购计画,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核后,委託採购中心实施採购。
(二)属协定供货方式进行採购的项目及属定点採购方式进行採购的货物类项目,经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批覆后,各单位可在採购中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範围内进行採购。
(三)属定点採购方式进行採购的服务类项目,单位在採购中心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範围内进行採购。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单位授权採购中心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採购中心应在集中採购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託方,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如採购中心不承办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应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将採购结果报委託方,由委託方自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五)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
第六章 部门集中採购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将审核后的属于部门集中採购计画(项目),转交总局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具体办理。
第二十六条 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负责採购属部门集中採购目录中货物类项目、国家队专项器材、体育装备、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所需的物资及装备、属单位自行採购的货物类项目、使用自筹资金採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00元以上的属政府集中採购目录中的货物类项目。
第二十七条 科学学会负责採购国家队的运动营养补品。
第二十八条 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採购用于销售电脑体育彩票的终端设备。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与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应当在採购前签订委託代理协定,明确委託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部门集中採购委託代理协定或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定,执行中如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签订补充协定。
第三十条 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应当在接到单位委託项目后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财政部批准,採用非招标採购方式进行的紧急採购,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政府採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部门集中採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编制计画。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二)制定方案。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汇总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实施採购。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将审批后的採购计画,分别转交相关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办理。
(四)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接到採购计画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并组织採购契约履行及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代理政府採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总局统一支付。
第二十六条 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负责採购属部门集中採购目录中货物类项目、国家队专项器材、体育装备、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所需的物资及装备、属单位自行採购的货物类项目、使用自筹资金採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00元以上的属政府集中採购目录中的货物类项目。
第二十七条 科学学会负责採购国家队的运动营养补品。
第二十八条 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採购用于销售电脑体育彩票的终端设备。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与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应当在採购前签订委託代理协定,明确委託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部门集中採购委託代理协定或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定,执行中如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签订补充协定。
第三十条 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应当在接到单位委託项目后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财政部批准,採用非招标採购方式进行的紧急採购,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政府採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部门集中採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编制计画。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二)制定方案。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汇总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实施採购。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将审批后的採购计画,分别转交相关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办理。
(四)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接到採购计画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并组织採购契约履行及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代理政府採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总局统一支付。
第七章 单位自行採购
第三十四条 在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範围以外,採购限额标準以上,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无法採购的项目,经批准后,可由本单位自行採购,也可以委託採购中心或其他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代理採购。
第三十五条 单位自行採购应当依据法定的採购方式和程式开展採购活动,并完整保存採购档案。
第三十六条 单位自行採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自行採购应当依据法定的採购方式和程式开展採购活动,并完整保存採购档案。
第三十六条 单位自行採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八章 政府採购契约
第三十七条 政府採购契约应当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契约,也可以委託採购中心、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或其他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契约。
由採购中心、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和其他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契约的,应当在契约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达到财政部备案要求的政府採购契约,单位应当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契约副本一式二份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后,单位拒绝签订契约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採购中心、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和其他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契约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採购项目应当委託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四十一条 政府採购契约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契约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契约。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契约约定及时支付採购资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体育经济司、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各单位执行政府採购法、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採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採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政府採购预算和政府採购实施计画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和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採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政府採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六) 政府採购契约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财政部授权事项落实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体育经济司、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部门集中採购代理单位政府採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关政府集中採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部门集中採购目录执行情况。
(四)政府採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五)政府採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六)政府採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发布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七)政府採购工作效率、採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八)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九)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总局政府採购工作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队在国外比赛训练时,确属急需而又无法通地上述规定的渠道进行採购的器材、体育设备或体育器材,可先行购置,但必须在回国后15日内将採购情况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备案。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採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採购档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京外直属单位政府採购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政府採购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总局政府採购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準。《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採购工作的通知》(体经济字[2003]232号)、《关于下发的通知》(体经济字[2001]12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採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採购档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京外直属单位政府採购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政府採购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总局政府採购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準。《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採购工作的通知》(体经济字[2003]232号)、《关于下发的通知》(体经济字[2001]12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