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性医疗器械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任何通过外科手段来达到下列目的的医疗器械
――全部或部分插入人体或腔道(口)中;或
――为替代上表皮或眼表面用的;
并且使其在体内至少存留30天,且只能通过内科或外科的手段取出。
“注”该定义适用于植入性医疗器械,而不适用于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
--- 来源于ISO 13485:2003
另: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局令第1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局令第15号)第八条中对“植入器械”的定义为:植入器械
藉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藉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