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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19-09-10 13:45:13) 百科综合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经2011年11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11月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甘政令字〔2011〕85号公布。该《办法》共12条,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类型:实施办法
  • 地区:甘肃
  • 实施时间:2012年1月1日

政府令

甘政令字〔2011〕85号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省 长 刘伟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範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依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準执行。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适用税额标準计算徵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準;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準;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确定的土地面积为準。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等级发生变化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其适用税额标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下列土地免徵或缓徵土地使用税:
(一)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博物馆、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体育场(馆)、医院、幼稚园、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免徵;
(二)经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单位和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单位用地免徵;
(三)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免徵;
(四)廉租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徵;
(五)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缓徵。
第八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免税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后应当纳入应税範围的,从改变土地用途次月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徵收。纳税人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5月、11月为徵收入库期。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应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手续后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报送土地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办理申报登记。
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徵收对象的税种。纳税人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徵收的年税。
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準;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採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準划分。现行的划分标準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準,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徵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徵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範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範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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