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促进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务实合作;促进海峡两岸和平发展;促进中华和谐进步,不仅造福台湾同胞,更达到以民间文化交流的力量,促进对中国本土外缘所濒临的海域,其可幅射的国家经济的互动发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华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促进会(海促会)
- 外文名:Cross strait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CHDPC)
海峡两岸广义的意思是-中国本土外缘所濒临的海域,其可幅射的国家,也就是中央国家主席习近平习总席所提倡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路线,旨在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丝路精神,寻求与认同这个理念的国家,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中华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促进会宗旨:《弘扬中华 生活国学,构建全民 身心和谐》
成立促进会,是我们这一代人,应该站在弘扬中华文化智慧的高度,先打开心门去了解、理解中华文化的精髓,才能更好的掌握与运用,方能促进海峡两岸和谐持续发展,协助各行各业之间的文化交流、互利共赢,共同携手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会,以联动世界各地华人社会相互交流,增进医疗、餐饮美食、生态休闲旅游、科技(农业、环保、新能源…)、教育(含宗教、慈善)、娱乐(各类艺术)等学术研讨与各种文化交流,让我们一起承先启后,把中华博大精深的内涵,再融入这个时代的精华,期许中华文化 代代接棒、世世弘扬。架接全球华人沟通交流平台,维护国家权益与华人国际地位,提供各类经贸财经讯息,促进文化的提升与经贸的联盟合作。
第一章 总则
(一)本促进会名称为:中华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促进会。
英文名称:Cross strait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二)本促进会的性质:本促进会是由赞成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
(三)本促进会的宗旨:主要致力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促进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务实合作;促进海峡两岸和平发展;促进中华和谐进步,不仅造福台湾同胞,更达到以民间文化交流的力量,促进对中国本土外缘所濒临的海域,其可幅射的国家经济的互动发展。指挥总部设于东北辽宁,跟随中央步伐-旨在弘扬中华各产业文化,振兴东北经济。
(四)本促进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五)本促进会的住所:本会会址设辽宁省瀋阳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一)海峡两岸的时代定义,是根据中央所指导的一带一路所涵盖的东北亚、东南亚、南亚等区域。
东北亚包含(中国、朝鲜、韩国、日本、蒙古、香港、澳门、关岛、台湾)
东南亚包含(越南、寮国、高棉、缅甸、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菲律宾、汶莱和东帝汶,)
南亚包含(半岛上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尔,不丹,以及斯里兰卡,马尔地夫)
(二)广泛与台湾及境内外各地华人同胞、社团、友人的联繫,沟通信息、增进友谊,发展台湾及各地同胞与中国境内各地区的友好交流合作。
(三)为台湾及各地同胞、社团、企业,提供经贸合作考察访问、学术交流、文化交流等各项信息谘询、委託代理服务。
(四)开发中国境内与台湾及各地同胞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进行经济、贸易、科技、宗教、文化、教育、物业、法律等项目的交流与合作;突出文化主题开展两岸专题文化交流,包括传统文化易经、文化遗产保护、文学、书画、演艺、民间艺术、茶文化等多种文化样式的民间交流,开展传统文化艺术研究和推广。并广招台湾及境内外各地的华人同胞至中国境内各地区开办各种文化交流、招商等活动。
(五)组织举办两岸民间文化经贸合作论坛,协助省市政府开展对台交流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和推动两岸文化经贸领域人员往来和务实合作,为两岸文化经贸合作项目牵线搭桥。为中国境内各地的企业、公司和学术、科研、宗教、文化、教育、新闻、法律等社会各界提供台湾及境外各地区信息谘询,并代理安排至台湾及境外各地考察访问、学术研讨、人才交流、求学进修、观光旅游等服务。
(六)本促进会积极参与中央所指导一带一路的文化交流与经贸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 本促进会实行理事制。
第二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章程;
(二)关心和致力于海峡两岸交流合作事业;
(三)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
(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第三条 理事入会程式:
(一)由两位以上理事或有关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四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七条 理事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本促进会设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 本促进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主席)、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秘书长)。
第二条 本促进会设秘书处、财务处。法律维权中心、外联处、网路中心、顾问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青年交流委员会、经贸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医学健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旅游委员会、各地交流中心、高峰论坛组委会等部门,各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理事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每届一年,届中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以通讯方式徵求常务理事意见,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本促进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规划;
(三)决定召开理事大会;
(四)聘请顾问,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须变更的理事人选;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必要时,可选举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和解聘副秘书长。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採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主席可委託执行副主席行使会长有关职权。
第十一条 主席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向主席、执行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协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六)秘书长可委託执行副秘书长行使秘书长有关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二)海峡两岸交流基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专项工作。
第三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四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本促进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本促进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一条 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条 本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1日中华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第一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条 本章程自国家相关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