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7日公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规範农村土地流转,明确了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并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契约管理的指导。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明确了土地承包关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其保护、侵害承包方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005年1月7日公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规範农村土地流转,明确了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并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契约管理的指导。採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并依照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办理。随后中央又出台了一系列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档案精神,标誌看我国农村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走向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