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guzal system,又称“马哈瓦尔租佃制”、“联合村租佃制”和“村社课税制”。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北部和中部实行的田赋徵收制和土地制度。
马哈尔(Mahal)是印地语的音译,意为村庄、庄地。该制度实际上是以东印度公司为地主,以耕者为佃农的租佃制。主要在联合省、中央省和旁遮普省实行,但又有区别:联合省称马哈瓦尔制;中央省称玛尔古扎尔制;旁遮普省称联合村租佃制。该制的特点是:承认土地所有权为庄地、村庄或村社的农户所共有;政府与庄地或村社的头人(或其代表)直接订约,确定一笔田赋总额,通常为地租的40%—70%,为期20—30年,然后山头人将田赋分摊给各户;缴纳田赋时採取连环保形式,集体和各户共同承担责任,通常由其头人(或代表)向各户收齐田赋后再统一上交政府。在英属印度的中央省,玛尔古扎尔既是田赋徵收人,又是村长,具有管理村庄的一切权力,但没有土地所有权。1863—1867年,在省督坦布尔领导下进行了土地整理,承认玛尔古扎尔的土地所有权,田赋征额以地租的一半为度,田赋查定以30年为期。政府与玛尔古扎尔直接订约,由其向村里的农户徵收田赋。玛尔古扎尔的地位与基层柴明达尔相似,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田赋承包人。这种制度是介于柴明达尔制与莱特瓦尔制之间的制度,既吸收了它们的优点,又避免其缺点,即:既依靠了当地的地方势力,又保证田赋的徵收和不断增加,同时又不需要像莱特瓦尔制那样旷日持久地一家一户地去估税而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实行玛尔古扎尔制、马哈瓦尔制和联合村租佃制的地区占英属印度耕地面积的9%。印度独立前夕有的变成柴明达尔制,有的变成莱特瓦尔制,其本身已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