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的法律中,“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利用网路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人甚至通过製造、传播谣言等行为造成大範围社会恐慌,类似行为要幺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要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最终危害社会稳定,需要动用刑罚进行惩罚。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路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路上散布的;
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性诽谤信息: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路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路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标準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路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準,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路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背景
利用网路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人甚至通过製造、传播谣言等行为造成大範围社会恐慌,类似行为要幺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要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最终危害社会稳定,需要动用刑罚进行惩罚。“两高”根据利用网路实施的相关犯罪的发展态势,于2013年9月9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路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準确、严厉打击相关网路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标尺。这一司法解释清楚地表明网路空间虽是公共意见的表达场所,但在该场所的所有言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正如在现实社会中没有绝对自由一样,在网路空间也只有相对的自由,网路不是法外之地。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準确定罪量刑,有助于净化网路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人民民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中国“两高院”于2013年9月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