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店招标牌设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8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2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京市店招标牌设定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江苏南京市政府令2014年第304号
- 发布日期:2014-05-12
介绍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江苏省南京市政府令2014年第304号
【发布日期】2014-05-12
【生效日期】2014-05-12
【发布文号】江苏省南京市政府令2014年第304号
【发布日期】2014-05-12
【生效日期】2014-05-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具体条文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8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2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14年5月12日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店招标牌设定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定、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定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定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誌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元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準等技术标準,制定店招标牌设定标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定标準是店招标牌设定、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定标準,应当採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徵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 设定规範
第六条 设定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徵。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定店招标牌。
第七条 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定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 建筑物一层採取外框支架方式设定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定;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定;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 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採取外框支架方式设定店招标牌。
第十条 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型规範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定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採取挂设牌匾方式设定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 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定。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定;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定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定。
第十二条 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採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 店招标牌应当採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设定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型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定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採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定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定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定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定标準,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定人、利害关係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定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设定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设定或者更新店招标牌的,应当在设定后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档案;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户外广告设定相关规定管理:
(一)店招标牌设定地点不在设定人办公地、经营地的;
(二)店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
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店招标牌的巡查,发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型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责令设定人及时维修、更新;发现灯箱、LED灯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定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店招标牌设定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定的店招标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户外广告设定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未按照设定标準设定店招标牌的,每项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店招标牌设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店招标牌设定未经登记的,设定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登记前自行整改。已经登记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登记部门函告设定人限期整改、出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