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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2019-11-14 13:38:40) 百科综合

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经2015年10月30日镇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镇江市首部地方性法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施行时间:2016年2月1日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山南山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山南山风景区的範围以国务院批准的三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範围为準。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範围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标,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三山南山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三山南山风景区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三山南山风景区名胜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

第二章规划、保护与建设

第七条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批准的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八条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涉及三山南山风景区範围和外围保护地带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的会审,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会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三山南山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制定三山南山风景区工矿企业、村庄等搬迁、改造实施计画。
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视线走廊和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在核心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村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一条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和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託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三山南山风景区的管理规定,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
第十二条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资源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建立古建筑、古墓葬、碑碣石刻、遗址等文物古蹟档案,划定保护範围,设立保护标誌,落实保护措施;
(二)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平衡;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实施管理保护;
(四)在焦北滩、焦东滩、征润洲等区域划定湿地保护範围,制定保护方案;
(五)防治地质灾害,整治滑坡山体,修复废弃宕口;
(六)加强南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林木保护,督促林区有关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的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不得占用、围圈、填埋、堵截三山南山风景区水体、水面。
因景观保护、利用需要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或者利用水体、水面的,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论证,广泛徵求意见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监测金山湖、回龙水库、珍珠湖、运粮河及相关水体水质,定期发布监测情况。
第十四条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採石、开矿、开荒、毁林、取土、私埋乱葬、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
(四)在核心景区内养殖家禽、牲畜;
(五)破坏环境卫生设施;
(六)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
(七)捕猎野生动物、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
(八)攀折、钉拴林木,擅自挖掘树根、竹笋,擅自採摘花果;
(九)在禁止区域内携犬、垂钓、游泳;
(十)烧荒、露天烧烤、丢弃火种;
(十一)在山林禁火区或者防火期内吸菸,在指定範围外烧香点烛;
(十二)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禁止範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三)设定户外广告;
(四)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游乐、演出、会展等活动;
(五)开展水上训练、竞赛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因项目建设、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需要採伐林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教学、科研需要採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採集。
第十八条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採取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及公共设施,确保全全。
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有关规定,採取防尘降噪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利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三山南山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培育文化旅游产业,建设智慧景区,发挥综合效益。
第二十条进入三山南山风景区的门票,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安全防範工作:
(一)做好标牌标识统一工作,设定三山南山风景区标誌和路标、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牌;
(二)根据三山南山风景区游客容量,提前规划游览路线,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
(三)制定并公布三山南山风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明确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做好消防安全,完善消防设施,明确消防责任,避免火灾事故,确保人文建筑不受损毁。
第二十二条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三山南山风景区的规划、承载能力和游客需要,合理布局经营服务网点。
第二十三条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的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使用清洁能源,保持车体、船体清洁。
游览车辆运行路线和停靠站点、船舶航线和停靠码头的划定或者指定,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应当依照规定线路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靠。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因建设需要进入景区的,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游览需要和客流量,会同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採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设定临时停车区域,并提前向社会预警、公告。
第二十五条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山南山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三山南山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三山南山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开山、採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村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开荒、私埋乱葬、修坟立碑等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在核心景区内养殖家禽、牲畜的,按照每只(头)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捕猎野生动物、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没收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攀折、钉拴林木,擅自挖掘树根、竹笋,擅自採摘花果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区域内携犬、垂钓、游泳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烧荒、露天烧烤、丢弃火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山林禁火区或者防火期内吸菸,在指定範围外烧香点烛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条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蹟的,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从事禁止範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占用、围圈、填埋、堵截三山南山风景区水体、水面等活动造成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改变的;
(二)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三)设定户外广告的;
(四)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游乐、演出、会展等活动的;
(五)开展水上训练、竞赛等活动的;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及公共设施造成破坏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利用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擅自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经营服务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未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没有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驶入三山南山风景区内非公共运输道路区域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和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核同意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不符合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二)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託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三)违反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进行违法建设、损毁景物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15年10月30日由镇江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制定,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和南山,旅游资源丰富,名胜古蹟众多,形成了“城在山中,山在城中”的独特风貌。2004年国务院批准“三山风景名胜区”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现为国家5A级景区。1984年省政府批准“南山风景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现为国家4A级景区。三山南山风景区在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建设山水花园城市,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015年7月,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改革市级旅游发展管理体制的意见》(镇委改〔2015〕1号),对景区的旅游管理体制进一步调整和规範。近年来,景区文物资源遭破坏、景区设施被毁坏、违章搭建、违规开发的情况时有发生,景区驻留单位、居民与景区生态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加强景区保护和建设成果,规範保护和管理职责,推动“生态领先、特色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和谐统一,为镇江市民和子孙后代留一片青山绿水,制定一部符合我市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国条》)、《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了《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範围
《条例》分为五章,共三十六条。《条例》主要参照了《国条》和《省条》的框架结构,在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方面做了规範,同时对一些属于调整同类事项的条款进行了归併,使条例的结构更加统一、完整。国务院批准的三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範围是:东起焦南坝;西至滨湖路(规划道路);南起长江路,经过和平路——云台山路——京畿路——迎江路——长江路——东吴路——第一楼街——万古一人路——滨江旅游专线——滨江大道;北至内江岸线北侧200~400米进深的陆域範围、长江防洪堤,面积为17.23平方公里;核心景区範围包括金山景区、金山湖景区、云台山(西津渡)景区、北固山景区、铁瓮城片区、焦山景区,总面积约2.52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带东起焦东滩东(丹徒闸引河处),西至太平路、试办引河,南起运粮河——中山北路——太古山路、山巷——大西路——万古一人路——梦溪路——东吴路——象山路——禹山北路为界,北至长江主航道中心线,总面积约50.0平方公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範围是:东至官塘桥路,北至林隐路,西至九华山路为界,南至五洲山路为界,总面积13.14平方公里。核心景区範围规划确定将南山风景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以及竹林招隐景区的範围进行叠合,确定为南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总面积3.40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带範围:东起沪宁铁路、谷阳路、四明河、沪宁高速公路引线以西範围,南至312国道,西为檀山路、跑马山路,北至黄山西路、老南徐路一线,总面积约24.6平方公里。据此,条例设立了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三个层次的保护範围,并规定不同的保护和管理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及管理体制。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有据的原则。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批覆意见,镇委改〔2015〕1号档案明确,负责三山南山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机构为“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此相对应,条例名称确定为“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为“保护”条例,一是体现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风貌重在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二是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看,管理偏重于行政化色彩,而保护更显人性化的法律品性,体现了政府部门的角色从管理者向促进者转型;三是《国条》第四条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由此看出,对于风景名胜区来说,保护应当是第一位的;四是从语义上看,管理是立足于当前,而保护更注重长远,且保护中包含着利用和管理。三山南山是自然长期积累和沉澱的成果,不可複製和再生,只有通过立法保护,加强制度建设,将政府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防止碎片化管理,提升风景区科学发展水平,才能使资源永续利用,不断发展。本着既要加强景区统一管理,又尊重现有的体制,《条例》第四条明确“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三山南山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为便于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及时协调、决定和组织实施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在景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二)关于风景区视线走廊等空间保护的问题。
视线走廊等空间格局是三山南山风景区的保护重点,当前景区视线走廊等空间破坏较为明显,且仍有加剧的趋势,因此,在条例中有必要明确保护风景区视线走廊、控制风景区周边建筑高度等空间保护内容,赋予其法律效力,最大限度避免对风景区空间格局的破坏。据此,《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视线走廊和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中将“高度”作为审核要求。
(三)关于森林、湿地、水资源等特色保护的问题。
森林、湿地及水资源对维护城市生态平衡、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镇江市南山风景区1995年被国家林业部批准为国家森林公园,古木幽深,动植物资源丰富;三山风景区内的焦北滩、焦东滩及金山湖水域周边等湿地及水资源丰富,是我们的“城市之肾”。对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在焦北滩、焦东滩、征润州等区域划定湿地保护範围,制定保护方案”、第(六)项“加强南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林木保护,督促林区有关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第十三条第三款“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监测金山湖、回龙水库、珍珠湖、运粮河及相关水体水质,定期发布监测情况”,专门对湿地、森林及水资源保护作出规定。此外,根据《镇江市建立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和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要求,为加强湿地和国家森林公园保护,维护生态环境,《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
(四)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问题。
绿色施工是对建筑工程的特色要求,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範》对绿色施工已作出明确要求,镇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发文、考核来推进该项工作,在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的三山南山风景区内的建筑工程,更应当符合绿色施工要求。应当在本条例施工主体保护义务中体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相关内容。据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有关规定,採取防尘降噪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同时对一些因建设需要进入景区的货运、施工等重型车辆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不同程度影响和破坏了景区环境的情况,《条例》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因建设需要进入景区的,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以体现我市在建筑工程领域的绿色施工特色要求。
以上说明连同文本,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后,镇江市即启动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经过广泛徵求意见、充分论证协商,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将《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第一部立法项目,抓紧起草、审议修改。目前,该条例经过镇江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于2015年10月30日由镇江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徵求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厅和省政府法制办、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以及部分立法谘询专家、省人大法制专业组代表的意见,并与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11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和南山,旅游资源丰富,名胜古蹟众多,金山焦山北固山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三山风景名胜区”,“南山风景名胜区”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三山南山风景名胜区在提升镇江城市形象,建设山水花园城市,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加强三山南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製定该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结合本地实际,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还就风景名胜区视线走廊等空间保护,森林、湿地、水资源等特色保护,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等作了具体规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牴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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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首部地方性法规——《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召开《条例》实施工作会议,部署法规的实施工作,宣传和推动法规的贯彻执行。
会议要求,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责任感;要準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针对性;要加大《条例》执行监督力度,切实提高实施效果,为进一步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和改善镇江市生态环境,推动建设“强富美高”新镇江作出积极贡献。
记者了解到,市三山南山管委会负责三山南山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负责人介绍说,管委会倒排序时,确定了2016年宣传、实施《条例》的重点工作。2月底前,对外公布三山南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範围、核心景区範围和外围保护地带範围,完成核心景区划定;3月底前,划定携犬、垂钓、游泳的禁止区域,划定山林禁火区,并对外公布;4月底前,完成制定风景区规划审查、安全管理、设施管理、文物保护等一系列规章制度;6月底前,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範围、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範围、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範围的界标设立工作;12月底前,完成风景区名胜资源普查、建档和其他相关工作等。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陈苏出席会议,并对《条例》的施行提出具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鄂金书主持会议;副市长雷志强对《条例》的施行作出具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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