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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

(2019-12-26 13:20:00) 百科综合

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经上海市交通委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海市交通委
  • 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

办法发布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办法全文

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
沪交法〔2015〕1264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交专用道管理,规範城市道路行车秩序,保障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提高公共汽车和电车通行效率和承运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专用道,是指在专用时段内专供公共汽车和电车通行的车道。
第三条(适用範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交专用道规划、建设、养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交专用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交专用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交专用道通行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公交专用道的通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项规划)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公交优先通行、提升公交客运能力、节省出行时间、改善交通环境等原则,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车流量的变化和客运的需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专用道设定规範)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公交专用道设定规範。
第七条(专用道建设)
市路政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以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设要求,组织实施公交专用道的建设工作,按照相应的设定规範设定标誌标线,配建附属设施。
第八条(公交信号优先)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在公交专用道道口适时推进公交信号优先工作。
第九条(专用道养护)
公交专用道养护工作应当纳入公路、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计画。市和区、县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交专用道进行检查和检测,并监督养护作业单位做好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公交专用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公交专用道建设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套设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依法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十一条(专用道使用)
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合理车速,不得随意驶入非公交专用道。在设有允许社会车辆右转弯的道口以及进入非公交专用道左转弯前应当减速行驶。
公交专用道设定在道路最外侧,且只有一条右转弯车道的情况下,其他社会车辆右转弯时允许驶入该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道沿线单位车辆进出时,允许借用该公交专用道。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借用专用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
(一)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且正在运载学生的校车;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
(三)清障施救车辆在实施施救任务时;
(四)遇到交通管制、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特殊情况时,其他社会车辆可以在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并应当在通过管制区域和事发地点后立即驶离公交专用道;
(五)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专用道禁行规定)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道专用时段内一律不得驶入公交专用道。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其他社会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驶入公交专用道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违法线索举报)
社会公众通过车载视频装置记录的违法使用公交专用道行为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交通违法案件线索提供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办法解读

起草背景

根据《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城市公共运输“十二五”规划》以及《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的目标要求,到2015年全市要形成300公里左右的公交专用道网路,到2020年力争形成500公里网路规模。但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自2010年以来公交专用道建设进展缓慢,现总里程为161.8km。为有效完成规划目标,根据2014年10月11日市领导专题会议精神,由市交通委牵头进一步推进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技术标準体系和法规制度,确保民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为城市排堵保畅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据此,制定有关公交专用道管理的规範性档案已显得尤为必要,既为公交专用道总体工作推进提供法律支撑,也为今后上升为更高层级的法律档案奠定基础。

起草经过

市交通委于2015年上半年起草了《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初稿,并书面徵询了各相关单位意见,各单位和部门分别从操作性、完整性等角度提出修改建议,市交通委均予以採纳。档案在上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前,市交通委还专门组织召开了专家谘询会,邀请法学专家对档案内容提出合法性、合理性建议。市交通委根据专家意见对档案再一次进行调整后,形成了最终的上会稿。

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範围和职责分工
《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主要调整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使用等相关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四条进一步对我委和公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市交通委主要负责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使用等工作;市公安局是公交专用道通行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交专用道的通行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定了编制专项规划和制定设定规範
为了对公交专用道的设定能够有一个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的考量,使工作开展目标更加清晰,行动方案更具可行性,《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市交通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同时还要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相应的区域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公交优先通行、提升公交客运能力、节省出行时间、改善交通环境”等。
国家对公交专用道的设定标準为公安部于2004年发布的行业标準《公交专用道设定》(GA-T507-2004),考虑到该标準内容与本市公交专用道设定的实际情况已明显不符,《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市交通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市的公交专用道设定规範。该设定规範计画于2016年下半年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地方标準立项。
(三)明确专用道的建设和养护责任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市路政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以及市交通委的建设要求,组织实施公交专用道的建设工作;第九条规定,公交专用道养护工作应当纳入公路、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计画,养护的要求和标準应当与专用道所在的公路、城市道路标準保持一致。
(四)明确了专用道的监管手段和监管主体
为了加强公交专用道的通行监管,《暂行办法》在第十条中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交专用道建设完成后配套设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其记录下来的视频资料依法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暂行办法》在第十四条中还进一步明确,对于擅自驶入公交专用道的社会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六)规定了专用道使用、借用及禁行规则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公交专用道的通行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列举了几种可以借用专用道的特殊情形,比如专用道沿线单位车辆进出、正在运送学生的校车等,除了特殊规定外,其他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道专用时段内一律不得驶入公交专用道,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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