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範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通知》是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财政厅发布的通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範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档案发布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通知如下:
档案内容
一、主体责任
1.购买主体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责权。
2.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及下属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推进,强化对採购预算编制、採购计画申报、採购方式选择和政策功能实施等工作的执行管理。
3.购买主体要确立需求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要求,合理制定採购需求,严禁超标採购和豪华採购。
4.重大项目的採购需求,购买主体应组织专家论证,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购买服务项目,还应当通过网路、媒体或其他方式徵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预算编制
1.购买主体依据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履职需要和公众需求,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将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的项目同时编入政府採购预算。
2.省财政厅将同步审核、同步批覆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採购预算。
3.预算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在每年4月底前根据政府採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有计画地开展採购活动。
三、信息公开
1.预算批覆15日内,省财政厅通过入口网站公告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
2.购买主体原则上应在具体实施目录公布30日内,通过部门入口网站公告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背景资料、承接主体资格、採购方式、具体服务需求、计画採购时间等信息。
3.购买主体通过部门入口网站、省政府採购网及时发布招标(採购)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以及更正事项公告等信息。
4.购买主体、省财政厅通过入口网站及时公开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服务承接主体履行契约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经验交流等信息。
四、项目分类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执行省财政厅发布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和採购限额标準,按照以下分类实施採购。
1.集中採购目录以内或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属于纳入政府採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集中採购目录以内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依法执行集中採购。
集中採购目录以外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依法执行分散採购。
2.集中採购目录以外且採购限额标準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未纳入政府採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五、採购方式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性质、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1.纳入政府採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依照《政府採购法》等相关规定採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採购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需採用非公开招标採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採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报经省财政厅批准,依法採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採购方式。
集中採购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在编制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同时向省财政厅一揽子报送方式变更申请,省财政厅一次性审批。
2.未纳入政府採购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健全採购程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
六、计画申报
1.集中採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採购计画,委託集中採购机构进行採购。
2.分散採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用款计画,购买主体自行採购或者委託採购代理机构进行採购。
3.未纳入政府採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用款计画,购买主体自行採购或者委託採购代理机构进行採购。
4.购买主体或採购机构不得将同类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规避集中採购,规避政府採购。
七、採购程式
1.纳入政府採购的购买服务项目採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採购方式的,採购程式按照《政府採购法》、《政府採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採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採购方式的,按照《政府採购法》和《政府购买非招标採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採用竞争性磋商採购方式的,按照《政府採购法》和《政府採购竞争性磋商採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未纳入政府採购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以下程式组织採购。
(1)在部门入口网站等公众媒体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有效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组织3人以上评价小组会商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并形成书面意见。
(3)合理控制採购价格,实现物有所值。
(4)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八、契约签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採购完成后,购买主体应与服务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契约。契约签订后,无特殊原因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契约条款。
2.政府购买服务契约由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要求,以及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组成。
3.纳入政府採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契约,购买主体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契约在安徽省政府採购网等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除外。
4.未纳入政府採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契约,购买主体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契约在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除外。
5.经常性购买服务项目,採购档案事先对续签契约作出约定的,服务期满后,购买主体报经财政厅同意,可与原服务承接主体续签契约,续签契约内容不得改变,履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九、履约验收
1.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契约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2.购买主体应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跟蹤检查契约履行情况。
3.服务承接主体完成契约约定后向购买主体发起书面验收申请,购买主体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对项目履约情况检查验收。
4.购买主体可根据项目资金额度、複杂程度、服务对象等情况,分别採用自行验收、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一定比例的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并徵集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评价。
十、资金支付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验收合格后,购买主体应依据契约约定,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