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国卫食品发〔2014〕83号印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範》。该《工作规範》分总则、工作职责、食品安全地方标準管理、食品安全企业标準备案、食品安全标準跟蹤评价、食品安全标準宣贯、保障措施、附则8章3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範
- 印发机关:国家卫生计生委
- 文号:国卫食品发〔2014〕83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14年11月14日
- 施行时间:2014年11月14日
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範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範的通知
国卫食品发〔201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和计画生育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转变职能要求,规範地方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我委组织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範》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範》(以下统称《工作规範》)。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着食品安全标準制定、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管理等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各地要创新思维,抓住机构改革机遇,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对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的疾控机构和监督机构予以应有的履职保障,确保在机构改革中卫生计生系统的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加强。
二、按照《工作规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疾控机构和综合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巩固民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一岗双责,将食品安全履职与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结合起来,狠抓各项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优势,树立良好的为百姓健康和饮食安全服务的部门形象。
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和计画生育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国家级食品安全技术牵头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基层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做好对地方疾控机构和监督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各地在执行规範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食品司。
附属档案: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範
2.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範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14日
全文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监督机构)食品安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範。
第二条 本规範适用于地方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準管理、食品安全企业标準备案、食品安全标準跟蹤评价、食品安全标準宣传培训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指导制度,上级综合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综合监督机构的督导,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準管理工作;
(二)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準备案管理;
(三)开展食品安全标準跟蹤评价;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準宣传培训;
(五)参与新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现场核查;
(六)负责对下级综合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及考核;
(七)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第五条 地(市)级综合监督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準制定修订、企业标準备案管理;
(二)开展食品安全标準跟蹤评价;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準宣传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综合监督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及考核;
(五)承办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第六条 县(区)级综合监督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準制定修订、企业标準备案管理;
(二)参与食品安全标準跟蹤评价;
(三)开展食品安全标準知识宣传;
(四)承办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第三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準管理
第七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準工作计画。
第八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準立项、谘询、公开徵求意见、审查、报批、报备等日常管理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準专题调研工作。
第九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準审评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规範工作流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準审评工作。
第十条 地(市)级、县(区)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参与并配合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準调研、徵求意见、标準谘询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食品安全企业标準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企业标準管理规定,制订企业标準备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企业标準备案流程和时限,并在备案场所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準技术服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企业标準相关专家培训,提高食品安全企业标準制定修订水平。
第十三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和地方标準的信息。
第十四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对企业标準的意见及建议,并及时通报企业。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準备案谘询,及时办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地(市)、县(区)级综合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承担或协助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準备案工作,并提供食品安全企业标準备案谘询服务。
第十六条 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準备案的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标準的档案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企业标準备案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企业标準。
第十七条 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準备案的综合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加强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食品安全标準跟蹤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和地方标準跟蹤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跟蹤评价计画,拟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跟蹤评价方案,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準跟蹤评价实施办法及工作计画,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地(市)、县(区)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标準跟蹤评价工作计画和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準跟蹤评价工作,完成各项跟蹤评价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协调,将食品安全标準跟蹤评价任务和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相结合,通过监测数据反映标準执行情况,为适时修订食品安全标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食品安全标準的贯彻实施情况,科学分析食品安全标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及建议,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指导单位报告跟蹤评价工作情况。
第六章 食品安全标準宣贯
第二十四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制订食品安全标準宣传培训工作计画。
地(市)、县(区)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要求和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宣传培训工作计画,制订本级食品安全标準宣传培训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对下级综合监督机构及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员开展食品安全标準及相关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标準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标準查询、宣贯、交流等服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明确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人员。
省级、地(市)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处(科)室。
县(区)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有条件的,应当设立食品安全工作科室。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制订食品安全工作人才培养规划,组建高素质食品安全工作队伍。
健全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专项技术人员培养,承担业务指导、社会谘询、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顺畅有效的食品安全工作衔接机制,定期进行工作会商。
第三十一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标準数据管理和信息通报制度,协助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部门间、上下级间、地区间食品安全信息沟通。
第三十二条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经费预算,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制定贯彻执行本规範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