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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用问答

(2019-09-13 22:15:13) 百科综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用问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用问答

近几年,在各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是解决的第一个问题。第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为进行适当的规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用问答
  •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所属分类: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图书信息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丛 书 名: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ISBN:9787802266292 出版时间:2006-11-01 版 次:1 页 数:200 装 帧:平装 开 本:大32开 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用问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用问答

内容简介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
共同遵守的行为準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
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
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範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简单地照搬照抄示範章
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
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的,
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籤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徵的重要
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主要意义

.问为什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答:立法的目的,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济为基础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民主管理。

主要条件

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于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
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能够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有能够利用农
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成员的参与,才能保证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维护
成员自身的权益。
2.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
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承认并遵守章程是指对章程全部内容的承认,遵
守章程所有记载事项的规定,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在对章程
记载的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或者保留的情况下,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遵循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
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 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
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
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
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可 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 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 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
对本社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
设理事长,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需成员150人以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
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
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 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合法权益

(1)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的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合作社对上述财产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本条 第二 款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合作社行使财产处分权利的重 要形式。同时,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登记财产、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的权利。
(2)依法享有申请登记字号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字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其成立之后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其
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内容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者市场主体的干预。
(4)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
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权利。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支持农民
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政策。

总则

1.为什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什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唯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吗?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其他规範市场主体法律相比有什幺特点?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实施以后,对推动农村和农业发展有什幺积极的意义?
6.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早先的人民公社有什幺不一样?
7.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最基层村民自治组织是什幺关係?
8.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哪些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哪些服务?
9.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lO.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哪些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12.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哪些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1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什幺限度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14.国家如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
15.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什幺?
16.国家通过哪些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17.国家鼓励和支持哪些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19.如何通过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0.我国如何规定支农资金整合的方法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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