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定名为“北京安溪铁观音茶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Beijing Anxi Tieguanyin Tea CultureInstitute。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安溪铁观音茶文化研究会
- 地点:北京
- 属性:非营利
- 性质:事业单位
章程
北京安溪铁观音茶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由苏谈益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弘扬铁观音茶文化的传统精华,研究铁观音茶文化的历史和社会影响;广泛联繫铁观音茶文化界、铁观音茶产业界、文化教育界及工商界等热心人士,开展铁观音茶文化交流,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铁观音茶学和铁观音茶业经济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二区五号楼八层。
第二章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引导会员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促进北京、安溪两地经济文化合作;
(二)挖掘安溪铁观音深厚的茶文化底蕴,探索安溪铁观音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理论和技术,加快安溪铁观音茶产业与茶文化的有机结合和创新发展;
(三)加强与国外相关研究会、协会的联繫,参加或举办国际各类茶文化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与《茶为媒》合作编辑、出版专业刊物,进一步宣扬安溪铁观音茶文化与茶品牌;
(四)组织资深的专家、学者及先进的企业家举办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与讲座,开展外出考察、学习、观摩等活动,培养多层次的专业人才,传播最新生产技术与经营理念;
(五)推动会员利用各自的平台加强合作与交流,发挥龙头会员企业的的带动作用,整合资源,共谋发展;
(六)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活动,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七)充分利用本会的各种资源优势,承担北京和安溪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託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画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範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届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
会长:苏谈益
常务副会长(11人):
王万元、王灯良、王连来、叶思东、叶志强、许进峰、苏明华、苏健民、林辉全、柯文地、章金辉
副会长(11人):
王小华、王宝团、王振坤、王添福、王建省、刘军飞、许水源、陈文贤、林晓能、林德雨、黄婆山
监事长: 苏健民(兼)
副监事长(2人):王万元(兼) 林辉全(兼)
理事(18人):
王志升、王建辉、王炳进、王炳辉、王清标、王锐峰、刘江辉、刘君子、苏土城、苏清波、肖庆宗、张明伟、张炳煌、张清奇、林玉玺、柯树兴、高金国、高辉明
秘书长:许进峰(兼)
副秘书长:王添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