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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管理办法

(2020-01-21 14:10:06) 百科综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管理办法
  • 通过时间:2010年9月20日
  • 实施时间:2010年12月1日起
  • 原则:公开透明
  • 特点:科学性,民主性
  • 重点:突出标準审查工作

定义

简介

为规範食品安全标準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计画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複审,附则,总计四十二条。《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规划和制(修)订计画的内容及制定程式、标準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徵求意见要求、标準审查程式、标準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

内容特点

一是强调了标準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标準的主要依据,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準,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在标準起草、审查等环节均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标準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徵求标準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审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準,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徵求意见。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準制(修)订的建议,对公开徵求意见的标準草案发表意见,对标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标準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审评审员会审查通过。为了保证标準审查质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审评审员会章程》,将审评审员会内的审查细化为秘书处初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议三个环节,同时增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环节。该中心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对各专业卫生标準报批材料的审核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增设此环节,有利于保证报至卫生部的标準报批材料的规範性。

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範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审评审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审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工作提供谘询意见。审评审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画、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複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划、计画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规划及其实施计画。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规划及其实施计画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规划及其实施计画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制(修)订计画。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制(修)订计画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準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审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準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制(修)订计画的谘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规划、实施计画及制(修)订计画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制(修)订计画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制(修)订项目。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採取招标、委託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準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準。
第十六条 承担标準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制(修)订项目委託协定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準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準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準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準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徵求标準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徵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準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託协定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徵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审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审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审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範性、与委託协定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準,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徵求意见。公开徵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準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採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準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準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採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準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準,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準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档案,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準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準,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準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準,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审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审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準草案,应当经审评审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準,审评审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审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準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準审议通过后,标準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覆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审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準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準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草案公开徵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审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式。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準,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具有同等效力。

修改和複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準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实施后,审评审员会应当适时进行複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準修订立项计画。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审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蹤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準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準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準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準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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