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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2019-08-05 15:25:58) 百科综合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 适用範围:江苏省
  • 施行日期:2016年3月1日

条例全文

(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保障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统筹协调、方便民众的要求,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财政投入与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教育、科技、民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价格、文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网际网路融合发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数位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第二章服务提供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域文化特色、人口状况和公众文化需求,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公众文化需求,制定并定期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计画和服务目录,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以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準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公共文化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推动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增加免费或者优惠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和内容,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广播影视节目、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政府享有着作权的文化产品应当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将政府资助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厂区、职工集中住宿区等区域和场所建设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或者设定公共文化区域。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为村、社区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提供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农村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範围,增加相关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支持针对农村民众需要的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条件为农民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大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构建标準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丰富、便捷的数字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数位化等技术手段,利用宽频网路、移动网际网路、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供给和远程服务等能力。
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路传播,提高网路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推动网路文化产品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应当加强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指导,通过业务辅导、骨干培训、艺术交流、文化下基层等形式,提高服务水平。
推进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与基层公共阅读服务场所之间通借通还,逐步实现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与各类阅读设备终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共建共享、互联互通、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文化综合服务效能。
第三章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和街道综合文化站、村和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以及其他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需要建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民众参与且易于疏散的地方。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均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指标,科学合理安排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总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选址合理、功能科学、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等国家相关建设标準。
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女性群体的特殊需要,设定母婴室。
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应当建设具备宣传文化、图书报刊阅读、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社区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其功能、使用面积应当与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相适应,满足公众需求。
有条件和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配套建设文体广场等活动场所,并完善相关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出行和使用。乡镇、街道合併的,原有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继续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标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置和更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和资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配备流动文化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和街道综合文化站、村和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与民众需求相匹配的数字文化服务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设定公共文化信息发布视窗、阅报栏(屏)等相关设施设备,为公众提供便捷的阅读服务。
第二十八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照节约集约原则,依据法定程式审批。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二十九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制度和服务规範,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公众和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和特点向公众开放,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少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或者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不得用于开展与其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挤占、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因城乡建设经依法批准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重建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以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原有的面积。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部门可以採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通过主办、承办、联办、冠名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者具体购买目录,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机制,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登记程式,放宽公共文化服务準入条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制定本地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导向目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合作开展研究,促进现代科技成果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运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鼓励、引导和支持相关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法律、政策、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文化活动,推动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乡土文化和家庭文化等发展,形成全社会参与和协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机制。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扶持、规範民间文艺团队健康发展,採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间文艺团队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为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民间文艺团队提供排练场地、业务指导、艺术培训、信息谘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在职称评定、学习培训、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实行同一标準。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以志愿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记录、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加强指导和培训,实现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
第四十三条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民众参与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地域特色、不低于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保障标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準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建立由文化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标準的制定、实施和考核,统筹实施公共文化服务重大工程,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发展。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项目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和政府财力的增长相适应,强化提升县级财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与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最佳化各级政府转移支付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规範已有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经济薄弱乡镇、村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九条社会力量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活动、捐赠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等单位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备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乡镇和街道综合文化站的人员编制,做到定编定岗、专职专用。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由政府购买的文化公益岗位负责文化工作。
第五十一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编制从业人员培训计画,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育和激励机制,引进、培养公共文化服务领军人才。
第五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将公众意见和建议作为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的参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根据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向公众开放、未公示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的。
第五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与其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的,由文化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挪用、侵占、挤占、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的,由文化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文化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就《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公共文化服务是满足人民民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参加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人民民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大公共文化建设组织推进和政策扶持力度,在文化建设工程中深化拓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提升行动。省政府连续多年将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列入年度百项考核指标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十件实事,不断加大对重大公共文化工程、重点公共文化产品、重要公共文化活动的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明显提高,江苏公共文化建设连续多年保持全国领先,实现了多项创新。但是,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整体水平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民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与基本建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要求相比,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习近平总书记去年视察江苏时对江苏文化提出“迈上新台阶”更高要求的新形势下,结合贯彻今年1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迫切需要制定《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进一步完善文化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破解发展难题,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全面迈上新台阶。
一是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需要。促进公共文化建设,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深化全省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4年以来,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均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抢抓机遇,推进改革,着力体现理念、内容、手段、机制等各方面的现代化,通过立法破解公共文化设施综合利用不够、公共文化供给不足以及与民众需求对接不够、区域城乡发展均衡性不够、公益性文化单位活力不够、社会力量作用发挥不够等方面的制约,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準化、均等化、数位化、社会化等目标儘快实现。
二是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文化治理能力的需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共文化法治建设,是提高政府文化治理能力及文化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进行立法,可以强化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责任,推动各级政府将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点工作来抓,促进各级政府和公共文化机构科学、规範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可以引导政府引入竞争机制,发挥财政资金槓桿作用,让有形之手强化管理,让无形之手最佳化资源配置,形成公共文化服务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供给格局。
三是深化拓展民生幸福工程、做好文化民生工作的需要。江苏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向中高收入阶段迈进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以改善民生的成效增福祉、加动能。当前,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为契机,坚持重心下移,打通公共文化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满足城乡居民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是统筹城乡、区域文化发展的关键。儘快进行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可以推动各相关部门深化拓展民生幸福工程,一方面坚持公共文化建设的“自上而下”,明确文化民生的“责任清单”,另一方面重视效能评价的“自下而上”,以民众需求为导向推进公共文化建设,保障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民众的文化权益。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画,省文化厅成立专门班子,集中力量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数易其稿,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2014年10月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在对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和修改后,先后两次将《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传送至省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教育、科技、体育、价格、文物、新闻出版广电、民政、司法、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税、地税、妇联、残联、工会、南京海关等部门和单位以及13个省辖市政府书面徵求意见。同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4月28日至30日,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文化厅到淮安、靖江等地进行实地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法制办还就条例的调整範围、财政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问题,先后三次召开协调会专题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文化厅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结合我省公共文化工作实际,借鉴省外公共文化工作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逐条进行反覆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6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公共文化均等化发展机制。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这一重点改革任务,加大文化资源配置向农村、基层及特定地域、特殊群体的倾斜,补齐短板,兜好底线,让全体人民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难点,更是工作重点。主要内容涵盖城乡均等、区域均等和群体均等。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第十四条明确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及公众文化需求,制定并定期公布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计画和服务目录。第三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扶持、规範民间文艺团队建设,为民间文艺团队提供排练场地、业务指导、艺术培训、信息谘询等服务,并採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文艺团队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二)关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机制。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针对当前公共文化产品供不应求和供需不对称的主要矛盾,需要积极有效地开拓多形式、多渠道、多内容、高层次的公共文化产品,发展数位化、网路化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二条鼓励将政府投资、资助或者拥有着作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第十六条要求将公共文化服务数位化建设纳入城乡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大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为公众提供丰富、便捷的数字文化服务。同时,还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通过数位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积极开展数字文化服务,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建共享,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供给和远程服务等能力。
(三)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竞争机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体现开放性和多元性。多年来,我省在精品创作生产、城镇影院建设、农村电影服务、公共阅读服务等领域多方开展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的实践探索,各类资本和要素逐渐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促使公共文化服务从单一系统的“内循环”逐步转为面向社会的“大循环”,有效推动了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此,《条例(草案)》专设“社会参与”一章,通过9个条款对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引导社会参与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社会参与涵盖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文化行业组织等。一方面将此前实践探索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如文化志愿者、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等上升为法律规定,提升效力层级和实施力度,另一方面对社会参与的方式途径、政府引导扶持的重点等均做了细化规定,增加可操作性,进一步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可行性,提升有效性。
(四)关于文化设施共建共享机制。近年来,我省着力打造城市“15分钟文化圈”、农村“十里文化圈”,公共文化设施数量和质量均居全国前列。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应当坚持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并重、广覆盖与高效能并重,下大力气抓好文化设施统筹建设与综合利用,不断改善文化发展的基础条件,包括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标準化建设、加强公共文化资源统筹整合、深化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等。为此,《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开展数字文化服务,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建共享;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布局;推进基层宣传文化、图书报刊阅读、法治宣传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社区教育等设施的共建共享、综合利用;加大对村和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休闲广场等建设的扶持力度;配备与民众需求相匹配的流动文化车、数字文化服务设施设备。
(五)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各部门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措施,保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条例(草案)》将保障措施单列为第五章,分别从加强统筹协调(第四十二条)、加强政策扶持(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加强队伍建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三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準;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标準的制定、实施和考核;将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项目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社会力量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活动、捐赠服务设施设备的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按照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育和激励机制等。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併予以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草案定位準确、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徵求了十三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谘询专家的意见,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文化厅到南通、泰州调研。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徵求意见。11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1、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提出,草案第三条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设施的定义不够準确。因此,参考《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相关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同时,将本条第二款公共文化设施的定义修改后调整至第三章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2、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要把握“网际网路+”的发展趋势,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网际网路+”融合发展。因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规定“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网际网路融合发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数位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二、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
1、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二章的章名未能全面涵盖本章调整的相关内容;有的专家提出,从草案第二章规範的内容来看,章名改为“服务提供”更为适宜。因此,参考《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和兄弟省市法规中相关章名的表述,建议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服务提供”。
2、部分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定位不够明确,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应当立足于公益性,明确免费和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因此,建议在第二章中增加三条,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推动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第十三条规定“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和内容,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广播影视节目、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经营性文化设施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第十四条规定“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3、有的专家和部门提出,对政府投资、资助或者拥有着作权的文化产品,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是否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政府享有着作权的文化产品应当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将政府投资、资助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4、部分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十五条列举了十四项公共文化服务形式,其中有的服务形式含义不清,指向不明,且存在分类标準不一致、列举不全等问题。考虑到公共文化服务形式已经在条例其他具体内容中体现,一一列举意义不大,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十五条。
5、部分委员和教科文卫委提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体现均等化的要求,要将服务重点放在基层和农村,草案相关规定比较单薄,应当加以补充完善。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八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为村、社区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同时,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农村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範围,增加相关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支持针对农村民众需要的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条件为农民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
6、部分委员提出,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共享机制,提高服务效能,避免资源浪费。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互联互通,提高公共文化综合服务效能。”
三、关于公共文化设施
1、部分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採取列举方式,对部分设区的市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的面积和部分设区的市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作出差别化规定,不符合公共文化设施均等化的要求,同时草案中规定的面积是否科学合理也值得研究。考虑到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标準在省政府相关档案中有具体规定,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标準还将作出调整,经与有关方面反覆研究,建议对相关设施的建设标準作原则性表述,分别修改为“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準”(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标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2、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现实中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存在闲置、浪费,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条例需予以规範解决。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社会参与
1、有的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政府鼓励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购买服务这一种方式,还包括给予补贴等多种措施。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部门可以採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
2、有的委员、有的专家提出,草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本章“社会参与”的要求联繫不够紧密,建议从社会参与的角度进行规範。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合作开展研究,促进现代科技成果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运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水平。”
3、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志愿者管理属于共青团的职责,并且志愿者只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草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存在不妥之处。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公民以志愿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记录、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加强指导和培训,实现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
五、关于法律责任
1、有的委员提出,政府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根据调研中的意见,建议针对新增加的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审查意见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画项目。为做好对条例草案审查的準备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去年10月和今年2月至5月,结合徵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的意见和专题询问文化工作的準备,省人大常委会许仲梓副主任率队赴广东、云南和无锡、苏州、扬州、盐城、镇江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6月初,我委将省政府法制办準备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先发至各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书面徵求意见。6月18日,我委又在镇江市召开部分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进一步徵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7月6日下午,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正式文本后,我委对草案再次进行研究和分析。7月22日我委有关负责同志又专门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徵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文化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水平的重要标誌。为公民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公民的基本公共文化需求,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作为“两个率先”的重要内容,全省上下扎实推进文化建设工程,加快推动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迈进,文化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当前,我省文化建设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需要用先进文化引领前进方向、凝聚奋斗力量、激发创造活力。为此,前不久,省委专门召开“推动文化工作迈上新台阶工作会议”,省委罗志军书记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苏发〔2015〕17号),提出了“三强二高”的奋斗目标:即“在巩固已有文化改革发展成果基础上,加快把江苏建设成为文化凝聚力和引领力强、文化事业和产业强、文化人才队伍强的文化强省,努力构筑思想文化建设高地、道德风尚建设高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要求到2020年,我省公共文化服务标準化和均等化程度达到85%以上,公共文化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达到90%以上,居民综合阅读率达到90%以上,人民民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明显提高。按照这一奋斗目标的要求,目前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都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供给不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缺乏有效整合统筹,利用率有待提高;基层公共文化工作队伍较为薄弱、人才流失比较严重;公共文化管理不够完善,文化法制建设滞后等,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解决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规範和促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苏发〔2015〕17号)等为依据和参考,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定义、原则和总体要求,规範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强化了文化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要求,提出了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参与和保障措施等。我委认为,条例(草案)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牴触,具有可操作性,是可行的。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条例(草案)要进一步体现现代性、先进性和开放性。
立法规範的内容要体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和省委、省政府“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会议精神,结合江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新形势、新特点,从“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高度出发,围绕“构建江苏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议将我省近年来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上,面向基层、面向民众的诸多成功实践和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条例更具有先进性和开放性。
2、规範公共文化服务及其相关概念的定义。
一是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定义。为使概念更加清晰準确,建议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其他相关服务”。
二是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的範围。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由此可见,公共文化设施举办主体中包括了政府和社会力量两种主体。为此,我委建议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
3、增强文化立法的前瞻性和创新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提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要求“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力度、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位化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我省这方面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且有很多成功的做法与经验。但从条例(草案)规範的内容看,这方面几乎是空白,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金融、网际网路融合发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体现江苏特色,发挥现代科技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创新引领作用。
4、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等处对苏南、苏北城市“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和文化服务中心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要求。我委认为,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内容是要促进公共服务的基本化、标準化、均等化。因此,在有关设施建设上建议统一标準,兼顾到苏北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苏南文化建设的实际情况,不要具体化到某一座城市,可以表述为“面积不得低于多少平方米”。全省形成既有基本共性又有特色个性、上下衔接的标準指标体系。标準可以县为单位推进落实,使省级立法给市、县和基层建设留有适当空间。
5、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要强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关于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鼓励、扶持措施。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建议增加:“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购买绩效社会评估体系”等内容。二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目前,我省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主要依靠政府自身投入,社会力量参与度低,积极性不高。实践表明,繁荣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仅靠政府力量是不够的,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政府还应通过项目补贴、资助等措施择优扶持社会力量提供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和产品,鼓励民众自办相关公共文化设施,支持成立各类民众文化团队,培育和扶持文化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款中增加和强化上述内容。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为此,我委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中“应当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布”改为“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6、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
建议将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中有关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保障政策措施直接写进条例,将已有的成熟扶持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化公共文化投入和财政保障政策。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增加“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内容。
二是落实和扶持农村经济薄弱地区政策。苏北不少乡村特别是经济薄弱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低、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问题相当突出,且自身难以有更多资金投入公共文化建设。因此,必须强化乡、村两级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解决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从而提升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建议相关条款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另外,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的功能作出的规定,因此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图书报刊阅览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使用面积不低于……”。
三是加强人才支撑保障政策。我省乡镇公共文化工作队伍人员不足、素质偏低、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人才流失等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瓶颈”。建议将省委、省政府档案中已明确的有关意见直接写进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即“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心)编制配备不少于2人,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设立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置由公共财政补贴的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社区)设有不少于1个政府购买的宣传文化公益岗位。对实行免费开放后工作大量增加、现有机构编制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和财力,合理增加机构编制”,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式上升为国家意志
7、调整相关章节和合併部分条款。
一是调整第二、三章顺序。考虑到“设施建设”是“服务内容”的基础和前提,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章“服务内容”与第三章“设施建设”对调,这样更加符合逻辑关係。二是合併有关条款。建议将条例(草案)总则中第七条、第八条分别併入保障措施、社会参与两章;合併条例(草案)中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有关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合併条例(草案)中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中有关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内容;合併条例(草案)中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有关财政投入保障的内容。另外,其他有些条款之间的重複内容也可以适当进行合併、调整或删减。
8、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
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同时也考虑到文化工作协调的难度,建议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省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同时增加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此外,条例(草案)还有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述可进一步斟酌修改。以
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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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月24日上午召开的《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获悉,《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已通过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江苏已全面建成“省有四馆、市有三馆、县有两馆、乡有一站、村有一室”的五级公共文化设施网路体系,全省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由2010年的601平方米增加到1490平方米,拥有的国家一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总数位居全国前列,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显着提升。
据悉,《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级地方层面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将全省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会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仲梓表示,贯彻实施好《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对建设“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高全民素质、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大意义,是实现文化惠民生、全面奔小康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準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好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从人民民众的实际需求出发,注重务求实效、便民惠民。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创新点,探索改进机制、提升效能,改变传统公共文化单一的供给模式,探索“网际网路+”时代背景下公共文化服务的新途径,找準切入点,推进资源的互联互通。
据江苏省文化厅党组书记、厅长徐耀新介绍,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开放性和多元性。此次立法率先专设了“社会参与”一章,通过10个具体条款,将此前江苏省各地各部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实践探索,予以法制转化。省文化厅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的大好契机,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目标,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準化、均等化、社会化和数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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