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犯罪现象“主犯罪现象”的对称。犯罪现象类型之一。由犯罪行为或罪犯所派生、衍化并围绕其本体而表征其特性的诸经验事实。其特点在于它们既非犯罪行为或罪犯所“直接具有”,更非其所“固有”。 而只是二者的派生物、衍化物,其与本体的联繫是间接而微弱的。如犯罪徵兆、犯罪情报、犯罪的季节性以及罪犯标籤、罪犯的再社会化和犯罪亚文化等现象,均具有这种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