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以下简称“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的属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第二章属地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成立本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条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监、城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督促其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消除监管盲点,有效防範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五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各街道办事处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协调议事、形势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工作须纳入各街道办事处年度重点工作计画,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不断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重点用于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应急处置、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加强食品监管信息化网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执法装备、检验检测设备配备,推动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机构及社区食品监测站点建设,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队伍,明确其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完善相关管理规範和工作机制。
第九条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机制,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监、城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获知以下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相互通报:
(一)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信息;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的事故举报;
(三)医疗机构接收的病人属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
(四)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
第十条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本街道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监、城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画,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画应当将下列内容作为监管重点: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乳製品、蔬菜、肉及肉製品、水产品、散装食品等重点高风险食品。
第十一条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街道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挂账管理和重点整治。
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由各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联合执法和整治,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第十二条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鼓励社会组织、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準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监、城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妥善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十五条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採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十六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监、城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主要包括:
(一)落实组织领导、事故查处、联合执法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情况;
(二)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整治情况;
(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就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整改责任书》,要求相关部门限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章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十七条本区实行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区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评议、考核结果向各街道办事处书面反馈,并纳入对各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以及对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由区政府根据评议、考核情况对各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约谈、督查整改、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区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採取措施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对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十九条区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各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制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