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下发《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57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州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职责调整和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10号)精神,设立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局长:黄林强
机构简介
2014年11月26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下发《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57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州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职责调整和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10号)精神,设立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全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和相关许可管理及食品检验检测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全市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和相关许可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商务局酒类流通执法的监督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食品(含餐饮)、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资源,形成统一的食品(含餐饮)、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执业药师注册职责。
2.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广告备案职责。
3.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4.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範认证职责。
5.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6.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7.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职责。
8.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最佳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规範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四)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将荆州区、沙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日常监管与执法职责、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与执法职责、除市委市政府定点接待餐饮服务单位外的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与执法职责下放到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荆州区、沙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的日常监管与执法职责下放到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荆州区、沙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不含连锁企业配送总部),除市属以外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与执法职责下放到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荆州区、沙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管与执法职责及保健食品零售申请审查告知职责放到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全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和相关许可管理及食品检验检测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全市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和相关许可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商务局酒类流通执法的监督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食品(含餐饮)、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资源,形成统一的食品(含餐饮)、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执业药师注册职责。
2.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广告备案职责。
3.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4.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範认证职责。
5.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6.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7.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职责。
8.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最佳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规範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四)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将荆州区、沙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日常监管与执法职责、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与执法职责、除市委市政府定点接待餐饮服务单位外的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与执法职责下放到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荆州区、沙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的日常监管与执法职责下放到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荆州区、沙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不含连锁企业配送总部),除市属以外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与执法职责下放到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荆州区、沙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管与执法职责及保健食品零售申请审查告知职责放到荆州区、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规範性档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定的规範性档案的规定,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画、食品安全地方标準,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画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準。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製、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研製、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管理规範。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质量管理规範。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单位製剂生产(配製)的质量管理规範。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依法开展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上级下放和委託的有关审批事项。推进落实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与监督。做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範认证及认证后的跟蹤检查。
(五)负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六)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建立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依法公布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及其有关重大信息。推进食品药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监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抽验计画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範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处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谘询、投诉、举报。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制度,开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的工作。
(十一)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
(十二)负责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定的规範性档案的规定,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画、食品安全地方标準,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画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準。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製、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研製、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管理规範。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质量管理规範。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单位製剂生产(配製)的质量管理规範。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依法开展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上级下放和委託的有关审批事项。推进落实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与监督。做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範认证及认证后的跟蹤检查。
(五)负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六)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建立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依法公布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及其有关重大信息。推进食品药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监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抽验计画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範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处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谘询、投诉、举报。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制度,开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的工作。
(十一)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
(十二)负责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班子
局长:黄林强
部门职责分工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农业、林业、粮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範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其中鲜活畜禽市场及进入零售市场的畜禽由农业部门负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农业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林业部门负责乾果等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地方食品安全标準的制定,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召回和销毁等强制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準的,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应当儘快制定、修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对于单纯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其他既有餐饮服务同时兼有住宿、洗浴、娱乐等公共场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进行餐饮服务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定量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採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採取措施加以处理。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和备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共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依法监管,协商建立有关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拟订全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与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採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採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全市境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涉及出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执法活动,查处暴力抗法案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和无固定场所、未进入市场、流动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发现流动经营药品(含中药材)、医疗器械类产品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文物旅游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安全管理。教育部门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学校、託儿所、幼稚园集体食堂和校内批发、零售商的食品安全管理。文物旅游部门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旅游景点、星级饭店、农家乐餐饮等的食品安全管理。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地方食品安全标準的制定,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召回和销毁等强制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準的,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应当儘快制定、修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对于单纯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其他既有餐饮服务同时兼有住宿、洗浴、娱乐等公共场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进行餐饮服务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定量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採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採取措施加以处理。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和备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共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依法监管,协商建立有关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拟订全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与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採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採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全市境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涉及出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执法活动,查处暴力抗法案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和无固定场所、未进入市场、流动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发现流动经营药品(含中药材)、医疗器械类产品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文物旅游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安全管理。教育部门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学校、託儿所、幼稚园集体食堂和校内批发、零售商的食品安全管理。文物旅游部门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旅游景点、星级饭店、农家乐餐饮等的食品安全管理。
其他事项
1.保留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相当于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全市食品药品跨区域案件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对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企业、高风险品种进行突击检查;参与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市委市政府定点接待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市城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批发、连锁企业配送总部)的日常监管和执法;负责市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和执法;负责荆州开发区(含託管地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各类专项整治的督办,指导全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及案件查处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快速鉴别工作督导;负责受理和处置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食品稽查科、药品稽查科、投诉举报中心、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荆州开发区分局(下设3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43名。另核定6名过渡性事业编制,编制随人员自然减员予以核销。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人员、市卫生监督局划转人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划转人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划转人员保留原有身份不变。
2.所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机构、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2.所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机构、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