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佃即土地租赁、土地出租,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度的处分权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条件让给承租人的经济行为。土地租赁是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土地实行租赁经营表明,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可以自由出租,土地所有者凭藉土地所有权收取地租。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土地租佃
- 作用:提高专业化水平。
- 性质:名词
- 有利于:农户责权利的结合
方式与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形式之一的土地租赁,在中国也具备存在的条件。各地条件不同,土地租赁的形式也各异。
有的地方将所有承包地划分等级后实行租赁,统一收取租金;实行“双田制”(粮田、责任田)的地方,责任田实行租赁;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劳动力转移较快的地方,将土地集中连片,採取租赁形式承包给种田能手;对于荒地、荒山、荒水等的开发或小流域综合治理,有的地方也实行租赁经营形式。实行土地租赁制,有利于农户责权利的结合,发挥生产积极性,提高专业化水平。
土地租赁
农村土地租赁特点
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土地租赁具有以下特点:①出租人不转移土地所有权,在契约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返还出租人。②承租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③承租人按契约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经营状况概不负责。④承租人对承租土地及设施的完整无损和质量等级承担责任,至于土地的使用方向、使用方式、利用率和产出率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⑤承租人享有比较充分的经营自主权。⑥租金数额大小完全取决于市场法则。

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契约,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契约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契约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契约,签订土地租赁契约和转让土地租赁契约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契约同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