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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19-06-23 21:18:24) 百科综合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蒋巨峰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修订:2007年7月3日
  • 施行:2007年8月1日
  • 省 长:蒋巨峰

内容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範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徵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资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部门提供。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6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
(三)小城市3元至18元;
(四)县城 (不含本款第五项规定的县城)1.5元至12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县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的县城0.6元至8元。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订相应的税额标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準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级次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準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準需要提高但未超过该条第四项规定上限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九条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 (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徵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及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徵收对象的税种。纳税人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徵收的年税。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準;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採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準划分。现行的划分标準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準,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徵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徵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範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範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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