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平谷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的属地责任及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对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区食药安委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区食药安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食药安办”),办公室设在区食药监局,具体负责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督促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食药安委每年制订考核指标,对各成员单位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进行年终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公示。
第四条 区食药安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及时通报全国及本市的食品安全形势、全区食品安全的重点工作、研究解决全区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风险隐患。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应当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有效合力,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增强威慑力。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属地责任,党政同责。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各乡镇街道应当成立属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落实区食药安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监管盲点,有效防範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畅通的议事协调机制,有效防控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不断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将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应急处置、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协管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并根据每年物价及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形成一定的增长机制。
各乡镇街道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的建设方面应给予财力物力支持并形成制度。
第八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监管信息化网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执法装备、检验检测设备配备,推动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机构建设,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各乡镇街道应保障基层信息化网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符合要求的食品快检实验室基础设施,加强社区食品监测站点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全区建立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协管员)队伍,明确工作职责、管理规範和工作机制。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信息员队伍,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风险点数据汇总、信息上报以及食品安全宣传等工作;要加强信息员队伍管理,制定信息员队伍管理办法、建立人员档案、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第十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公安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 、信息发布等工作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
第十一条 区农业局要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以及在畜禽产品、水产品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加强食用农产品标準化基地建设和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大力推广标準化生产,加强农产品(粮经、蔬菜、畜禽、水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控制;要强化源头控制,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的属地责任及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对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区食药安委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区食药安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食药安办”),办公室设在区食药监局,具体负责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督促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食药安委每年制订考核指标,对各成员单位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进行年终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公示。
第四条 区食药安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及时通报全国及本市的食品安全形势、全区食品安全的重点工作、研究解决全区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风险隐患。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应当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有效合力,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增强威慑力。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属地责任,党政同责。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各乡镇街道应当成立属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落实区食药安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监管盲点,有效防範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畅通的议事协调机制,有效防控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不断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将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应急处置、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协管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并根据每年物价及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形成一定的增长机制。
各乡镇街道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的建设方面应给予财力物力支持并形成制度。
第八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监管信息化网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执法装备、检验检测设备配备,推动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机构建设,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各乡镇街道应保障基层信息化网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符合要求的食品快检实验室基础设施,加强社区食品监测站点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全区建立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协管员)队伍,明确工作职责、管理规範和工作机制。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信息员队伍,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风险点数据汇总、信息上报以及食品安全宣传等工作;要加强信息员队伍管理,制定信息员队伍管理办法、建立人员档案、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第十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公安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 、信息发布等工作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
第十一条 区农业局要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以及在畜禽产品、水产品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加强食用农产品标準化基地建设和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大力推广标準化生产,加强农产品(粮经、蔬菜、畜禽、水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控制;要强化源头控制,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区食药监局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质量检测和案件查处等工作;强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监管,以婴幼儿奶粉、畜禽产品等大宗食品为案件重点,加大对重点领域食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标準备案相关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区教委负责中国小校、幼稚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定期组织学校、幼稚园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培训;要全面推进学校食堂量化分级工作。
区旅游委负责星级宾馆、饭店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定期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培训。
区市政市容委要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和资源化处置管理体系;加强餐厨废弃物源头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区果品办负责果品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种植环节中农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管;积极推进果品标準化基地建设,果品产地认证面积稳步增长。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种养殖环节中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管。
区质监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引导实施资源整合、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工作。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查处流动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其它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区食药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质监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果品办等部门获知以下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相互通报:
(一)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信息;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的事故举报;
(三)医疗机构接收的病人属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四)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区食药安办牵头组织区食药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质监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果品办等部门制定我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画,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乡镇街道年度工作计画中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有明确要求,每年各乡镇街道或其属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下发专门档案部署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画应当将下列内容作为监管重点: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乳製品、蔬菜、肉及肉製品、水产品、散装食品等重点高风险食品。
第十四条 区食药安办牵头组织,按照市级食品安全监测抽检计画,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状况,制定年度食品安全监测抽检方案,并组织区食药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质监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果品办等部门实施。
对监测抽检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上报相应市级监管部门及区食药安办,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风险蔓延。
第十五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挂账管理。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挂账管理和重点整治。
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的问题台账要明确解决措施及期限,每月5日前报区食药安办备案。对风险隐患涉及面广且治理有难度的及时上报区食药安办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鼓励社会组织、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注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区食药安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各乡镇街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回响配合工作,并制定具体机制措施报区食药安办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区食药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质监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果品办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进行妥善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标準备案相关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区教委负责中国小校、幼稚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定期组织学校、幼稚园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培训;要全面推进学校食堂量化分级工作。
区旅游委负责星级宾馆、饭店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定期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培训。
区市政市容委要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和资源化处置管理体系;加强餐厨废弃物源头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区果品办负责果品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种植环节中农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管;积极推进果品标準化基地建设,果品产地认证面积稳步增长。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种养殖环节中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管。
区质监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引导实施资源整合、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工作。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查处流动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其它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区食药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质监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果品办等部门获知以下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相互通报:
(一)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信息;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的事故举报;
(三)医疗机构接收的病人属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四)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区食药安办牵头组织区食药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质监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果品办等部门制定我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画,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乡镇街道年度工作计画中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有明确要求,每年各乡镇街道或其属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下发专门档案部署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画应当将下列内容作为监管重点: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乳製品、蔬菜、肉及肉製品、水产品、散装食品等重点高风险食品。
第十四条 区食药安办牵头组织,按照市级食品安全监测抽检计画,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状况,制定年度食品安全监测抽检方案,并组织区食药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质监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果品办等部门实施。
对监测抽检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上报相应市级监管部门及区食药安办,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风险蔓延。
第十五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挂账管理。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挂账管理和重点整治。
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的问题台账要明确解决措施及期限,每月5日前报区食药安办备案。对风险隐患涉及面广且治理有难度的及时上报区食药安办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鼓励社会组织、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注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区食药安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各乡镇街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回响配合工作,并制定具体机制措施报区食药安办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区食药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质监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果品办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进行妥善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十九条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程式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採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的连锁经营、配送。
第二十一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及其他消费者组织对食品安全领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的受理机构、内容、程式以及奖励条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食药安委负责对区食药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质监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果品办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主要包括:
(一)落实组织领导、事故查处、联合执法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情况;
(二)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整治情况;
(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情况;
(四)区食药安委部署的其它重点工作。
区食药安办应当就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整改意见,及时告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章 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行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区食药安委依据本办法及市级任务指标等内容制定可量化考核的任务指标,开展考核评议。
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区食药安委组织实施。
评议、考核结果向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书面反馈,并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绩效考核以及对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由区监察部门根据评议、考核情况对责任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约谈、督查整改、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二十五条 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区监察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单位应当立即採取措施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的具体办法,完善属地各项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职责全面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採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的连锁经营、配送。
第二十一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及其他消费者组织对食品安全领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的受理机构、内容、程式以及奖励条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食药安委负责对区食药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质监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果品办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主要包括:
(一)落实组织领导、事故查处、联合执法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情况;
(二)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整治情况;
(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情况;
(四)区食药安委部署的其它重点工作。
区食药安办应当就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整改意见,及时告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章 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行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区食药安委依据本办法及市级任务指标等内容制定可量化考核的任务指标,开展考核评议。
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区食药安委组织实施。
评议、考核结果向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书面反馈,并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绩效考核以及对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由区监察部门根据评议、考核情况对责任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约谈、督查整改、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二十五条 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区监察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单位应当立即採取措施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的具体办法,完善属地各项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职责全面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