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犯罪心理学是指研究导致犯罪人犯罪的主观原因以外因素的学科。与“主观犯罪心理学”相对。奥地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H.格罗斯提出。研究对象包括防御行为、证明行为及审判行为。如与犯罪人相对的被害人、家族、社会或刑罚对犯罪人的影响,以及与上述因素密切相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心理学问题。具体包括研究对犯罪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律师的陈述和辩护的判断,审理人员的精神状态等。
客观道德判断(objective moral judgment) 道德判断方式的一种。与“主观道德判断”相对。7岁~8岁以前儿童特有,以行为的客观后果为主要判断标準。按此方式,一个行为只要在客观上符合规则,就是好的,否则就是坏的,而不问行为者的动机和意向性如何。如无意中打碎较多的杯子比有意打碎较少杯子的行为更坏;帮助别人偷一只麵包比为自己偷一条髮带的行为更坏,因为麵包比髮带值钱。这种判断方式是儿童的前运算思维方式和成人的权威型教育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