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六政办〔2014〕19号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购买主体和範围,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和程式,资金来源、安排及监管,绩效评价,附则6章16条,由六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六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 印发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2014〕19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14年5月16日
- 施行时间:2014年5月16日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4〕1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暂行办法
六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民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之一,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供需平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努力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平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明确责任,有序实施。合理界定项目範围,明晰政府、社会力量、服务对象三类主体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三)竞争择优,强化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预算管理,注重绩效。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坚持精打细算,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範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市直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必需的各项条件。支持和鼓励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运输、住房保障、资源环境、公共就业、城市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
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救济、社工服务、公益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按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二)行业管理与协调以及技术服务事项
行业资格认定和準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範、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按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以及技术服务事项。
(三)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会议、经贸活动、展览等事务;
按转变政府职能需要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事项。
第三章 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和程式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範围,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需求,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要求,按年度拟订市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式
(一)拟定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根据事权,针对特定的社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经济管理等工作,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服务意愿等情况,通过调查论证,拟定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委託中介机构,认真做好购买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费用。
(二)进行审核审批。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将拟定的购买服务项目计画书(含项目内容、经费测算及拟选择服务的提供机构)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三)选择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服务项目的计画书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将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覆后,按照相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将需购买服务的项目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採购中心向社会公布,採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规定程式进行採购。因特殊情况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採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在採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採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以及经批准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採购的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採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採购。
(四)订立契约。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契约,明确购买服务的範围、目标任务、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契约副本应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五)履行契约。购买服务实施主体按照签订的购买服务契约向服务提供机构履行资金给付等义务,服务提供机构依据契约约定开展服务工作,并定期反馈服务开展情况。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服务负有监管职责,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来源、安排及监管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投入。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的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九条 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契约,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採购资金支付程式执行。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契约后,由财政直接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服务提供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终止经费拨付,视情况追回支付的资金,不得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支出绩效考评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管理,并将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契约履行情况,与资格认定、注册登记、年检评估、信用记录、金融信贷、财税扶持等挂鈎,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