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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19-10-30 07:30:27) 百科综合

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地区:银川市
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範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和使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原则,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条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和使用。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和灵武市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和使用。
银川市、三区、两县和灵武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具备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在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
银川市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推进落实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协同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发布和查询的统一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和维护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并通过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信用银川”网站是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入口网站,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查询、信用报告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信用认证、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套用,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社会化徵信机构根据本办法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徵集
第八条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标準,制定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和技术规範。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构成。
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和技术规範徵集公共信用信息。
第九条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和技术规範,及时準确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法人、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徵集範围。
(一)法人、其他组织基本信息。
1.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信息;
3.年报信息或经营和财务情况,进出口信息;
4.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
5.认证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
6.其他与信用有关的基本信息。
(二)法人、其他组织提示信息。
1.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的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执行案件基本信息;
2.单位受贿、行贿信息;
3.缴费状态信息;
4.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状况信息;
5.纳税、缴费等状态信息;
6.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信息;
7.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
8.荣誉信息;
9.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刑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
10.其他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公民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徵集範围。
(一)公民个人基本信息。
1.身份识别信息;
2.受教育程度信息;
3.职业信息;
4.其他基本信息。
(二)公民个人提示信息。
1.民事、刑事、行政管理事项等信息;
2.个人行贿、受贿信息;
3.与公共事业单位交易信息;
4.社会保障信息;
5.纳税、缴费等状态信息;
6.荣誉信息;
7.其他与信用有关的提示信息。
第十二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徵集下列公民个人信息。
(一)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徵集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徵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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