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1日,财政部以财库〔2013〕109号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採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3条,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採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印表机批量集中採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库〔2012〕340号)同时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採购管理暂行办法
- 施行日期:2013年9月1日
- 档案号:财库〔2013〕109号
- 颁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令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採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10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採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採购中心:
为了深化政府集中採购改革,进一步规範政府採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採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採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实施批量集中採购的品目和相应配置标準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附属档案: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採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3年8月21日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政府集中採购改革,进一步规範政府採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採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及标準》中的集中採购机构採购品目应当逐步实施批量集中採购,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採购相关规定。对已纳入批量集中採购範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採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採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定供货方式採购,但各部门协定供货採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第三条 实行批量集中採购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经费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準(试行)》(财行〔2011〕78号)规定,用于科研、测绘等特殊用途的专用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採购品目经费预算应当按财政部批覆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四条 财政部定期公布批量集中採购品目,集中採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安排,综合考虑预算标準、办公需要、市场行情及产业发展等因素,提出相应品目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採购政策要求的採购需求技术服务标準报财政部。财政部在组织完成对相关技术服务标準的论证后发布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採购品目基本配置标準(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标準)。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执行基本配置标準,并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採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部分主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另行制定本部门统一执行的通用或专用办公设备等配置标準的,应当按基本配置标準规範确定相应配置指标,且相关指标不得指向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同时,还应明确专用办公设备等品目的预算金额上限。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採购工作的计画安排,协调处理好採购周期、採购数量与品目配备时限的关係。应当认真组织填报批量集中採购计画,保证品目名称、配置标準、採购数量、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繫方式等内容的準确完整。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当月十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批量集中採购汇总计画,并明确当期採购工作的部门联繫人。
第七条 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广泛徵求中央预算单位、供应商及相关专家意见,科学合理编制採购档案。应当根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及计画数量,依法採用公开招标、询价等採购方式,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採购活动。应当及时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服务标準等信息在中国政府採购网和各集中採购机构网站上公告。因需求特殊等原因导致採购活动失败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中央预算单位调整需求标準,并重新组织採购。
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政府採购网或各集中採购机构网站查询相关中标信息,严格按照计画填报数量和当期中标结果,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签订採购契约。验收时,应当根据中标公告中的技术服务标準,认真核对送货时间、产品配置技术指标等内容并填写验收书。验收后,应当按照契约约定及时付款。对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问题,应当通过验收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向集中採购机构反映。
第九条 集中採购机构应当根据採购档案约定,督促供应商在中标通知公告发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产品送到中央预算单位指定地点。应当统一协调处理契约签订、产品送达、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清责任。对于中央预算单位在验收书上或书面反映的产品质量、服务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按採购档案及有关契约的约定追究中标供应商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批量集中採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配置标準的制定和适用、协定供货方式审核、契约签订及验收付款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配合集中採购机构统一协调处理计画执行、契约签订、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事宜,对未按规定超标準採购及规避批量集中採购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切实做好批量集中採购执行工作。应当按照财政部推进批量集中採购工作安排,及时拟定包括需求标準、评审方式、契约草案条款及採购方式适用标準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好採购活动,协调处理履约相关问题,保障批量集中採购活动规範、优质、高效的协调推进。应当将违约处理情况和季度批量集中採购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採购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将批量集中採购工作纳入集中採购机构的业务考核範围。对主管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规避批量集中採购、不执行採购计画以及无故延期付款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应当根据集中採购机构提供的报告,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拒不按契约履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採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印表机批量集中採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库〔2012〕3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