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管理,提高立项科学化、规範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和规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7〕3号)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管理,提高立项科学化、规範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和规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7〕3号)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评审是指由负责项目评审的农业综合开发(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组织专家或委託具有相应评审资质的专业机构,按规定程式、内容、标準对拟立项的农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立项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评审範围包括拟立项的农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
第四条 农发项目立项须经过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上报、立项。
第五条 项目评审以国家及省农发政策、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準为依据,以科学立项为目标,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原则,规範评审程式、创新评审方式、强化评审监督,切实提高项目评审工作水平,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 项目评审职责与许可权
第六条 省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省级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市级项目评审工作,核查市级评审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择优确定市级评审合格的重大创新试点项目。
第七条 市级农发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项目评审细则和评审方案;建立健全市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或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立项扶持的农发项目进行评审;负责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等。
第八条 县级农发机构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实地考察拟入库项目并提出意见;建立县级项目库;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并择优向市级推荐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内容
第九条 项目综合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项目合规性、建设方案可行性、投资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规範性等方面。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农发建设目标,符合相关规划、市场準入等条件,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申报项目合规性。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合规;土地来源及用途、环境评价等合规。
(三)建设方案可行性。申报项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标準明确,工艺措施可行,技术先进实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四)投资方案可靠性。项目投资估算準确,资金用途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五)效益分析合理性。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客观合理。
(六)申报材料规範性。文本格式规範,内容完整,附属档案、附表、附图齐全。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水源有保证,有明确的区域範围、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当地政府和农民民众积极性高;项目实施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十一条 产业化发展项目还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範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项目实施后能促进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结论分为可行和不可行。
(一)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性充分、申报单位合规、建设方案可行、投资方案可靠、预期效益合理、申报材料规範等。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可行: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国家、省农发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
2.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充分,或者建设方案不可行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申报资格的;
5.农民不能从中直接受益的;
6.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
7.其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
第四章 项目评审程式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主要包括评审準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形成结论、意见反馈、公示公告、工作总结等程式。实地考察与材料审核互为补充,以保证评审结论客观、真实、準确。
(一)评审準备。根据项目类别、评审标準和指标,选择评审专家或专业机构,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培训,强化责任与纪律。
(二)现场审查。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项目建设用地、环评批覆、自筹资金证明、农民意愿等情况及原始证明材料。
(三)材料审核。严格按照不同类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审核。审核重点包括:规划布局、建设方案、技术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效益分析等。材料审核可先将有关评审材料网上分发给评审专家,再组织专业集中评议。
必要时可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谘询答辩,并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四)评审结论。由评审专家综合实地考察及材料审核意见,形成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意见,并对可行项目的申报材料提出修改建议,作为项目立项决策的依据。
(五)意见反馈。市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对县(市、区)农发机构和项目申报单位反馈评审结论及相关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项目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六)公示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市级农发机构应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网际网路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七)工作总结。项目评审结束后,市级农发机构要及时总结项目评审工作情况,汇总评审资料,做好材料上报和存档备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的审核程式可适当简化,重点审核扶持範围、贴息年限、贴息金额及原始凭证是否合规、真实、有效。
第五章 评审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选择。承担项目评审任务的农发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或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迴避制度。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
(二)客观公正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确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採购有关规定选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动态管理。承担项目评审任务的农发机构,应对评审专家、专业机构的工作水平及质量进行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对不宜继续从事项目评审的专家、机构予以调整。
第六章 评审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省农发办以健全评审制度、严格执行评审标準和指标、评审结论準确性为重点,加强对市级评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市的综合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结构合理、适应工作需要的项目评审队伍,为项目评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项目评审经费,保障项目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畅通申诉、检举、信访等渠道,接受社会对项目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规处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各级农发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干预专家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隐瞒、篡改评审结论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各级农发机构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的管理,严肃评审纪律,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评审办法,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农发项目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9日。《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