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派是犯罪学理论流派之一。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1856—-1939年)。他通过对精神病患者异常行为的研究,创立了着名的精神分析学说,认为性本能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人的心理由意识层、前意识层和潜意识层三部份组成,而人的人格也有三种状态: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是本能的,生理的冲动,是无意识本身,属于最原始的心理基础,它推动自我而寻求快感。“自我”起调整“本我”需要和接触外界而产生经验的作用,与一定的社会现实相适应。“超我”是因双亲或他人的影响而自我分化形成。
由于人生来就具有一种“潜意识恶感'所以很容易形成反社会倾向;如果不压抑其自我的本能冲动,一味追求自我的欲望而不受“超我”的约束,就很容易形成异常人格,从而导致犯罪行为。该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瑞士精神分析学家荣格(1875——1961年)认为人格分为内倾型和外倾型,人的本能是一切行为本源的精神能量。外倾型的人容易犯罪,内倾型的人则不大容易犯罪。因此,在犯罪者中,外倾型的人属于多数,内倾型的人趋于少数。德国勒温(1890——1947)认为,当一个人具有一定的动机或需要时,在其身体内部就产生.一种张力系统,这个系统因需要得到满足而有所减弱,但如果需要受阻就会通过犯罪行为来满足这种需要。后来,罗森诸威格提出“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人在受挫折时,因需求和障碍的强度、本人性格等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从而产生各种反应行为,如果是攻击性反应,就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