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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19-12-13 21:46:36) 百科综合

山东省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範和加强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镇化资金)是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城镇化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城镇化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政府引导、以补促建,各级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 城镇化资金支持範围:
(一)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範镇试点,特色小镇创建;
(二)宜居村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
(三)城乡人居环境治理;
(四)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乡建设抗震防灾;
(五)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六)相关规划、标準编制、能力建设等省本级支出;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关于城乡建设的重点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支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範镇试点、特色小镇创建的资金,主要依据国家和省评定公布的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範镇试点、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和数量分配。
第六条 支持宜居村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资金,主要依据省级评定公布的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和传统村落名单和数量分配。
第七条 支持城乡人居环境治理的资金,主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定公布的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示範县(市、区)名单和数量分配。
第八条 支持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资金,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风景名胜区,统筹年度预算进行支持。
支持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的资金,主要支持设区市和地震烈度8度及以上的县(市)。
第九条 支持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其中,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主要是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面积等因素分配,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主要是按照年度计画完工长度等因素分配。
进行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市县,须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分期实施方案(或年度建设计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委託第三方对各地实施方案和建设计画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选定海绵城市建设示範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纳入省级资金支持範围。
第十条 省本级支出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关于城乡建设的重点工作支出,按照节俭高效、保障省级履职尽责、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工作任务的原则统筹安排,可用于奖励先进等支出。
第三章 指标下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分配城镇化资金。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及时做好试点选定、项目评审、计画审核等基础工作,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为按时下达预算指标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儘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等及时报上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要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综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补助、项目奖励、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发债增信、运营补贴等手段,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
第十五条 支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範镇试点、特色小镇创建的资金,由各市(县、镇)统筹用于规划设计、试点经验总结提升项目,产业园区和农村新型社区公共配套项目,城镇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特色小镇的特色产业发展等。
第十六条 支持宜居村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资金,由有关村镇统筹用于编制建设规划和保护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遗存修复等。
第十七条 支持城乡环境治理的资金,由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示範县(市)统筹用于城乡生活污水垃圾规划编制、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政府监管能力建设等。
第十八条 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资金,主要用于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开展遗存和景点普查登记,整治周边环境,完善配套设施,修缮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等。
支持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的资金,主要用于编制和修订抗震防灾规划,抗震技术科学研究和推广套用等。
第十九条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绿地与河道和排水防涝、调蓄截污、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实施和运营监管等。
支持综合管廊建设的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及其辅助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实施和运营监管等。
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在不改变既定用途的情况下,省级补助资金可作为项目公司(SPV)政府出资资本金。
第二十条 省本级支出主要用于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建设标準规程制定、市政公用事业和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以及其他保障机关履职的向社会购买服务支出等。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化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化资金,严禁将城镇化资金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三公”经费支出、平衡本级预算等。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城镇化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属于政府採购範围的,按照政府採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0号档案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1号)及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城镇化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城镇化资金绩效评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分级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委託专家、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年度城镇化建设资金、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山东省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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