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书印製管理办法》是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档案,作者是国土资源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土地证书印製管理办法
- 作者:国土资源部
- 分类号:F301
- DOI:1009-9654.0.2002-12-003
国土资源部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印製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证书印製管理,规範土地证书印製、发行行为,现将《土地证书印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印製土地证书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47号)同时废止。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部委託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负责土地证书的印製和发行工作。
附属档案:土地证书印製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
【分类号】:F301
【DOI】:cnki:ISSN:1009-9654.0.2002-12-003
国土资源部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土地证书印製管理,规範土地证书印製、发行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安全、公平、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土地登记规则》,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每种土地证书分精装和简装两款。
三、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证书印製的监督管理。委託有关单位开展土地证书印製企业资格认定和印製发行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证书的质量检查,掌握土地证书的印製数量和进度,监督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制售假土地证书行为进行查处。
四、国土资源部委託单位(以下称土地证书印製发行单位)负责对承印土地证书印製企业的资格认定,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订土地证书,编制土地证书统一编号,组织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等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的质量管理。
五、承印土地证书的印製企业应取得土地证书印製发行单位的资格认定。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印製企业必须按土地证书印製发行单位下达的土地证书印製任务书确定的土地证书种类、数量和编号印製土地证书。
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证书的征订工作,负责向土地证书印製发行单位订购土地证书。
七、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印製企业不得擅自印製和销售土地证书。未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企业不得印製和销售土地证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购买土地证书。凡违反本规定印製、销售、购买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