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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

(2019-11-30 18:28:03) 百科综合

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责任,凝聚合力,堵塞漏洞,实现食品安全全程高效监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
  •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成立地点:河北
  • 时间:2012年11月2日

强化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财政投入,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队伍、检验检测设备等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现食品产业规模与监管能力同步增长。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计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食品安全重点风险区域、品种,重点监控、集中治理,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和队伍,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四)在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监管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问题。
(五)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教育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整体素质。
(六)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环节,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引咎辞职。

提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

(一)省、市、县政府分别设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配备人员,承担食品安全协调日常工作。
(二)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信息通报、联合执法、事故查处、应急处置、案件移送等相关工作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及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设立本级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移送、督办、反馈、奖励等各项制度,重大案件查办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日常监管、案件查处、事故调查、舆情动态等信息,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严格部门监管措施

(一)严格準入制度。严把农产品市场準入关,禁止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準的农产品在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场所销售。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提高準入门槛,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準入。严把食品流通许可关,强化经营者主体资格管理。严把餐饮许可关,强化餐饮服务管理。严把定点屠宰关,坚决取缔猪、牛、羊私屠滥宰行为。
(二)强化日常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完善监督记录和信用档案,规範监督行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重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生鲜乳收购站、定点屠宰场、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三)加大抽检力度。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加大抽检数量和频次,针对重点区域、产品和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及时调整抽检项目,提高检验效能,排查安全隐患。
(四)严打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式要求,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範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切实消除监管空白

(一)对于部分领域没有明确监管部门、部门监管职责有争议的,或新出现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设区市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指定相应的监管部门负责。
(二)对于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通过联合执法进行综合治理。
(三)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食品 “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隙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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