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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执行机制

(2019-06-12 07:50:19) 百科综合
食品安全执行机制

食品安全执行机制

食品安全执行机制是指与食品有关的政府部门、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运行方式,是引导政部门加强监管,制约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各项活动的基本準则及相应制度。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食品安全执行机制
  • 目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涉及部门

食品安全执行机制涉及的部门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其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包括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

执行机制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谘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準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食品安全标準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準规划及其实施计画。

食品生产经营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準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进出口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契约、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档案,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目的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

涉及的品种

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
(一)粮食及其製品;
(二)畜产品及其製品;
(三)禽及其产品、製品;
(四)蔬菜;
(五)水果;
(六)水产品;
(七)豆製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
(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部门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準;
(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二)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和畜禽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畜禽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二)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
区(县)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以及有关信息追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系统与平台的对接

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部门负责建设的信息追溯系统应当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进行对接。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并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进行对接。

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繫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形成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
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动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日内,更新电子档案的相关内容。

生产经营者义务

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採购的追溯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繫方式等;
(二)出厂销售的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繫方式等。
追溯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穫、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四)上市销售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繫方式等;
(五)上市销售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兼营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繫方式等;
(二)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标準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经营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繫方式等;
(二)经营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三)经营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採购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配送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繫方式等;
(二)採购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三)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採购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将收货者或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联繫方式等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消费者有权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
鼓励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网站上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追溯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与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
消费者发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或者食品安全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上传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繫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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