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建国初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内有中央外资企业管理局和中央私营企业管理局,1953年两局合併,改称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0年动乱中併入商业部。
1978年9月重新恢复,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工商行政管理
- 目的: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 机构历史:建国初期有中央外资企业管理
- 事务: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机构历史
建国初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内有中央外资企业管理局和中央私营企业管理局,1953年两局合併,改称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0年动乱中併入商业部。
1978年9月重新恢复,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是经济监督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最高职能部门。
事务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经营团体的登记注册,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监督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各种公司的审批和核准登记发照。
(2)统一管理城乡集市贸易,依法查处集市贸易中的违章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和各种专业市场。参与生产资料市场以及资金、劳务、技术、信息、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
(3)监督检查经济契约的订立和履行,调解与仲裁经济契约、企业承包经营契约、企业租赁经营契约和技术契约的纠纷。确认无效经济契约,查处违法经济契约。
(4)办理城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者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办理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6)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的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农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监督他们的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7)负责国内商标和外国(地区)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假冒、侵权行为。
(8)管理经济广告、社会广告和文化广告,查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指导广告协会的工作。
(9)检查、处理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行政处罚。
(10)研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
特徵
它具有如下特徵:
1.综合性。
工商行政管理是管理内容的多样性和管理过程整体性的统一。市场是各种商品交换关係的总和,是连线生产和消费的桥樑。市场关係的複杂性、多样性和关联性,决定了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性。工商行政管理要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许可和确认,要对各类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等等,其监督管理的内容多、範围广。同时,各项管理内容相互关联,使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如: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参与竞争、退出市场,都处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之中。
2.程式性。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国家的经济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必然要体现国家意志,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监督管理,而法律、法规则集中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必然要求依法监督管理,其实际工作过程就是行政执法过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等监督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要求有严格的规範性程式,力戒主观随意性。建立科学的规範性程式,严格依程式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特徵。
3.超脱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与市场主体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係,不会与其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係。它只是依法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它没有部门自身利益的影响和制约,能够超脱于部门利益之上,可以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4.关联性。
工商行政管理并不直接使用经济手段调控,但本质上属于经济的国家巨观管理範畴,是通过行政监督管理手段,以致构建活而有序的市场秩序,使国家的巨观调控措施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实现国家的巨观整体调控目标。同样,工商行政管理不直接干预经营者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个案微观监督,以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巨观调控与微观监督具体联繫在一起。
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定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範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路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谘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路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契约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契约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誌、官方标誌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
局长1名,副局长4名;
司局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体制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工商行政机关将实行垂直管理
据新华社北京1998年12月1日电 党中央国务院最近作出决定,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级以下机关实行垂直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天在此间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委员吴仪到会并讲话。她指出,改革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迫切需要。
吴仪说,改革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迫切需要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但现行分级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限制和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成统一、高效和有权威的执法部门,是十分必要的。
吴仪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通过体制改革努力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从监管集贸市场和小商小贩转变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上来,拓宽监管领域,提高管理层次和水平,在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二是坚决彻底与所办市场脱钩,切实转变职能,实现监管到位。三是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四是以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把好“入口”,坚持条件,严格公务员考录,建立公开、竞争、择优的进人机制,确保新进人员的质量;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精干和高素质,适应强化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吴仪强调,改革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多方努力,周密部署,稳妥实施。她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各方面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认真协调解决改革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在改革之后,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搞好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维护和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独立执法地位。她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定、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落实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在会上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他介绍说,此次改革的基本内容包括,机构管理方面,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市)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在编制管理方面,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工商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干部管理方面,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仍按现行办法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为主;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经徵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织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在经费管理方面,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改革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精神,为理顺和完善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我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以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精简机构,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
(一)关于机构管理
1.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2.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区(含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
3.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工商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定。主要职责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授权範围内,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
自治区、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机构级别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变。
自治区、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内设机构的设定、合併、更名和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定、合併和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设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监察、审计机构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
(二)关于编制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和管理;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自治区、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範围。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可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画,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逐级下达增人计画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人员编制的管理许可权上收到自治区,即: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目前实有编制数上划;工商行政管理所编制按1998年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给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数上划。编制上划后,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后,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下达。为严把人员素质关,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管理的通知》(桂办发〔1998〕26号)规定精神,自1998年4月29日起,至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冻结进人。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外,调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清退回原单位。
(三)关于干部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仍按现行办法,实行自治区和国家局双重管理,以地方为主。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经徵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徵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办理任免手续。按照国发〔1998〕41号档案规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党组,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经徵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意见后,由自治区党委审批任免;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的设定,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以及纪检组长,经徵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审批任免。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党的关係,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的要求,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实行交流迴避制度。
(四)关于经费基数划转
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费基数需作相应划转。经费基数划转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工商局制定。
(五)关于财务经费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直接上缴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汇缴自治区财政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缴;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支出範围,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以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
(六)关于资产管理
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其产权上划自治区。资产划转手续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
三、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为加强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劳动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研究制定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协调和解决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係,坚决贯彻执行国发〔1998〕41号档案和本方案的规定,严禁趁体制改革之机突击提拔干部,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入人员;严禁突击花钱、滥发钱物,私分或挥霍公款;严禁擅自出卖、转让市场、房产、机动车辆等固定资产和公共财物。对违反规定的单位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要予以严肃查处。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机构设定、人员编制、干部管理、财务经费、债权债务等落实问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有关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实施改革方案。结合体制改革,与所办市场实行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按照市场投资主体划归产权,将市场的经营权、债权债务和经营服务人员移交给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报批后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协调好关係,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採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方案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内设机构 |
办公厅 法规司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直销监督管理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市场规範管理司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企业注册局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广告监督管理司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人事司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纪检组监察局 |
直属单位 |
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经济信息中心 中国工商报社 中国工商出版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行政学院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 宣传中心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广告协会 中华商标协会 通达商标服务中心 |
地方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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